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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獄11年的趙作海去世,冤案制造者結局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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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作海

媒體獲悉,今年3月23日,曾引發全國關注的冤假錯案當事人趙作海在河南商丘因病離世,終年72歲。據其親屬透露,趙作海遺體已安葬于老家柘城縣老王集鎮趙樓村。

1999年,趙樓村村民發現一具無名尸體,趙作海作為重大嫌疑人被刑拘,在羈押期間,趙作海遭受刑訊逼供,被迫作出9次有罪供述。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11年后,隨著“被害人”回到村中,這起離奇案件出現戲劇性轉折。趙作海被改判無罪,并得到65萬元國家賠償。

該案隨后啟動追責。


2010年,“趙作海案”的主審法官胡燁、審判長張運隨、審判員胡選民、代理審判員魏新生停職接受調查,此后再無下文。停職前,胡燁已升任河南省高院的法官,其余三名法官都在商丘市中院刑一庭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主審法官胡燁也是河南吳留鎖冤案審理法官。

當年拍板的時任地區政法委書記王師燦因為已經退休到美國居住,未能追責。

2012年6月,開封市龍亭區法院對刑訊逼供趙作海的6名警察作出一審判決。6警察刑訊逼供罪成立,其中5人獲刑,一人免予刑事處罰。

此外,商丘市檢察院當年出庭支持公訴的兩名檢察官汪繼華和鄭磊,已經于數年前先后離開檢察院,目前在商丘市的律師事務所任律師。

時任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立勇針對趙作海案件,就如何“糾正執法問題,促進公正執法”進行專門討論。

張立勇說,在當時的庭審中,盡管辯護律師為趙作海作了無罪辯護,但聲音很微弱。法官先入為主,一開始就把被告人定做罪犯。辯方和控方,沒有平等的話語權。所有這些,最終導致法官職業操守的缺失。法官不能堅守職業操守,最終導致冤案發生和法院的地位下降。

張立勇表示,趙作海案件,反映出我們法院有些法官沒有很好地處理好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沒有堅持疑罪從無。法院要進一步在轉變司法理念上下工夫,始終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堅持無罪推定、疑罪從無。

事實上,啟動追責的案件中,趙作海案的追責“動靜”已是最大。

“法度law”檢索發現,近年多起冤錯案,事后追責大多沒有下文。

由于追責未設時限,不少案件處于追責結果沒下文的狀態,陳夏影案、念斌案、楊明案等,均未見到啟動追責的公開報道。

據悉,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頒布實施了《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明確規定了錯案責任的追究范圍、違法責任。

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臺首個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明確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明確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2015年2月,最高檢出臺《關于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其中明確提出將健全冤假錯案防范、糾正、責任追究機制。

對于冤錯案追責難的現實,北京師范大學教授宋英輝認為,這與過去的辦案機制有關系。原來的體制存在問題,并非誰辦案誰負責,很多是審委會集體討論通過的或者判決是由多級法院核準的。一旦確定為錯案,要倒追誰是決定中起到關鍵作用的責任人就比較困難。所以,現在的司法責任制改革中,強調誰辦案誰負責,從源頭預防冤假錯案。



河南省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龍刑初字第72號

公訴機關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趙作海,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農民,住河南省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委趙樓一組053號。

訴訟代理人顧長峰,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費縣胡陽鎮金陽村四組144號。

訴訟代理人閔凡玉,男,1974年3月2 2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費縣薛莊鎮白馬峪村一組459號。

被告人王松林,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大專畢業,被捕前任商丘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三大隊副大隊長,偵破趙作海故意殺人一案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住柘城縣城關鎮向陽路北十巷5號。2 0 1 0年5月2 7日因涉嫌刑訊逼供被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2 0 1 0年6月5日因涉嫌刑訊逼供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 0 1 1年9月1 5日因涉嫌刑訊逼供犯罪經本院決定由開封市公安局龍亭第一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郭守海,男,1 9 5 0年1 2月2日出生,漢族,初中畢業,系商丘市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干警,住柘城縣城關鎮興中道74號附1 1號。2 0 1 0年5月1 2日因涉嫌刑訊逼供被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2 01 0年5月2 5日因涉嫌刑訊逼供犯罪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 0 1 0年6月8日因涉嫌刑訊逼供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丁中秋,男,1 9 5 9年9月1 3日出生,漢族,本科畢業,被捕前任柘城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偵破趙作海故意殺人一案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分管刑偵的副局長,住柘城縣城關鎮祥和巷。2 01 0年5月1 5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 0 1 1年9月1 5日因涉嫌刑訊逼供犯罪經本院決定由開封市公安局龍亭第一分局執行逮捕,2 0 1 1年9月3 0日因涉嫌刑訊逼供犯罪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羅明珠,男,1 9 6 8年1月5日出生,漢族,大專畢業,被捕前任商丘市公安局紀委案件審理室主任,偵破趙作海故意殺人一案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隊長,住商丘市公安局家屬院1號樓3單元1 0號。2 0 1 0年5月1 3日因涉嫌刑訊逼供被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2 0 1 0年5月1 4日因涉嫌刑訊逼供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 0 1 1年9月1 5日因涉嫌刑訊逼供犯罪經本院決定由開封市公安局龍亭第一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周明晗,男,1 9 7 2年8月2 9日出生,漢族,大專畢業,被捕前任柘城縣公安局控申大隊指導員,偵破趙作海故意殺人一案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干警,住柘城縣中原大街6 2號。2 0 1 0年5月1 2日因涉嫌刑訊逼供被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2 0 1 0年5月2 6日因涉嫌刑訊逼供犯罪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批準,由商丘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 0 1 1年6月9日因涉嫌刑訊逼供犯罪被商丘市睢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2 0 1 1年9月1 5日因涉嫌刑訊逼供犯罪經本院決定由開封市公安局龍亭第一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司崇興,男,1 9 6 3年1月1 5日出生,漢族,本科畢業,被捕前任柘城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副大隊長,偵破趙作海故意殺人一案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住柘城縣清華園小區5號樓東單元6 02號。2 0 1 0年6月1 1日因涉嫌刑訊逼供犯罪被商丘市睢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 0 1 1年9月1 5日因涉嫌刑訊逼供犯罪經本院決定由開封市公安局龍亭第一分局執行逮捕。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 0 1 1年5月2 7日以( 2011)豫法刑三管字第008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被告人王松林、郭守海、丁中秋、羅明珠、周明晗、司崇興刑訊逼供案由本院管轄。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檢察院以豫汴龍檢刑訴(2011] 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松林、郭守海、丁中秋、羅明珠、周明晗、司崇興犯刑訊逼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 0 1 1年1 0月1 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屈英杰、張蔚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趙作海及其訴訟代理人顧長峰、閔凡玉、被告人王松林及其辯護人段超、被告人郭守海及其辯護人寧廣隆、被告人丁中秋及其辯護人曹新成、被告人羅明珠及其辯護人任時安、被告人周明晗及其辯護人王志英、被告人司崇興及其辯護人萬繼先、郭東亞、證人馬其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 9 9 9年5月8日下午,河南省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村民趙作海因涉嫌故意殺害趙振裳被控制在老王集鄉派出所。1 9 9 9年5月9日經被告人丁中秋簽字同意,對趙作海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1 9 9 9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丁中秋在老王集派出所召開案情分析會,會上丁中秋要求辦案民警堅定信心,加大審訊力度,爭取早日突破。

