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城區主干道駕駛電動三輪車被從匝道上來超速的轎車沖撞20多米不幸身亡。日前,死者家屬打進華商報大風新聞熱線反映,他們認為交警判定同等責任不合理,質疑事發時未對轎車司機現場抽血檢測酒精,事發次日過去21小時才做尿檢。
5月13日,寧夏銀川交警回復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建議死者家屬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匝道口車禍
男子連車帶人被轎車沖撞至20多米隔離護欄
王女士介紹,2024年5月24日晚,姐夫景某在銀川市區騎電動三輪車拉了一袋要磨面的麥子返家途中遭遇車禍。
“他是騎車正常走著,在一個匝道口就被撞了,當場就沒了氣息。”
圖為事發時的監控畫面
景某的兒子表示,事發地點位于賀蘭山東路一處匝道,轎車司機是楊某某,“當天晚上8點零2分發生的事故,我爸在主路上正常走,對方駕車從匝道上過來,把我爸連車帶人撞到20多米外的主路隔離護欄。”
景某的兒子提供了案卷材料,他懷疑楊某某酒后駕車。“我后來從卷宗里看到,對方是過了21小時后才做的檢測。當天是晚上8點出的事,快凌晨12點了,交警來到醫院,讓他吹了吹,僅進行吹氣檢測,沒抽血,到了25號下午5點多了,事故發生21個小時了,才給他驗尿檢測。”
>>>家屬提出質疑
認為司機超速,事發路段監控咋壞了?
“他是嚴重超速,匝道限速每小時40公里。”景某的兒子表示,按常理從斜插匝道行駛上主路,應該慢速注意直行車輛。
事發當日雨天路滑,車輛鑒定報告顯示楊某某駕車在200多米的距離內時速達75公里,“面對前方電動車,駕駛員為何不緊急制動,反而向左打方向并緩慢制動?如此異常的駕駛行為,事故認定中未作合理分析與解釋。”
圖為事發現場
此外,景某的兒子一直想不明白,賀蘭山路是市區主干道,監控設施完善,“但交警說這個路段的監控壞了。我把我爸拉回老家安葬了以后,交警才提供了一個監控視頻,監控探頭離得太遠了,畫面模糊得看不清。”
>>>交警認定同責
轎車司機未觀察路面超速行駛,死者方無車牌無駕照
銀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興慶區二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事發路段位于賀蘭山東路鮮花港匝道入口處,瀝青路面潮濕平坦,無路燈照明,視線良好。
主路線最高限速80km/h,匝道最高限速每小時40km/h。據鑒定,楊某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75km/h。
2024年5月24日晚8:02,楊某某駕車沿賀蘭山東路北側匝道,由東向西駛入賀蘭山東路鮮花港入口處時,遇景某某駕駛輕便摩托,沿賀蘭山東路北側硬路肩由東向西行駛至導流帶,向右駛入右側車道時發生碰撞,造成景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當晚8時許,景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銀川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醫學尸檢鑒定意見,傾向于景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顱腦、頸髓損傷合并胸部損傷死亡。相關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其血液中未檢出乙醇。
經鑒定,景某某所駕三輪電動車為機動車范圍內的正三輪輕便摩托車,制動性能和尾部燈光信號裝置不合格,屬于無號牌,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其行駛速度不能做出鑒定。
民警執法記錄儀視頻資料顯示,轎車司機楊某某呼氣式酒精檢測,酒精含量為0mg/100ml。
2024年7月8日交警認定,楊某某駕車未觀察路面情況,超速行駛,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過錯原因;景某某無照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無號牌輕便摩托,未佩戴安全頭盔,未觀察路面情況,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過錯原因,判定兩人分別承擔同等責任。
>>>不接受同責認定
死者親屬:“交警說管不了,讓我們向有關部門反映”
連日來,記者多次聯系轎車司機楊某某,但其始終未接聽電話。
王女士告訴記者,“對方司機是寧夏固原人。事發后給了5萬元安葬費,說先把人安葬了再說,后面又說這5萬元要各付2.5萬,說兩個人都有責任,意思讓我姐夫家自己要負擔一半,我說連人都沒了,怎么還這樣?”
