昨天美國商務部公布了三個guidance的文本,其內容并不復雜,且大部分沒有超出上篇文章“聊聊美國全球禁用華為昇騰芯片等三項指導意見”的預測。但今天和一些業內人士交流了一下,還是發現很多問題,一些初步觀點和判斷供進一步討論。
一、這三個guidance是不是川普政府版本的“AI擴散規則”?
不是。BIS在昨天的通知里已經明確:AI擴散規則被廢除,但會有“替代規則”。
根據BIS的說法,“替代規則”體現的將是“一項大膽、包容的戰略,在人工智能技術方面與全球可信賴的外國開展合作,同時防止技術落入美國的對手手中”。
根據相關媒體的消息,大概會在四至六周內出臺,這樣時間線估計在6月份。預計“替代規則”仍會走標準的聯邦法規制定程序,可能還會走拜登AI擴散規則采取的“臨時最終規則”形式,讓它先生效,但留給公眾一些時間去反饋意見,讓商務部再修改之后出來最終規則。
二、“替代規則”會是什么樣的?
純個人猜測:
1)取消三級國家劃分,幾乎是肯定的。
2)將對H20及其等效芯片的出口管制規則化(原來只以is informed letter形式定點通知了英偉達、英特爾等幾家公司)。
3)政府間出口管制協議:美國政府會宣布將開啟和其他國家的談判,要求這些國家同步立法或修法,打擊轉運和走私受控芯片的活動,和美國對齊出口管制的標準。這中間必然涉及大量的談判和利益交換??隙ㄓ幸恍﹪矣捎诟鞣N原因(本國法律障礙、擔憂破壞和中國的關系等)無法滿足美國要求,美國政府可能拋出“次優選項”:允許這些國家境內的美國CSP子公司、本土公司、非中第三國公司申請數據中心“經認證最終用戶”(Data Center VEU),可不用申請許可即可向這些定點的數據中心出售受控AI芯片,就像對G42采取的模式一樣。
4)將更多中國科技公司放入實體清單,重點集中在過去一段時間美國集中關注的大模型、AI Agent、機器人等高科技企業。
三、關于guidance 1 《關于對中國先進計算集成電路適用通用禁令10(GP10)的指南》(Guidance on Application of General Prohibition 10 (GP10) to PRC Advanced-Computing ICs)
1、guidance 1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核心內容:如果你使用了某些中國制造的高性能AI芯片(特別點名華為昇騰910B、910C、910D,但強調不僅包括這些,后續還會更新),即所謂的“3A090類芯片”,你很可能已經違反了美國的出口管制法。原因是BIS認為這些芯片在設計或生產過程中,不可能不使用美國的軟件或技術,或者至少是通過美國技術的“衍生產品”制造出來的。
BIS認為,華為昇騰芯片的研發和制造違反了美國的出口管制,其他企業在明知的情況下仍然采購和使用華為昇騰,按照EAR 第736.2(b)(10)條第十項通用禁止事項(GP 10),也屬于違反出口管制的行為。
2、對中國互聯網公司有約束嗎?以后還能否既用英偉達的N卡又用華為的H卡?
有約束,因為按照這個guidance,繼續使用昇騰芯片就違反了美國的出口管制法規,面臨被處罰風險。在法律層面沒有灰色地帶了。
3、guidance 1 是針對所有的華為昇騰芯片嗎,以前買的是否受影響?
目前明確了910B、910C、910D適用,未來如果有新的型號符合ECCN 3A090的參數標準,也受影響。以前買的,只要仍在使用,也不行,因為這不是一個新設的規則(新規則一般沒有溯及力),而是一個對既有規定(GP 10)的澄清。
4、國內CSP,即使因為使用昇騰芯片上了實體清單,但在美國本土幾乎沒有業務,事實是不是影響也不大
這個是大家觀點分歧最大的地方。我的理解是,目標比較小的國內企業,尤其是那些和美國沒有多少聯系的,確實也不怕這個。有在大廠的朋友指出,很多華為產業鏈上的企業現在核心任務是能掙錢活下去,上不上清單的也想不了那么多。
但對目標比較大的企業,在美國又有業務、有美國合作伙伴或者仍然需要美國管控的物項,應該會擔心上實體清單的風險?;蛟S這個風險或許只是理論上的可能,但一般落實造成的傷害一點也不“理論:,之后跟美國甚至第三國的合作方開展相關交易會比原來麻煩很多,對方對跟實體清單上的企業合作還是會顧慮比較多,至少要有更多盡調/合規活動,不會致命,但就是比較麻煩。
讀者里臥虎藏龍,有人指出,在合規層面不存在原則性不可逾越的障礙,而且反而有利于云服務商加強其在合規鏈條中的關鍵地位。無論是基于英偉達還是華為的芯片,只要是放在外包云服務提供商的機房里,AI公司通過外包購買服務的方式使用,那AI公司就不必承擔風險。退一步,從技術上講,大模型的訓練也是可以切分成小塊,類似于BT下載的方式,根本無從查證這一塊計算量是否用于某個指定的模型。
5、英偉達面向國內開發的新卡,有可能適當放開一些性能嗎,否則如果按最近大家解讀的性能來看,感覺面對國產卡就一點優勢都沒有了?