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隊隊長的被告人羅明珠根據丁中秋的要求,將審訊組分成三個組,分別由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隊副隊長的王松林、司崇興、李德領(另案處理)擔任審訊組長,組員為被告人周明晗、郭守海等人。三組審訊人員采取不讓趙作海休息、餓飯、木棍敲頭、手槍砸頭等刑訊逼供手段對趙作海進行輪流審訊。

1 9 9 9年5月1 0日上午,趙作海在王松林、郭守海、周明晗審訊時第一次做了殺害趙振裳并碎尸的有罪供述。趙作海從1 9 9 9年5月8日至1 9 9 9年6月1 0日,先后被控制在柘城縣老王集鄉派出所和柘城縣公安局刑警隊,被銬在連椅上、床腿上或摩托車后輪上,辦案人員分班輪流審訊和看守,持續長達3 3天。由于趙作海被刑訊逼供,直接導致其于2 0 02年1 2月5日被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 010年4月30日,趙振裳從外地返鄉,2010年5月8日趙作海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告無罪釋放。2 01 0年5月2 1日,趙作海的頭部瘢痕被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法醫鑒定為輕傷。

公訴機關針對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及相關書證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六名被告人在辦案過程中對趙作海刑訊逼供,逼取口供,致使其輕傷,并導致趙作海被錯定為殺人兇犯的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俞,應當以刑訊逼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六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周明晗、司崇興在對趙作海刑訊逼供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被告人王松林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對部分事實有異議,稱趙作海的有罪供述不是他那一組形成的,不是他那一組突破的趙作海。

其辯護人認為:

一、被告人王松林的行為已經遠遠超過追訴期。趙作海在1 9 9 9年6月至2 0 1 0年5月7日近十一年的時間里,沒有向公、檢、法三家中的任何一家提出過控告。雖然趙作海在商丘市人民檢察院、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審訊時曾經提出過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人員刑訊逼供下所說,但是,趙作海的這一表述,僅僅是作為被告人的趙作海對自己口供的辯解,被告人的辯解不能等同于控告!因為其辯解沒有提出具體的實施刑訊逼供的人員,沒有提出具體的刑訊逼供表現,沒有明確的控告要求。

二、王松林系投案自首,公訴人已經當庭認可,請合議時作為法定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節予以考慮。三、被告人王松林系刑訊逼供共同犯罪的從犯,不是主犯,不應列為第一被告人。被告人王松林在刑訊逼供犯罪中處于輔助地位,起次要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鑒于被告人王松林沒有實行暴力行為,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綜上,結合被告人王松林具有認罪、悔罪態度好籌酌定從輕情節,請求對被告人王松林作出不予追究或免予刑事處罰的公正判決。

被告人郭守海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表示沒有異議。

其辯護人認為:

一、本案已過追訴時效,依法不應再對被告人郭守海追究刑事責任。二、郭守海具有自首情節,法院應予認定。三、郭守海是一種無意識的被動犯罪,其構成犯罪具有兩難性和無奈性,其在整個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最小,犯罪情節最輕,依法應對郭守海免于刑事處罰。四、郭守海具有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鑒于本案已超過《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5年追訴時效,法院對郭守海等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不予追訴,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對郭守海的起訴。

被告人丁中秋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刑訊逼供罪有異議,認為其應當是構成玩忽職守罪。

其辯護人認為:

一、被告人丁中秋從未對趙作海實施過刑訊逼供的行為,對趙作海審訊和看管工作也不是丁中秋安排實施的。二、丁中秋在趙作海案件的偵查過程中,沒有授意或指使其他辦案民警對趙作海實施刑訊逼供的行為。三、丁中秋在趙作海案件偵查過程中,在相關的法律文書上簽字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四、公安機關未按規定對趙作海進行羈押,并不是丁中秋個人所決定的。五、丁中秋在趙作海錯案發生后,主動地到相關部門投案的行為應認定為自首,如果其對本案應當承擔責任,也否是刑訊逼供的共犯,而應按玩忽職守進行認定。六、假使檢察機關指控的刑訊逼供罪及其他罪名能夠成立,早已過追訴時效,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羅明珠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對指控其犯刑訊逼供罪有異議,認為其應當是構成玩忽職守罪。

其辯護人認為:

一、羅明珠的行為不構成刑訊逼供罪。羅明珠沒有對其他人的刑訊逼供行為采取默許和縱容的態度。二、即使羅明珠對其他人的刑訊逼供行為采取默許和縱容的態度,羅明珠的行為依法也不能構成刑訊逼供罪。三、公訴人把趙作海被長期帶銬視為違法使用械具并進而認為是刑訊逼供行為。辯護人認為趙作海長期帶銬是事實,屬于違法使用械具,但出現此種情形,卻不是審訊人員(有時是看管人員)為了逼取口供而采取的措施。趙作海被長期帶銬,是有關領導違法決定對趙作海不送看守所羈押而必然采取的限制和約束趙作海自由的措施。只有主觀上具有逼取口供的故意而違法使用械具,才能視為刑訊逼供行為。所以,趙作海被違法使用械具,不能視為是審訊人員的刑訊逼供行為。四、趙作海即使有被“餓飯”的情形,但公訴機關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趙作海被“餓飯”的時間長短,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趙作海因被“餓飯”而嚴重損害了身體健康。因此,以趙作海被“餓飯”而指控各被告人犯罪,證據不足。五、羅明珠的行為比較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泫律特征。羅明珠(包括丁中秋)沒有認真嚴格履行職責,管束不嚴,監督不力,致使刑訊逼供行為的發生,羅明珠負有領導責任。六、羅明珠具有投案自首情節。羅明珠是主動投案,在投案后的供述是如實、客觀、全面的,而且沒有推卸責任之詞。七、即使羅明珠構成刑訊逼供犯罪,依法也不應追訴。