王女士表示,家屬不接受同等責任的判定,“交警說他們管不了,讓我們向有關部門反映。”
“我是孩子的小姨。”王女士介紹,他們是寶雞千陽人,姐姐30多歲就去世了,60歲姐夫景某在銀川做零工,供養大兩個孩子,沒想到會發生這么大的變故。
>>>銀川交警建議
“如有異議可以到法院去起訴”“
記者多次聯系負責案件辦理的李姓和楊姓交警未果。5月13日,記者聯系銀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興慶區二大隊,交警答復稱:“他(李姓交警)現在已經不受理我們單位的案件了;他(楊姓交警)住院了,這兩天做手術,你打電話他也接不了。”
這位交警介紹稱,判定同等責任,家屬如果對此有異議,應該及時提出,“應該當時就提出來復議,超過3個工作日找誰都復議不了,馬上就快一年了,現在再提出來就復議不了了。當初如果來找我們,我們肯定是有人受理的。”
交警建議說:“如果有異議的話,可以到法院去起訴,如果超過3年訴訟時間,法院也起訴不了了。”
>>>律師說法
責任劃分要依據因果關系、現場證據及各方過錯等綜合判定
知名律師譚敏濤認為,“執法交警當晚應當立即對涉事的轎車司機進行抽取血樣。”《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95條規定明確,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的;當事人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的;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譚敏濤解釋稱,酒駕測試是以現場測試(呼氣酒精檢測)初始標準,當現場測試的指數達到酒后駕車標準后,需要對司機立即進行抽血鑒定,這樣才能固定檢測標準。從飲酒到血液檢測的時間間隔沒有嚴格固定限制,但為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性,通常會在事故發生后盡快進行檢測,以反映當時的真實飲酒狀態。“死者家屬如果對酒精檢測結果不服,可以提出復議申請,要求重新鑒定。”
譚敏濤認為,無牌無照駕駛屬于違法行為,但不一定是導致事故同責的重要原因。事故責任劃分主要依據事故的因果關系、交通法規的遵守情況、現場證據以及各方過錯程度等綜合判定。
如果無牌無照方在事故的發生上無過錯,而另一方存在過錯,如超速、酒駕等,則由有過錯方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無牌無證方不承擔責任或承擔次要責任。若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無牌無證方未按規定讓行,另一方超速行駛,那么雙方應根據各自過錯的程度分擔責任。“在本事件中,無牌無照并不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譚敏濤表示,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的責任劃分,如果死者家屬不服,應當在3日內提出復核,要求上一級公安機關撤銷原事故認定書。
譚敏濤建議,基于本案實際,對于事故責任劃分,目前很難推翻。但家屬可以在民事訴訟中要求法院對事故認定根據過錯程度來重新劃分,如果能夠證實事故的發生并不是無牌無照所致,那么,死者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很低。
“家屬可以與肇事方及其保險公司進行協商,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相關費用。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要求法院對事故責任根據過錯程度重新劃分。”
延伸閱讀
廣西六旬男子騎自行車被越野車撞飛,6根肋骨骨折,脊椎壓縮性骨折,送進ICU搶救,女兒王女士發帖稱肇事司機是一名退休法官,是否酒駕存疑點。
5月12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王女士處證實,4月21日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此事后,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決定撤銷此前柳北大隊對這起交通事故作出的認定,要求重新調查后作出事故責任認定。
警方在事故現場取證
>>>家屬投訴
多處骨折嚴重傷殘,為何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
2024年4月13日晚7時40分,王女士60歲父親王先生在柳州市柳北區濱江東路綠城楊柳郡棕櫚苑東門外遭遇車禍。
事發當晚,柳北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顯示,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據交警調查,蒙某某駕車直行過程中,車頭部位與橫過道路王某某騎行自行車右側部位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王某某受傷。認定當事人蒙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王女士向柳北交警投訴,認為父親因為車禍全身多處骨折,導致嚴重傷殘,交警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不妥。
>>>重新調查
此前事故認定適用調查程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
王女士提供的檢測單顯示,事發當晚對肇事司機現場酒精檢測結果是22mg/100ml,達到酒駕標準,上面有當事人的簽字,但第三天送檢結果顯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41mg/100ml,沒有超標。
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出具《撤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決定書》
2025年4月22日,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出具《撤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決定書》,由柳北大隊2024年4月13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因適用調查程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決定撤銷,由柳北大隊按照程序規定要求,重新調查后作出事故責任認定。
>>>家屬質疑
交警大隊調解時肇事退休法官沒有悔改之意
5月12日,王女士告訴記者,“4月22日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就給柳北大隊下了撤銷此前的事故認定,柳北大隊4月29日約我們調解時并沒有告知這一情況,直到5月9日才通知我們。”
王女士表示:“當時主管調解的大隊教導員還說如果我們覺得他們程序有問題,就行政復議,如果通過了就會撤銷。”
王女士表示,肇事司機1964年2月出生,是一名已經退休的法官,“4月29日調解時,他沒有悔改之意,還讓我們感謝他的仁慈,我們有錄音。事發已經一年多了,我們覺得事故處理中存在多個疑點,至今賠償、追責問題未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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