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傳票慌了神?別著急!有些情況下,案件是可以依法撤銷的!今天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就結合《刑事訴訟法》,帶大家了解這些能“反轉局面”的法律規定,關鍵時刻或許能派上大用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出現以下情形,案件可被撤銷:
超過追訴時效: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期限,比如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超過時效,司法機關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特赦免刑:經國家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再繼續追究。特赦是國家對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罰的全部或部分執行,體現法治與人治的結合。
情節輕微,無社會危害:違法行為雖然符合犯罪構成,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比如鄰里糾紛中的輕微肢體沖突,未造成嚴重后果,可能撤銷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未告訴或撤回告訴:像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類案件,必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訴才處理。沒起訴或中途撤訴,案件自然終止。
涉案人員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訴訟失去追究對象,一般會撤銷案件。
法律規定的其他免刑情形: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樣適用。
法律既維護公平正義,也充滿人性溫度!如果你的情況符合這些條件,記得及時向司法機關說明。你還想了解哪些法律冷知識?評論區留言,咱們一起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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