被告人周明晗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表示沒有異議。

其辯護人認為:

一、本案已超過法定追訴時效,且不存在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形,應當依法撤銷案件。被害人趙作海在當年開庭審理時曾辯稱其頭部有傷,系辦案民警刑訊逼供所致。首先,這一情節只是被害人趙作海庭審時行使的辯護權,是一種自我辯解;其次,被害人趙作海在看守所羈押期間以及長時間在監獄服刑期間,從未以書面形式就辦案民警對其刑訊逼供一事向司法機關提出過控告。二、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明晗在這起共同故意犯罪中系從犯,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此無異議,應當依法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周明晗在本案中明顯處于次要、輔助地位,且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應當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三、被告人周明晗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罪行,其行為應當視為自首。四、對被告人周明晗的量刑建議。被告人周明晗系初犯,公訴機關認定其為從犯,其行為符合自首條件,建議對其依法減輕處罰,對其宣告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司崇興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表示沒有異議。

其辯護人認為:

一、被告人司崇興具備法定免予刑事處罰情節。1、司崇興系白首,符合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2、司崇興在起訴書中被認定為從犯,也符合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二、司崇興具備酌定免予刑事處罰情節。1、被告人司崇興參與訊問過程的看管是在領導安排授意下實施的。2、當地經濟落后、偵查手段落后,也是造成刑訊逼供的深層原因之一。3、趙作海一案形成冤假錯案,是刑事訴訟整個過程、多個環節綜合因素形成的,不能將全部責任歸咎于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三、本案已超過追訴時效。在追訴期限內,趙作海沒有向任何部門提出過控告,而檢察機關認為趙作海在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提出自己曾受到刑訊逼供,視為控告,這種觀點不能成立。綜上所述,應當對被告人司崇興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

1 9 9 9年5月8日,河南省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村民在淘井時打撈出一具無頭、無四肢的男尸,因懷疑死者是該村失蹤一年多的村民趙振裳,故當天下午將涉嫌故意殺害趙振裳的該村村民趙作海控制在柘城縣公安局老王集派出所。

1 9 9 9年5月9日,經被告人丁中秋簽字同意,對趙作海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 9 9 9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丁中秋在老王集派出所召開會議,丁中秋要求辦案民警堅定信心,加大審訊力度,爭取早日突破趙作海。

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隊長的被告人羅明珠根據丁中秋的要求,將審訊組分成三個組,分別由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隊長的壬松林、司崇興、李德領(另案處理)擔任審訊組長,組員為被告人周明晗、郭守海等人,并安排每組幾個小時不間斷訊問。三組審訊人員采取不讓趙作海休息、餓飯、個別人員還采取木棍敲頭、手槍砸頭等刑訊逼供手段對趙作海進行輪流審訊。

1 9 9 9年5月1 0日上午,趙作海在王松林、郭守海、周明晗審訊時第一次做了殺害趙振裳并碎尸的有罪供述。

趙作海從1 9 9 9年5月8日至1 9 9 9年6月1 0日,先后被控制在柘城縣老王集鄉派出所和柘城縣公安局刑警隊,被銬在連椅上、床腿上、桌子腿上或摩托車后輪上,辦案人員分班輪流審訊和看守,持續長達33天。

2 0 0 2年1 2月5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作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 0 1 0年4月3 0日,趙振裳從外地返鄉,2 0 1 0年5月8日趙作海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宣告無罪釋放。2 0 1 0年5月2 1日,經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法醫學鑒

定,趙作海的頭部瘢痕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另查明,被告人王松林、丁中秋、羅明珠、司崇興案發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一、六名被告人的供述證明了對趙作海的審訊情況。

1、被告人王松林的供述:1 9 9 9年5月8日,案件發生后我被抽調到專案組。當天晚上就把趙作海控制到了派出所。晚上在老王集派出所開會,丁局長和羅隊長安排工作,當時分了三個審訊組,分組之后我們三組輪流對趙作海進行突審,在突審期間,我們三組連續訊問。

在1 0號上午,我訊間趙作海時,趙作海給我說:“是趙振裳先劈我的,這個情況能從輕嗎?’’我就給趙作海找了一本法律書,給他讀了讀有關正當防衛的法律知識,他聽過之后就同意向我交代殺害趙振裳的經過,我就形成了材料。

造成冤案的原因首先是先入為主地錯誤把尸體認為是趙振裳,其次是對趙作海的審訊時間過長,長時間突審,還有就是我聽說有人對趙刑訊逼供。

根據安排,我們三組是連續訊問,不間斷,趙作海是沒有辦法睡覺的。我聽郭守海說過, “拾捯”趙作海了。我推測應該是李德領那一班拾捯趙作海了。拾捯是土話,包含著打和體罰的意思。趙作海在老王集派出所大概關押有四、五天之后就被轉移到了公安局刑警隊關押。

2、被告人郭守海的供述:我們訊問組分成三班對他進行訊問,全天不間斷訊問,中間不讓趙作海休息。我和李德領審訊趙作海時,趙作海講不清,不承認殺人的事,李德領用小木棍敲趙作海的頭,這個情形我在場。

另外據我回憶,李德領還用手槍敲過趙作海的頭,在趙作海的正頭頂稍偏一點的地方,具體偏哪一點記不得了,還敲出了傷,流血了,也包扎了,至于誰領著包扎的,我記不清了,只記得李德領用槍敲趙作海的頭是在老王集派出所。

我雖沒有見過其他兩個審訊組打過趙作海,但我可以斷定那兩個審訊組也有打趙作海和刑訊逼供情況,只是我沒有證據,不過我們接班時,趙作海精神狀態都非常不好,都顯露出被打或者其他非正常審訊跡象。

丁中秋和羅明珠應該知道審訊人員對趙作海違法審訊的情況,在者王集派出所審訊時,丁中秋和羅明珠也住在那里,即使他們不住也天天去,所以應該知道。

3、被告人丁中秋的供述:在我印象里,羅明珠問過趙作海,我只有印象,有三、四次審訊,具體到時間、地點和詳細情況,我都忘了。

4、被告人羅明珠的供述:當時是由丁中秋局長坐鎮指揮的,由于案情重大和辦案需要,我們就把趙作海先審訊,看管到老王集鄉派出所和刑警隊了,時間大約一個多月。趙作海被刑拘后沒有把他及時羈押到看守所是丁中秋局長安排的,主要是為了趙作海交代后方便核實證據。