這個確實值得關注,比如最近瘋傳的B系列特供卡的參數指標。會不會放開一些限制?這也是很有意思的問題。如果美國政府的目標是逼著中國國內企業都不要用H卡,而是多多采購N卡,那么N卡的參數就不能限得太厲害,否則就只能讓中企鐵了心全站H卡。
6、違規的處罰,目前看比較有影響的是對相關公司禁售美國芯片、禁止美國實體投資或者和相關公司交易,還有什么更嚴重的處罰嗎?
根據guidance 1的說法,未經BIS的必要授權參與GP 10所涉及的活動,包括使用受控的3A090芯片,BIS可能會處罰,包括嚴重的刑事和行政處罰,直至包括監禁、罰款、喪失出口特權或其他限制。
從EAR的角度,違反GP10的具體處罰通常包括:1)行政處罰:每項違規最高罰款 35萬美元或交易額兩倍(以較高者為準);多項累計罰款可達上千萬美元;可能被永久禁止使用美國技術/產品;企業可能被列入實體清單。2)刑事處罰(如果屬于故意違法):最高20年監禁;每項最高100萬美元刑事罰款;企業被迫解散、資產凍結或被多國制裁。
四、關于guidance 2 《BIS關于可能適用于訓練AI模型的先進計算集成電路及其他商品的管控政策說明》(BIS Policy Statement on Controls that May Apply to Advanced Computing ICs and Other Commodities Used to Train AI Models)
1、guidance 2主要限制的是什么?
根據guidance 2,以下活動可能需要跟美國商務部申請出口許可:
1)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轉讓方知道受美國出口管制的高性能AI芯片或服務器會被非中非美的第三國CSP用來幫中國公司訓練人工智能模型,且模型將被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或軍事情報的最終用途/最終用戶,仍向該第三國CSP出口、再出口或轉讓這些芯片或服務器。
2)第三國CSP已擁有美國出口管制的高性能AI芯片或服務器,并發生了最終用途或最終用戶的變化(即國內轉讓),而轉讓方“明知”這些商品將被新的接收方用于為中國公司訓練人工智能模型,且模型將被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或軍事情報的最終用途/最終用戶。
3)“美國人”向中國公司供“支持”、履行合同、服務或受雇活動,且“明知”這些活動會被用于或可能協助為中國公司訓練人工智能模型,且模型將被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或軍事情報的最終用途/最終用戶。
這里有幾個關鍵的限制,實際上讓guidance 2 可以管控的范圍變得相對比較窄:
1)受出口管制的高性能AI芯片或服務器包括ECCN分類為3A090.a、4A090.a以及第3、4、5類中以.z結尾的物品,比如5A992.z服務器。
2)相關人工智能模型“將被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或軍事情報的最終用途/最終用戶”。
3)存在芯片的“轉移”和“美國人”對模型訓練活動的“支持”。
如果在沒有獲得BIS許可的情況下從事了上述行為,可能會違反美國的出口管制法規。這種違規行為可能會導致被罰款甚至面臨刑事訴訟。同時,即使第三國CSP并未直接違反出口管制規定,但如果這些公司幫助中國公司訓練可能用于軍事情報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AI模型,這些公司也可能直接被列入美國的實體清單。
一旦第三國CSP知道(包括應該知道)某個交易可能已經或即將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規,必須立即停止該交易,絕不能裝作不知道或故意回避許可證要求。為了幫助企業發現并避免這些風險,BIS提供了一些具體的警示信號清單和“了解你的客戶”指南,建議企業對客戶進行詳細的盡職調查。這些措施能夠幫助判斷一筆交易或客戶的行為是否存在違反出口管制的風險。
2、是否影響國內大廠通過合法途徑買閹割卡,然后訓練自己的大模型?國內公司在東南亞通過合法途徑買到卡,訓練了自己的模型,是否可以直接把這個模型放在國內?
