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重大復雜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
本條是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加的規定。本條是根據實踐中辦理一些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案件的實際需要作出的規定,即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1984年7月7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一審期限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的,偵查羈押期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第二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和一審、二審期限不能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延長辦案期限和審批辦法,依照第一條規定辦理。”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根據上述規定內容,同時根據實際辦案的需要,將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也增加作為一種可以再延長辦案期限的情況等,增加了本條規定。這樣規定一方面使刑事案件中辦案期限的規定更加符合辦案的實際需要,同時也有利于依法嚴格辦案,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
本條對重大復雜案件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必須是以下四類案件: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主要是針對我國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區,由于交通不發達,給辦理案件帶來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而規定的。實踐中,這些邊遠地區發生了大案要案,由于交通條件差,有時為取到一個證據,需要花費幾天、幾十天甚至更長的時間,辦案期限大都花費在路途上。針對這種情況,規定了在原有的期限內,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二個月。但在執行中應注意兩點:(1)必須是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2)即使是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也不是所有案件都要延長期限,而是既重大又復雜的案件,才能適用本條的規定。
二是,“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主要是針對一些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民憤極大而又不易偵破的集團作案的案件而規定的。“犯罪集團”是指人員相對固定,有組織、有指揮地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群體。實踐中,此類案件往往在案發地區影響較大,由于集團作案涉及人員眾多,作案人之間或者訂立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潛逃,給偵查人員的取證和偵破帶來很大困難。所以,對重大犯罪集團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三是,“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主要是針對現在交通發達的情況下,流竄作案犯罪增多而偵破比較困難而增加規定的。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流動性大,作案地點不固定,給偵查人員的調查、取證帶來相當大的難度,所以,對此類案件,也規定了可以延長二個月。其中“重大復雜”是流竄作案案件的必要限定條件,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方可依照本條規定延長辦案期限。
四是,“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是指犯罪涉及多個省區,取證人員眾多,取證地區范圍大,甚至要到境外取證的案件。這種案件往往調查取證工作要跑遍多個省區,路途上將占用大量時間,因此,本條規定對這類案件也可延長辦案期限。需要指出的是,“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是因為犯罪涉及面廣,造成取證困難,不是所有取證困難的案件都可按本條延長辦案期限。
第二,必須是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上述四類案件,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二個月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公安機關才能再申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第三,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偵查機關隨意延長偵查羈押措施,法律對再次延長羈押期限的程序作了嚴格規定,明確要求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是指公安機關、省級以下的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對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對省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本院審查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第四,可以延長二個月。經過法律規定的嚴格程序,偵查羈押期限才能再延長二個月,這樣規定并不意味著所有案件都要延長二個月,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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