5、被告人周明晗的供述:我5月8日下午傍晚到的現場,到了9號傍晚給趙作海宣布拘留,然后就開始分組突審。大約晚上8點多丁局長開始親自訊問,大隊長羅明珠、副大隊長李德領、王松林、司崇興等人都在場,我當時在門口站著看,在場的還有其他人,我記不清了,我在門口站著看了大概有一個小時左右,羅隊長就讓我找地方休息去了。

我在看的過程中看見趙作海面朝丁局長跪在地上,李德領還踢了趙作海幾腳讓他跪好,其他的情節我記不清了。

突審前開會時,丁中秋局長講到,要樹立信心,案件不會錯,嫌疑人就是趙作海。并安排兩個人一班,每班8小時輪流訊問,不得休息。上一班的問話情況,要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關于趙作海長時間被銬著得不到正常休息等情況,丁中秋局長、羅明珠大隊長是安排好的,他們是知道的。當時包括看管趙作海的地點、方式,都是丁中秋局長安排的,看管人員要打起精神,不能停頓,什么時間都要處在審訊當中。羅明珠按照丁中秋局長的安排分的審訊組的三班,有時到審訊地點看看,有時也具體參加審訊。

6、被告人司崇興的供述:大概是9號那天我們組在接班時,發現趙作海頭上有傷,用白紗布包著,我問怎么回事,有人給我說是被李德領用槍在頭上敲的,具體誰給我講的,我記不清了。按照羅明珠的排班安排,沒有讓趙作海休息,我們三個組是輪流審訊的,中間沒有間斷。沒有讓他吃飯,因為我們組沒有讓趙作海吃飯,我沒有看見其他組讓趙作海吃飯。我印象中可能是1 0號那天上午,我走到審訊室門外時,聽到王松林那組審訊趙作海時說:“你再不說就還讓那組收拾你!”之類的話。我還聽說李德領那一組打趙作海了,把趙作海頭上打傷了。“收拾”就是“打”的意思。在公安局刑警隊關押期間,有時銬在摩托車輪子上,有時銬在床腿上,讓他坐在地上,二十四小時都是這樣銬的,除了上廁所才給他打開。

二、被害人趙作海的陳述證明了其被刑訊逼供的情況。

1 9 9 7年農歷9月3 0日晚上,我去俺村杜金慧家和她發生關系后,睡在她家了。到半夜,有人劃火柴,我看到是趙振裳,他就用刀砍我,砍傷我的頭部還有右胳膊。將我砍傷后趙振裳就跑了,我也起來回家了。從那以后我就沒見過趙振裳。

具體日期我記不清了,在俺村西地機井內擄出來一個尸體后,第二天晚上柘城縣公安局的人員就把我傳到老王集派出所,公安人員問我,是不是你把趙振裳殺了,我不承認,他們就用棍打我的頭,打我的人我也不知道叫啥,我記的有三個人,當時讓我喝水,我喝了以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在派出所折騰了兩天,就把我拉公安局了。到公安局以后,天天都問我趙振裳是不是我殺的,不承認就打我,天天問我,天天打我。還對我說:承認了就不打你了。

有四五個人打我,在打我時,有人喊一個叫李德領的,我只記得他的名字,其他就不知道了,就這樣我就承認殺了趙振裳,后來就被判了死緩,送到了河南省第一監獄服刑。

不讓我睡覺,前幾天沒有吃過飯,所以,基本上不解手。需要解手時,把手銬打開,有人看著我解手,之后,繼續銬起來我。

也不知道在派出所,還是在刑警隊,審訊時,把我銬起來,不承認就拳打腳踢,我害怕的很,根本也不敢看。

也不知道是誰在審訊我時用槍點我的頭,點著還說:“打你個不承認的!’’還有人說:“再不承認,我落黑用車拉出去你,一腳把你跺下去,就說你逃跑了,一槍打死你!”

就這樣,我實在受不了了,生不如死,就承認殺趙振裳了。

有一個2 0多歲的年輕孩,他記錄的多,基本上都在場,打我時他也在場。他們寫好后念給我聽,問我是不是這樣?我要說不是就又開始打我。

我受不了了,就給他們說,您只要不打我,愿寫啥寫啥,我都按手印。這樣承認以后,就不怎么打我了。

后來因力頭和胳膊找不著,又開始打我了,因為我沒有殺趙振裳,實在不知道頭和胳膊在什么地方,就開始編。找不著,回來還打,實在沒有辦法了,我就說燒了。我說燒了以后,基本上就不打我了。

在刑警大隊幾天,還是把我銬起來,不讓睡覺,他們吃過以后,剩下的叫我吃一點,一天兩頓,每頓就讓我吃一小塊饃,有時在饃里夾點菜。他們把我打孬了,也餓孬了,也瞌睡得很,正好那天摸著了手銬鑰匙,我跑了。不過,也太困了,餓得走不動,實在走不動了,就躺在路上睡著了,結果,又被抓住了。

三、證人證言。

證人趙曉起、杜金慧的證言證明了因趙作海被懷疑故意殺人也被關押進行審訊的情況;證人劉懷講的證言證明了在監號內看到趙作海頭部有傷的情況;證人鄭磊、張運隨、胡選民等人的證言證明了趙作海稱其被公安干警刑訊逼供的情況;證人朱培軍、宋清平、郭蕾等人的證言,證明了當時偵破趙作海涉嫌故意殺人案件時的偵破情況。具體證言內容如下:

1、證人趙曉起的證言:公安局的拿個單子讓我認,我說不是俺家的,他們就打我,輪班打我,打的我受不了了,他們讓我說啥我就說啥了,不按照他們教的說就挨打。但讓我辨認的那個單子絕對不是俺家的。補丁、咋縫的這些情況都是公安局打著我讓我這么說的,我在上面給你們講的就是這個情況。都是公安局讓我這么說的,不說就打我,根本就不是這個情況。