限制的是非中非美的第三國CSP。對東南亞云廠或國內合法途徑買卡的公司來說,暫時不會導致不能用這些云,但因為有了這個guidance的警告,這些公司恐怕需要做更多盡調或合規動作,確保使用其算力訓練的大模型不會“被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或軍事情報的最終用途/最終用戶”。這些盡調的尺度,仍然有待觀察實踐中BIS的要求。
3、違反guidance 2 有哪些可能的處罰措施?企業該怎么做好合規?
外國CSP未經美國政府許可,就擅自出口、銷售或轉讓這些芯片或設備,可能面臨罰款、刑事起訴,甚至出口禁令。此外,即使外國企業本身并未直接違反出口管制,但只要其行為可能幫助中國公司訓練用于軍事情報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人工智能模型,這些企業也可能直接被列入美國的實體清單。
如果企業知道或有理由懷疑相關交易或活動可能違反出口管制,就應立即停止該交易,絕不能為了回避風險而視而不見。企業應按照商務部提供的風險指南,積極開展“了解你的客戶”和盡職調查工作,確保交易不被用于軍事或敏感目的。一旦發現任何可能的風險或違規信號,企業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交易,并尋求合規審查和必要的法律咨詢。
五、關于guidance 3 《防止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轉用的行業指南》(Industry Guidance to Prevent Diversion of Advanced Computing Integrated Circuits)
1、guidance 3主要講了什么?
這相當于對美國企業的一個警示和指南,要起他們去更大力度打擊受控芯片的轉用。BIS列舉了大量其認為可疑的、可能存在轉用的行為,建議企業加強內部審核和盡職調查,例如確認客戶的成立日期、所有權結構和真實用途,并要求客戶提供正式書面文件,說明最終用戶、總部位置以及設備用途。此外,企業還應明確告知客戶,這些芯片和服務器受美國出口管控,不能被用于軍事情報、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或訓練相關的人工智能模型。如果企業發現任何可疑信號或潛在違規的情況,應立即停止交易或申請政府許可,否則可能面臨民事罰款、刑事處罰或被列入美國的黑名單(實體清單)。
2、BIS認為可能存在芯片轉用的可疑行為有哪些?
有一些可疑的行為信號值得特別關注,比如某些客戶過去從未購買過這類先進芯片,現在卻突然開始大量購買;或者客戶過去雖然買過,但從2022年10月之后的采購數量卻大幅增加。其他異常的情況包括客戶只提供居住地址,沒有合理的公司或設備安裝地址;客戶或收貨公司的網上信息模糊不清,或者中文與英文網頁內容明顯不一致;無法明確客戶最終的總部位置,客戶拒絕提供相關信息,或者客戶的地址或收貨方地址與已被美國政府列入黑名單的實體高度相似。
此外,如果購買大量先進芯片的是物流公司、郵件轉發公司或非電子產品的零售商,這也可能是個警示信號。另外,如果購買芯片的數據中心看起來不具備所需的基礎設施,比如電力、冷卻或空間不足,或客戶無法確認其數據中心的用戶并非來自中國,這些都可能意味著存在規避出口管制的風險。
3、BIS對企業提出了哪些防止轉用的建議?
BIS建議企業在與新客戶合作之前,應仔細調查客戶的成立日期(比如是否在出口限制實施后的2022年10月之后成立),以及客戶的所有權結構,以確定客戶背后的實際控制方是否位于中國或其他敏感國家。
企業還應詳細了解客戶購買芯片或設備的最終用途,確保購買的商品與客戶實際業務需求相符。企業應明確告知客戶這些物品受到美國出口管制規定限制,尤其在向中國或其他被管制國家出口、再出口或國內轉移時需要特別許可證。
此外,企業還應要求客戶提供完整的最終用戶信息,并提供書面承諾,這些產品不會被用于軍事情報、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或為中國及澳門等國家訓練敏感用途的人工智能模型。
對于經營數據中心的客戶,供應商應要求他們提供書面證明,明確其具有足夠的基礎設施并獲得當地政府的運營授權,必要時企業還可以進行實地考察或請第三方進行獨立審計。特別是當數據中心規模較大(超過10兆瓦)時,應進行額外審查,以防止它們被用于幫助中國等敏感國家訓練AI模型,從而間接支持軍事或武器用途。
4、違規的話會受到哪些處罰?
如果企業知道或有理由懷疑,相關芯片或服務器將被用于軍事情報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用途的AI模型訓練時,必須立即停止交易并尋求美國政府許可。如果未經授權繼續進行這些交易,企業可能會面臨嚴重的民事和刑事處罰,甚至被列入美國政府的黑名單。此外,即使外國公司并未直接違反出口管制法規,但只要被美國政府認定其行動損害了美國的國家安全或外交利益,也可能直接被列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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