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云輝
2025年5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5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公布。
其中,包括14件繼續審議的法律案,23件初次審議的法律案——業界期待已久的“電信法”,卻依舊不在其中。
它仍然躺在“預備審議項目”的清單里。
這也是自2021年“電信法草案”列入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以來,“電信法草案”連續第5年被列為“預備審議項目”。
此時,距離1980年郵電部首次組織起草《電信法(草案)》已經過去45年,但它何時出爐,依然遙遙無期。
電信立法的難產歷史,其實可以追溯至70年前。
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正式成立,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之一,按照“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分級管理”的方針,正式確立了全國統一調度指揮的郵電網絡業務體制。
新部門的規范運轉,需要有法可依。1955年,郵電部著手《郵電法(草案)》的組織起草,并在當年內完成初稿。
此后,短短兩年時間內,《郵電法》進行三次修改,最終形成三編38條的《郵電法(修訂稿)》。
然而,為了戰備保密需要,1958年,中共中央批準郵電部“改變郵電體制”報告,《郵電法》起草進程就此中斷。1969年,郵電部正式撤銷,電信系統劃歸軍隊領導,相關立法自此無疾而終。
轉眼十年過去,新一輪的電信立法,拉開了新的序幕。
1979年,國家恢復對郵電企業實施郵電部和地方政府雙重管理,并以郵電部為主的管理體制,郵電通信回歸專業部門統管。
一如35年前,郵電部也于1980年11月,開始《電信法(草案)》的組織起草,并于次年7月完成初稿。
然而,一部《電信法》背后,牽扯了太多糾葛。
比如,如何平衡協調國家發改委的投資審批權、價格管理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監管權,國資委的國有資產管理,商務部的外資進入審批等問題,都需要與其他部門協調會商。
最難解的癥結,在于電信、廣電兩大部委的業務之爭,尤其是手機電視、IPTV等業務的管轄定性。此后數十年,雙方在相關問題上一直針鋒相對,直到2010年國家三網融合戰略啟動以后,才逐漸緩和。
于是,從1982年11月,《電信法(送審稿)》上報國務院開始,它改了又審,審了又改,多次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和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甚至一度被列為“第一類立法項目”,卻始終是年年有希望,年年終難產。
時間白駒過隙,轉眼近20年過去,進入世紀之交,面對市場化改革提速和加入WTO的雙重需求,電信業對新法規的需求日益緊迫。
但即使如此壓力,也未能推動《電信法》得成正果,只催生出了一個“權宜方案”。
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列入國務院1999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同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送審稿)》提交國務院。
次年9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同月發布施行。
此后26年來,在《電信法》長期缺位的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雖然在2014年和2016年兩度修訂,但時至今日,仍是整個電信業的核心法規。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已經出爐,但從信產部到工信部,對《電信法》的起草與推動,依然未曾停步。
2003年,時隔5年,《電信法》再次列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并列為第一類立法項目。
其時,信息產業部部長兼國務院信息辦公室主任王旭東就已出任《電信法》起草領導小組組長,信產部副部長奚國華擔任副組長,其余8名成員也大都是信產部的司局級主官。這一“豪華陣容”,充分體現了對于《電信法》的高度重視。
然而,不但電信廣電之爭癥結尚未解開,頻繁的重組改革和激烈的市場競爭,也催生了大量的行業內部矛盾,成為拖累《電信法》出臺的阻路石。
比如,對于《電信法》的征求意見,各大運營商就利益訴求不一:聯通強烈要求對弱小運營商予以保護;移動堅決反對向弱勢運營商傾斜;網通和電信則全力爭取全業務經營牌照。
互聯網的高速發展,更為電信立法的深度和廣度提出了新的挑戰。從早年的3Q大戰、十月圍城,到近幾年的滴滴、螞蟻上市風波……面對不斷推陳出新的互聯網創新,技術倫理、資本邊界與公共價值的深度碰撞,不僅改寫了行業競爭格局,也深刻推動了政府監管與政策立法的不斷進化,電信立法的復雜度與難度也更加凸顯。
于是,《電信法》再次成為不斷反復的行業懸案。
2004年7 月,共15章190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法(送審稿)》正式報請國務院審議,并列入國務院2005年度一類立法計劃。然后,次年6月,《電信法》卻未能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
2013年12月,《電信法》被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第一類項目。次年,卻又被國務院調整為第二類“預備項目”。
2021年5月“電信法草案”列入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立法項目。同年11月公布的《“十四五”信息通信行業發展規劃》明確提出,將積極推動電信法立法工作。
然而,此后4年過去,《電信法》依然始終是“預備審議項目”。
中央的立法僵局,甚至倒逼了很多地方自下而上的“實踐修正”,比如貴州2014年出臺首部《信息基礎設施條例》,明確規定市政動遷需補償通信設施;比如廣東汕頭推進《電信設施建設保護條例》,將通信基站納入了城鄉規劃。
但顯然,這些局部的進化,終究難以解決系統化的問題。
當中國AI迎來DeepSeek時刻,當“TikTok難民”涌入小紅書,當星鏈衛星劃過中國領空,當無人機改變戰爭格局,我們仍在用20世紀的規則,管理21世紀的生態。
花開花落,花落花開,少年子弟江湖老,曾經滿頭黑發的年輕官員專家,有的已經銀絲垂頭退居二線頤養天年,而他們曾參與起草的《電信法》,卻還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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