2、證人杜金慧的證言:公安局刑警隊干警把我叫到老王集辦案點,趙作海關西頭,我關東頭,公安干警一遍一遍問我,我說就知道這么多,他們說人不老實,就開始打我,朝間讓我跪劈柴棒子,熬了三天三夜,讓我承認殺人的事,我被控制了29天,我一直沒有說出殺人的事,他們沒有辦法就讓我回來了。在老王集辦案點,我聽到一次趙作海嗷嗷直叫,具體怎么打的我也沒有看到,估計是用棍打的。

四、鑒定結論證明了趙作海頭部傷情為輕傷的情況。趙作海頭部左側瘢痕系鈍器致傷;趙作海頭部瘢痕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

五、相關書證證明了六名被告人的基本情況、趙作海被關押時間、判決情況及案件相關的其他情況。

被告人丁中秋的辯護人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

1、柘城縣公安局1 9 9 9年1月9日的柘公[1999]3號文件一份。證明柘城縣公安局在鐘志才局長沒有調走之前,柘城縣公安局所有的工作均是由鐘志才局長全面負責,進行統籌安排,公安局的文件也由鐘志才局長簽發。

2、柘城縣公安局1 9 9 9年4月1日的柘公[1999]5號文件一份;1 9 9 9年4月1日的柘公[1999]7號文件一份;1 9 9 9年4月1日的柘公[199919號文件一份;1 9 9 9年3月3 1日的柘公[1999] 11號文件一份和1 9 9 9年4月2 6日的柘公字[1999]15號文件一份,1 9 9 9年6月1日的柘公[1999] 16號文件一份。證明趙作海案件發生時朱培軍是柘城縣公安局主持全面工作的領導;柘城縣公安局實行一把手總負責,主管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實行責任制的方式。在趙作海案件發生后,重太的問題均由黨組研究決定,丁中秋作為抓刑偵的副局長只是履行自己工作范圍內的職責,重大的事情不可能由他個人作出決定,他本人不可能、也無權單獨對重大事情做出任何決定。

3、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做出的(1999)商梁民初字第4 0 3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該判決書明確顯示朱培軍是柘城縣公安局的法定代表人,在趙作海案件發生前柘城縣公安局的全面工作是由朱培軍常務副局長主持的,被告人丁中秋不可能決定公安局的任何重大事情。

4、趙作海案件柘城縣公安局在1 9 9 9年5月9日形成的現場勘察文字記錄一份。證明趙作海案件在接到報案后,柘城縣公安局是以朱培軍同志為首,帶領偵察員、技術員、法醫等三十多名同志到達現場,現場從當日下午開始勘察,到第二天下午結束。整個現場調查、現場詢(訊)問等工作均由朱培軍現場具體指揮、親自部署,丁中秋后來到現場后只是根據自己的工作職責協助朱培軍工作(現場勘查文字筆錄有明確記載:現場指揮是朱培軍)。

5、丁中秋本人的會議記錄本和柘城縣公安局于1 9 9 9年形成的“柘城縣刑事案件發破情況統計月報表”。證明在趙作海案件的偵辦期間,丁中秋在公安局干警會議上,對發現的執法不嚴、刑訊逼供、體罰嫌疑人、超期羈押等違法亂紀的行為進行了嚴肅批評。這能夠說明丁中秋在日常的工作中是不準許對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的。同時結合該刑事案件統計表可知,柘城縣在1 9 9 9年4月1 6日至5月8曰短短的二十多天時間里,共發生了三起特大案件,一起重大案件,還有其他的刑事案件。丁中秋作為主抓刑偵的副局長,不可能、也不允許他只關注趙作海案,他同時還要負責其他刑事案件的偵破等工作,具體每個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只能有具體的辦案民警負責處理,丁中秋只能統籌指揮。

6、1 9 9 9年6月9日柘城縣公安局對李博的處理意見一份。證明柘城縣公安局在趙作海逃跑后,對看管的民警進行了處理,該處理是經公安局黨組研究決定的;而處理后,趙作海仍沒有被送往看守所羈押,這也說明柘城縣公安局的領導對如何關押趙作海的情況是明知的,在派出所和刑警隊關押趙作海并不是被告人丁中秋個人作出的決定,也不是他個人能夠決定了的事。

7、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村民趙振舉與丁中秋的通話記錄錄音帶一本及整理的書面文字材料。證明案發時丁中秋并不在現場。抓捕、審訊趙作海是由朱培軍親自指揮、組織實施的,丁中秋并不存在先入為主的問題。丁中秋自始至終沒有參與審訊趙作海,更不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

8、丁中秋本人的當年工作記錄本和河南省檢察院警鐘一書中“遲來的正義’’文章一篇。證明丁中秋在趙作海案件偵辦過程中不存在先入為主的情況。

9、證人馬其民的證言,證明在對趙作海開始審訊時被告人丁中秋還沒有到達老王集派出所,審訊工作組的分工不可能由其進行安排。

被告人羅明珠的辯護人向本院提供了證人張保成和劉西邦的證言各一份,證明被告人羅明珠的投案情況。

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及被告人羅明珠的辯護人提交的證據均 經當庭質證,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丁中秋的辯護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被告人在辦案過程中對趙作海組織、實施了刑訊逼供,導致趙作海被錯定為殺人兇犯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刑訊逼供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對趙作海的偵破方案是一個整體行為,六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明晗、司崇興在刑訊逼供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對公訴機關上述指控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被告人的辯護人關于本案已超過追訴時效的辯護意見,因趙作海在其被指控故意殺人一案審理過程中已經辯解被偵查機關刑訊逼供,其被錯誤判決構成故意殺人罪也是十年以后才發現,故本案不超過追訴時效,對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被告人王松林的辯護人關于王松林系投案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因趙作海第一次有罪供述就是在王松林訊問時形成,其對趙作海錯案的形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王松林的辯護人關于王松林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人郭守海的辯護人關于郭守海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因主要參馬刑訊逼供的李德領對趙作海實施毆打時,郭守海也在場,郭守海自己也認可他和李德領在訊問趙作海時互有分工,故對其辯護人關于郭守海在整個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最小,犯罪’隋節最輕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人丁中秋的辯護人關于丁中秋系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因丁中秋在辦理趙作海故意殺人案時系主管刑偵的副局長,對趙作海的審訊系在其指揮下進行,且有證據證明其也曾直接參與審訊,故對丁中秋及其辯護人關于其不構成刑訊逼供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人羅明珠的辯護人關于羅明珠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因系羅明珠直接分組對趙作海實施不間斷輪流審訊,其對趙作海被打傷、休息不好等情況均知情,故對羅明珠及其辯護人關于其不構成刑訊逼供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人周明晗的辯護人關于周明晗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人司崇興的辯護人關于司崇興系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松林、丁中秋、羅明珠、司崇興投案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明晗、司崇興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六名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較好,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明晗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等人王松林犯刑訊逼供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二、被告入郭守誨犯刑訊逼供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三、被告人丁中秋犯刑訊逼供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四、被告人羅明珠犯刑訊逼供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五、被告人司崇興犯刑訊逼供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六、被告人周明晗犯刑訊逼供罪,免予刑事處罰。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松林的刑期自2 0 1 0年5月2 7日起至2 0 1 3年9月4日止;被告人郭守海的刑期自2 01 0年5月1 2日起至2 01 4年5月2 8日止;被告人丁中秋的刑期自2 01 1年9月1 5日起至2 0 1 3年1 2月9日止;被告人羅明珠的刑期自2 01 0年5月1 3日起至2 0 1 3年3月1 2日止;被告人司崇興的刑期自2 0 1 1年9月1 5日起至2 0 1 2年9月1 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李利華

