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遭違法辭退應訴2N但誤訴N+1,仲裁支持了N,一審能改訴2N嗎?
「法律解答」
實踐中絕大多數的勞動仲裁案件勞動者均會選擇自己上,故而勞動者需要先區分哪些情況下可以訴N、N+1,哪些情況下可以訴2N。
一、勞動者認為違法辭退的,應訴2N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見,在遭到違法辭退的情況下,勞動者應當訴求2N的賠償金,而不是N或N+1。換而言之,只要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的解除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任一情形的就可以主張2N。
二、N+1對應的是三種用人單位合法辭退的情形,不包括協商解除的情形。
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譬如勸退、優化等理由時,勞動者的第一反應是用人單位應當給N+1,于是有些勞動者可能在仲裁、起訴時不慎寫成 “N+1”,但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給N+1的情形只有三種情況:
即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倘若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則還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共計“N+1”。
故而,倘若勞動者主張N+1實則是認為用人單位屬于合法辭退,而不是違法解除。
三、倘若遇到不慎填錯、訴請主張錯誤,可以在仲裁辯論終結前,或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第五條 勞動者基于同一事實在仲裁辯論終結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審辯論終結前將仲裁請求、訴訟請求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變更為支付賠償金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這就意味著,勞動者在不慎寫錯訴求的情況下,有兩個時間節點可以申請變更訴求,一個是“仲裁辯論終結前”,另一個是“一審辯論終結前”。(具體可參考,《》)
原告在仲裁中主張“經濟補償金2500元”和訴訟中主張“剩余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510.86元”是基于“被告解除合同”這一同一法律事實,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的第五項,勞動者基于同一事實在仲裁辯論終結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審辯論終結前將仲裁請求、訴訟請求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變更為支付賠償金的,法院予以準許。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500元,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支付剩余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510.86元,本院予以支持。
參考案例:(2021)粵0306民初31616號
但是需要注意,變更訴請必須基于同一解除事實。
倘若勞動者在勞動仲裁時承認工作能力不能勝任,這種情況屬于自認,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其完成了培訓勞動者仍不能勝任,那么即便法律允許勞動者變更訴請,法院亦不會支持訴請。故而,勞動者在仲裁時仍需要謹慎應對,避免出現后悔不了、法律和法官想救都救不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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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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