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歲的開發商鄭某義無法接受,評估價7100余萬元的不動產,經過兩次降價法拍的流拍,最終以5400余萬元作價給湖北襄陽國投公司抵債,“法院應該依據2020年的新司法解釋,而非2016年的舊司法解釋。”
襄陽中院、湖北高院則認為,2020年新修訂的司法解釋系一般法,而2016年的舊司法解釋系特殊法,遵照“特殊法優先于一般法”原則,裁定無不當。
對此,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相關方,梳理法拍經過及相關焦點問題。
圖為涉事商業樓
還貸逾期——
向農商行貸款3600萬,還貸逾期成被告
應還款1400萬,實際還款600萬
1964年出生的鄭某義是浙江人,2005年在湖北襄陽創辦了襄陽騰發實業有限公司(簡稱“騰發公司”)。
鄭某義說,2016年前后,他和合伙人林某通過融資,在襄陽市風華路建設了一棟商業綜合樓,想貸款把建樓的融資款償還了,再通過門面租賃等方式,償還銀行貸款。
2017年1月22日,騰發公司與襄陽農商銀行簽訂《固定資產借款合同》,借款3600萬元,分期4年償還,年利率7.84%。
同日,雙方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約定的合同項下抵押物為:騰發公司位于襄陽市樊城區風華路騰發商業綜合樓的5處不動產等;鄭某義與其合伙人林某分別自愿為騰發公司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鄭某義解釋道,這棟樓除地下室未辦證外,其余一共辦理了5張不動產證,也就是說,這棟樓作了抵押。后因門面租賃等生意并不順利,2020年前后,又受到疫情影響,最終導致了還款逾期。2021年1月27日,襄陽農商行向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法院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立案。
按照合同約定,騰發公司截至2021年1月應還款1400萬元左右,但實際還款600余萬元。
判令法拍——
3處不動產近4400平方米,評估價7100余萬
兩次降價流拍后,被作價5400余萬元抵債
2021年7月9日,襄陽市中院的《民事判決書》顯示,截至2021年1月20日,騰發公司尚欠本金3353.3萬余元,利息702萬余元,共計4000余萬元。法院判令騰發公司償還,鄭某義和林某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鄭某義說,民事判決后,襄陽農商行將債權轉移給了襄江國有資本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襄江國投”)。
2022年6月10日,襄陽市中院出具《執行裁定》【(2022)鄂06執69號之一】顯示,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遂裁定拍賣騰發公司名下的騰發商業綜合樓5處不動產。
2022年10月24日,湖北玖譽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出具《涉執房地產處置司法估價報告》顯示,對騰發公司所屬的其中3處不動產估價,總價值7125.66萬元,涉及建筑面積4396.87平方米。
商業樓評估價超7100萬
在評估報告出具后,騰發商業綜合樓評估的3處不動產在網絡平臺掛網整體拍賣。
第一次拍賣在拍賣評估價基礎上降價15%,于2023年1月3日流拍;第二次網拍于2023年5月8日流拍,流拍價為5451.1萬余元。
2023年10月23日,襄陽中院出具《執行裁定書》【(2022)鄂06執69號之三】,將騰發公司名下3處不動產作價5451.1萬余元,交付給襄江國投。
鄭某義不服,“法院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我公司的不動產進行了房產價值的評估,則第一次網拍的起拍價應為評估價,而非低于評估價15%。”
駁回異議——
中院、高院:起拍價降幅基于特殊法優先于一般法原則
騰發公司申請復議理由不成立
根據《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20.12.29修正),拍賣財產經過評估的,評估價即為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騰發公司據此對法院的執行裁定提出了異議。
2023年7月14日,襄陽中院《執行裁定書》顯示:法院認為騰發公司提出的相關規定不適用于本案,本案應基于“特殊法優先于一般法原則”適用2016年的《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14號】。
據悉,【法釋(2016)14號】規定,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不得低于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十;再次拍賣的起拍價降價幅度不得超過前次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
法院裁定,騰發公司的申請復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駁回騰發公司異議。
騰發公司向湖北省高院提出復議申請。
2023年9月19日,湖北省高院出具《執行裁定書》:認為適用法律并無不當。騰發公司復議理由不能成立。駁回騰發公司復議申請。
對此,鄭某義不理解道,“我的案子是2021年法院立案的,完全適用于2020年的新法,為什么法院要以2016年的舊法為準呢?”
圖為湖北省高院
律師說法——
我國《立法法》不僅規定“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原則
還規定“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陜西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陜西眾致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東晨律師認為,本案中,法院以“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為由,認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14號的有關規定,在首次進行的網絡拍賣中即降價拍賣,值得商榷。因為我國《立法法》不僅規定了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的原則,還規定了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
如果適用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本案就應當適用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若新的一般法包括舊的特別法
則應以新的一般法為依據
劉東晨指出,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到底是優先適用“舊的特別法”還是優先適用“新的一般法”?這要看新的一般法是否包括了舊的特別法的內容。如果新的一般法包括了舊的特別法內容,就應當優先適用新的一般法,否則,應當優先適用舊的特別法。
本案中,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拍賣”到底是指網絡拍賣還是線下拍賣,但根據文義解釋和立法目的,應當包括網絡拍賣和線下拍賣等所有的拍賣形式。否則,就會出現新修訂法規只能適用于網絡拍賣以外的拍賣形式的尷尬局面,不符合最高院的立法本意。
可向最高法反映兩司法解釋矛盾沖突問題
劉東晨強調,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特別強調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里的當事人不僅包括強制執行申請人,也包括強制被執行人。在被強制執行人的不動產有評估價的情況下,不經被強制執行人同意就擅自降低首次拍賣的保留價,違反了公平公正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建議本案當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部門反映上述兩個司法解釋矛盾沖突問題,這樣有利于快速解決矛盾。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佘暉 編輯 安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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