審判員 韓守華

審判員 任培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王 舒


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2)汴刑終字第132號

原公訴機關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及辯護人信息,略)

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法院審理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松林、郭守海、丁中秋、羅明珠、周明晗、司崇興犯刑訊逼供罪一案,于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龍刑初字第72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松林、郭守海、丁中秋、羅明珠、司崇興均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會議庭、經過闋港、訊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案件審理期間,報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一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1999年5月8日,河南省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村民在淘井時打撈出一具無頭、無四肢的男尸。公安機關因懷疑死者是該村失蹤一年多的村民趙振裳,故當天下午將涉嫌故意殺害趙振裳的該村村民趙作海控制在柘城縣公安局老王集派出所。

1999年5月9目,經被告人丁中秋簽字同意,對趙作海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999年5月9日上午,丁中秋在老王集派出所召開會議,要求辦案民警堅定信心,加大審訊力度,爭取早日突破趙作海。

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隊長的被告人羅明珠根據丁中秋的要求,將審訊組分成三個組,分別由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隊長的王松林、司崇興、李德領(另案處理)擔任審訊組組長,組員為被告人周明晗、郭守海等人,并安排每組幾個小時不間斷訊問。三組審訊人員采取不讓趙作海休息,餓飯,個別人員還采取木棍敲頭、手槍砸頭等刑訊逼供手段對趙作海進行輪流審訊。

1999年5月10日上午,趙作海在王松林、郭守海、周明晗審訊時第一次做了殺害趙振裳并碎尸的有罪供述。

趙作海從1999年5月8日至1999年6月l0日,先后被控制在柘城縣老王集鄉派出所和柘城縣公安局刑警隊,被銬在連椅上、床腿上、桌子腿上或摩托車后輪上,辦案人員分班輪流審訊和看守,持續長達33天。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作海死刑,緩期每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0年4月30日,趙振裳于外地返鄉,2010年5月8日趙作海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告無罪釋放。2010年5月21日,經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法醫學鑒定,趙作海的頭部癜痕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另查明,被告人王松林、丁中秋、羅明珠、司崇興案發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當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告人王松林供述:1999年5月8日,案件發生后我被被抽調到專案組。當天晚上就把趙作海控制到了派出所,晚上在王集派出所開會,丁中秋局長和羅明珠隊長安排工作,當時分了三個審訊組,分組之后我們三組輪流對趙作海進行突審,在突審期間,我們三組連續訊問。

在10號上午,我訊問趙作海時,趙作海給我說:“是趙振裳先劈我的,這個情況能從輕嗎?”我就給趙作海找了一本法律書,給他讀了讀有關正當防衛的法律知識,他聽過之后就同意向我交代殺害趙振裳的經過,我就形成了材料。

造成冤案的原因首先是先入為主的錯誤把尸體認為是趙振裳,其次是對趙作海的審訊時間過長,長時間突審,還有就是我聽說有人對趙刑訊逼供。根據安排,我們三組是連續訊問,不間斷,趙作海是沒有辦法睡覺的。我聽郭守海說過“拾捯”趙作海了。我推測應該是李德領那一班拾捯趙作誨了。拾捌是土話,包含著打和體罰的意思。

趙作海在老王集派出所大概關押有四五天之后就被轉移到了公安局刑警隊關押。

2、被告人郭守海供述:我們訊問組分成三班對他進行訊問,全天不間斷訊問,中間不讓趙作海體息。我和李德領審訊趙作海時,趙作海講不清,不承認殺人的事,李德領用小木棍敲趙作海的頭,這個情形我在場。

另外據我回憶,李德領還用手槍敲過趙作海的頭,在趙作海正頭頂稍偏一點的地方,具體偏哪一點記不得了,還敲出了傷,流血了,也包扎了,至于誰領著包扎的,我記不清了,只記得李德領用槍敲趙作海的頭是在老王集派出所。

我雖沒有見過其他兩個審訊組打過趙作海,但我可以斷定那兩個審訊組也有打趙作海和刑訊逼供的情況,只是我沒有證據,不過我們接班時,趙作海精神狀態都非常不好,都顯露出被打或者其他非正常審訊跡象。

丁中秋和羅明珠應該知道審訊人員對趙作海違法審訊的情況,在老王集派出所審訊時,丁中秋和羅明珠也住在那里,即使他們不住也天天去,所以應該知道。

3、被告人丁中秋供述:在我印象里,羅明珠問過趙作海,我只有印象,有三四次審訊,具體到時間、地點和詳細情況,我都忘了。

4、被告入羅明珠供述:當時是由丁中秋局長坐鎮指揮的,由于案情重大和辦案需要,我們就把趙作海看管到老王集鄉派出所和刑警隊了,時間大約一個多月。

趙作海被刑拘后沒有把他及時羈押到看守所是丁中秋局長安排的,主要是為了趙作海交代后方便核實證據。

5、被告入周明晗供述:我5月8日傍晚到的現場,到了9號傍晚給趙作海宣布拘留,然后就開始分組突審。

大約晚上8點多,丁局長開始親自訊問,大隊長羅明珠、副大隊長李德領、王松林、司崇興等人都在場,我當時在門口站著看,在場的還有其他人,我記不清了,我在門口站著看了大概有一個小時,羅隊長就讓我找地方休息去了。

過程中我看見趙作海面朝丁局長跪在地上,李德領還踢了趙作海幾腳讓他跪好,其他情節我記不清了。

突審前開會時,丁中秋局長講到,要樹立信心,案件不會錯,嫌疑人就是趙作海。并安排兩個人一班,每班8小時輪流訊問,不得休息。上一班的問話情況,要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關于趙作海長時間被銬著得不到正常休息等情況,丁中秋局長,羅明珠大隊長是安排好的,他們是知道的。當時包括看管趙作海的地點,方式,都是丁中秋局長安排的,看管人員要打起精神,不能停頓,什么時間都要處在審訊當中。

羅明珠按照丁中秋局長的安排把審訊組分三班,有時到審訊地點看看,有時也具體參加審訊。

6、被告人司崇興供述:大概是9號那天我們組在接班時,發現趙作海頭上有傷,用白紗布包著,我問怎么回事,有人給我說是被李德領用槍在頭上敲的,具體誰給我講的,我記不清了。

按照羅明珠的排班安排,沒有讓趙作海休息,我們三個組是輪流審訊的,中間沒有間斷。我們組沒有讓趙作海吃飯,我沒有看見其他組讓趙作海吃飯。

我印象中可能是10號那天上午,我走到審訊室門外時,聽到王松林那組審訊趙作海時說:“你再不說就還讓那組收拾你!”之類的話。我還聽說李德領那一組打趙作海了,把趙作海頭上打傷了。“收拾”就是“打”的意思。

在公安局刑警隊關押期間,有時銬在摩托車輪子上,有時銬在床腿上,讓他坐在地上,二十四小時都是這樣銬的,除了上廁所才給他打開。

7、被害人趙作海陳述:1997年農歷9月30日晚上,我去俺村杜某某家和她發生關系后,睡在她家了。到半夜,有人劃火柴,我看到是趙振裳,他就用刀砍我,砍傷我的頭部還有右胳膊。將我砍傷后趙振裳就跑了,我也起來回家了。從那以后我就沒見過趙振裳。

具體日期我記不清了,在俺村西地機井內撈出來一個尸體,第二天晚上柘城縣公安局的人員就把我傳到老王集派出所。

公安人員問我,是不是你把趙振裳殺了,我不承認,他們就用棍打我的頭,打我的人我也不知道叫啥,我記的有三個人,當時讓我喝水,我喝了以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在派出所折騰了兩天,就把我拉公安局了。到公安局以后,天天都問我趙振裳是不是我殺的,不承認就打我,天天問我,天天打我。還對我說:承認了就不打你了。有四五個人打我,在打我時,有人喊一個叫李德領的,我只記得他的名字,其他就不知道了,就這樣我就承認殺了趙振裳,后來就被判了死緩,送到了河南省第一監獄服刑。

審訊我時他們不讓我睡覺,前幾天沒有吃過飯,所以,基本上不解手。需要解手時,把手銬打開,有人看著我解手,之后,繼續銬起來。

不知道在派出所,還是在刑警隊,審訊我時,把我銬起來,不承認就拳打腳踢,我害怕的很,根本也不敢看。也不知道是誰在審訊我時用槍點我的頭,點著還說:“打你個不承認的!”

還有人說:“再不承認,我落黑用車拉出去你,一腳把你跺下去,就說你逃跑了,一槍打死你!”就這樣,我實在受不了了,生不如死,就承認殺趙振裳了。

有一個20多歲的年輕孩子,他記錄的;基本上都在場,打我時他也在場。他們寫好后念給我聽,問我是不是這樣?我要說不是就又開始打我。我受不了了,就給他們說,您只要不打我,愿寫啥寫啥,我都按手印。這樣承認以后,就不怎么打我了。

后來因為死者的頭和胳膊找不著,又開始打我了,因為我沒有殺趙振裳,實在不知道死者的頭和胳膊在什么地方,就開始編。找不著,回來還打,實在沒有辦法了,我就說燒了。我說燒了以后,基本上就不打我了。

在刑警大隊幾天,還是把我銬起來,不讓睡覺,他們吃過以后,剩下的叫我吃一點!一天兩頓,每頓就讓我吃一小塊饃,有時在饃里夾點菜。他們把我打孬了,也餓孬了,也瞌睡得很。

正好那天摸著了手銬鑰匙,我跑了。不過,也太困了,餓得走不動,實在走不動了,就躺在路上睡著了,結果,又被抓住了。

8、證人證言。

證人趙曉起、杜某某證言,證明了因趙作海被懷疑故意殺人也被關押進行審訊的情況;

證人劉懷講證言,證明其在監號內看到趙作海頭部有傷的情況;

證人鄭磊、張運隨、胡選民等人證言,證明趙作海稱其被公安干警刑訊逼供的情況;

證人朱培軍、宋清平、郭蕾等人證言,證明了當時對趙作海涉嫌故意殺人案件的偵破情況。

9、鑒定結論,證明趙作海頭部左側癜痕系鈍器致傷,趙作海頭部癜痕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

10、相關書證,證明了六名被告人的基本情況、趙作海被關押時間、判決情況及案件相關的其他情況。

11、證人張保成、劉西邦證言,證明被告人羅明珠的投案情況。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人在辦案過程中對趙作海組織、實施了刑訊逼供,導致趙作海被錯定為殺人兇犯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刑訊逼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納。

對趙作海的偵破方案是一個整體行為,六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明晗、司崇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對公訴機關上述指控意見予以采納。

對被告人的辯護人關于本案已超過追訴時效的辯護意見,因趙作海在其被指控故意殺人一案審理過程中已經辯解被偵查機關刑訊逼供,其被錯誤判決構成故意殺人罪也是十年以后才發現,故本案不超過追訴時效,對辯護人的此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王松林的辯護人關于王松林系投案自首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因趙作海第一次有罪供述是在王松林訊問時形成,其對趙作海錯案的形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王松林的辯護人關于王松林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郭守海的辯護人關于郭守海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因證據不足不予采納。因主要參與刑訊逼供的李德領對趙作海實施毆打時,郭守海也在場,郭守海自己也認可他和李德領在訊問趙作海時互有分工,故對其辯護人關于郭守海在整個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最小、犯罪情節最輕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丁中秋的辯護人關于丁中秋系自首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因丁中秋在辦理趙作海故意殺人案時系主管刑偵的副局長,對趙作海的審訊系在其指揮下進行,且有證據證明其也曾直接參與審訊,故對丁中秋及其辯護人關于其不構成刑訊逼供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羅明珠的辯護人關于羅明珠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因羅明珠直接分組對趙作海實施不間斷輪流審訊,其對趙作海被打傷、休息不好等情況均知情,故對羅明珠及其辯護人關于其不構成刑訊逼供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周明晗的辯護人關于周明晗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因證據不足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司崇興的辯護人關于司崇興系自首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被告人王松林、丁中秋,羅明珠、司崇興投案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明晗、司崇興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六名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較好,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明晗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

一、被告人王松林犯刑訊逼供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郭守海犯刑訊逼供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告人丁中秋犯刑訊逼供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四、被告人羅明珠犯刑訊逼供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五、被告人司崇興犯刑訊逼供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六、被告人周明晗犯刑訊逼供罪,免予刑事處罰。

上訴人王松林上訴稱:(1)該案超過追訴時效,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2)一審違反法定審判程序;(3)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有違事實真相。證明案件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明顯矛盾,應當予以排除而末排除和重新調查。請二審依法核實證據,作出公正裁決。

王松林的辯護人辯稱:(1)一審判決關于本案沒有超追訴期的理由單純、片面,既無法律依據,更無理論基礎;(2)本案超審限審理。請二審依法支持上訴人王松林的正當主張。

上訴人郭守海上訴稱:(1)一審判決程序違法;(2)本案已超追訴時效,一審適用法律錯誤;(3)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郭守海不構成犯罪;(4)郭守海有自首情節。請二審公正判決。

郭守海的辯護人辯稱:(1)本案已超追訴時效,依法不應再對被告人追究刑訊逼供罪的刑事責任;(2)郭守海對趙作海進行審訊是職務行為,其沒有對趙作海實施超出命令的逼供行為,不構成刑訊逼供罪;(3)郭守海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應認定為主犯,且其有自首情節。請二審依法公正判決。

上訴人丁中秋上訴稱:(1)一審判決認定丁中秋安排實施了對趙作海的審訊和看管工作是錯誤的,認定丁中秋曾直接參與審訊沒有任何根據;(2)丁中秋在趙作海案件偵查過程中,沒有授意或指使其他辦案民警對趙作海實施刑訊逼供行為;(3)丁中秋在趙作海案件偵查過程中在相關法律文書上簽字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4)柘城縣公安局未按規定對趙作海進行羈押,不是丁中秋個人決定的;(5)趙作海錯案發生后,丁中秋如應承擔責任,也不是刑訊逼供的共犯,而應按玩忽職守認定;(6)本案已過追訴時效,法院應依法裁定不追究上訴人的刑事責任。請二審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判決。

上訴人羅明珠上訴稱:(1)本案已超過追訴期限,依法應終止審理;(2)羅明珠沒有實施刑訊逼供行為,沒有指使或者放縱他人對趙作海刑訊逼供。分組審訊是執行領導指示,羅明珠的分組行為本身既不是錯誤,更不是犯罪。請二審撤銷一審判決,依法終止對本案的審理。

上訴人司崇興上訴稱:(1)本案已超過追訴時效;(2)司崇興系自首,且系從犯,認罪、悔罪態度均較好,一審量刑過重,應對司崇興免予刑事處罰。

司崇興的辯護人辯稱:(1)本案已超過追訴時效;(2)司崇興系自首、從犯,具有法定免除處罰情節;(3)司崇興有諸多酌定免除處罰情節,司崇興參與訊問過程的看管是在領導安排授意下實施,趙作海錯案是刑事訴訟整個過程、多個環節綜合原因形成,不能將全部責任歸咎于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4)一審法院判決明顯不公,與同案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周明晗相比,司崇興更應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相同,原判認定的證據經一審當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及辯護人所稱本案已超追訴時效的意見,經查,趙作海在涉嫌故意殺人犯罪一案的起訴、審判環節均提出其是在被公安人員刑訊逼供下作出的有罪供述,辦案機關均未立案調查,導致趙作海被錯判。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的規定,故本案不超追訴時效。

關于上訴人王松林、郭守海及辯護人所稱本案程序違法的意見,經查,趙作海錯案發生后,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對涉案六被告人涉嫌刑訊逼供犯罪一案進行了審理,一案件審理期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該院根據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決定對本案進行審理,審判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關于上訴人郭守海、丁中秋、羅明珠及辯護人稱三上訴人不構成刑訊逼供罪、丁中秋應按玩忽職守認定的意見,經查,趙作海因涉嫌故意殺人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時任主管刑偵副局長的丁中秋和時任刑警大隊隊長的羅明珠組織安排三個審訊組,分別由王松林、司崇興、李德領(另案處理)擔任組長,郭守海、周明晗等人為組員,采用不間斷輪流審訊的“車輪戰”方式對趙作海進行突審,使被害人長時間被戴銬非法關押,不讓趙作海休息和吃飯,個別人員還對趙作海進行毆打,致使趙作海頭部受傷傷。

按照法律規定,六被告人作為公安干警,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即為刑訊逼供。六被告人的行為使被害人身體和精神遭受巨大摧殘,不得已作出違心的認罪供述,造成錯判后果的發生。故六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刑訊逼供罪。

關于上訴人郭守海及其辯護人稱郭守海有自首情節、不應認定為主犯的意見,經查,郭守海及辯護人未提供證據證明郭守海有自首情節。郭守海與李德領共同對趙作海審訊時,二人互有分工,李德領毆打趙作海,郭守海對趙作海勸說,且趙作海第一次有罪供述審訊筆錄是郭守海參與審訊形成。一審法院根據郭守海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情節認定其系主犯并無不當。

關于上訴人司崇興及辯護人所稱一審量刑過重,應對司崇興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經查,在三個審訊組對趙作海實施“車輪戰’’刑訊逼供中,司崇興作為其中一個審訊組的組長,所起作用較大,同案犯周明晗在對趙作海審訊期間僅負責記錄,周明晗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對較小。原審法院根據司崇興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行為及自首、從犯等情節,對其量刑適當。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松林、郭守海、丁中秋、羅明珠、司崇興和原審被告人周明晗在對趙作海涉嫌故意殺人犯罪一案偵破過程中,對趙作海組織、實施了刑訊逼供,導致趙作海被錯定為殺人兇犯的嚴重后果,六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刑訊逼供罪,原審法院根據王松林、郭守海、丁中秋、羅明珠、司崇興,周明晗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行為、悔罪表現等情節,對各被告人所處刑罰適當。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呂建軍

審判員 周 凱

代理審判員 夸玉龍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來源:法度Law、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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