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芳、周晴、周小萱(周芳系周輝之妻,周小萱系周芳與周輝之女;周輝已去世)
被告:周剛(被繼承人之子)
其他被告:劉敏、周蕓、周瑤、周琳、周婷、吳俊、周雨(均為被繼承人親屬,與被繼承人存在繼承關系)
(二)案件背景
被繼承人周志強與蘇婉系夫妻,婚后育有兩子周剛、周輝,周志強與前妻育有一女周晴,周晴與蘇婉形成撫養關系。蘇婉父親蘇立與母親吳慧共育有六子女。蘇婉于 2006 年 11 月 26 日去世,周志強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去世,周輝于 2009 年 2 月 10 日去世,吳慧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去世,蘇立于 1981 年 2 月 9 日去世。2001 年,蘇婉與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得一號房屋并登記在蘇婉名下。因被繼承人未立遺囑,各方對一號房屋的繼承份額產生爭議,周芳等人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該房屋。
(三)訴訟過程
周芳、周晴、周小萱起訴要求按法定繼承一號房屋,周小萱放棄份額由周芳繼承,并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周剛辯稱購房款由自己支付,父母生前有口頭承諾,且自己盡到主要贍養義務,還主張已與部分原告達成 4:1:1 的繼承份額分配方案。其他被告表示由法院依法判決。法院經審理,結合證據認定房屋權屬及繼承人范圍,最終確定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
二、爭議焦點
房屋權屬認定:一號房屋是否屬于周志強與蘇婉的夫妻共同財產,周剛主張的個人出資購房能否改變房屋權屬性質。
繼承人范圍界定:哪些人屬于周志強與蘇婉的合法繼承人,各繼承人是否符合法定繼承條件。
繼承份額分配:在各繼承人符合繼承條件的情況下,如何確定一號房屋的具體繼承份額,周剛提出的特殊分配方案及盡主要贍養義務的主張是否成立。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判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號房屋系周志強與蘇婉婚姻存續期間通過房改購得,蘇婉簽訂購房合同且房屋登記在其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周剛雖提交出資證明,但房改售房的權屬認定不以出資人為唯一標準,且其主張的口頭承諾缺乏證據支持,故房屋權屬不因周剛出資而改變。
(二)繼承人范圍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周志強與蘇婉未立遺囑,適用法定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周剛、周輝、周晴作為子女享有繼承權;周輝去世后,周芳、周小萱作為其繼承人參與繼承;蘇婉去世后,其母吳慧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繼承權,吳慧去世后,其子女及孫輩依法律規定參與繼承。因此,本案原被告均為合法繼承人。
(三)繼承份額分配
蘇婉去世時,其享有的房屋 1/2 份額由周志強、吳慧、周剛、周輝、周晴均等繼承,各得 1/10 份額,此時周志強共占 6/10 份額,其余四人各占 1/10 份額。
周輝去世后,其份額的 1/2 歸周芳,剩余1/2 由周芳、周小萱、周志強均等繼承。
周志強去世后,其份額由周剛、周輝(周小萱代位繼承)、周晴均等繼承。
吳慧去世后,其份額由六子女繼承,部分子女去世后,相應份額依轉繼承或代位繼承規則分配。
考慮到周剛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且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法院酌情確定周剛適當多分遺產,最終確定各繼承人的具體繼承份額。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登記在蘇婉名下的一號房屋,由周剛繼承一百八十分之七十四的份額,周芳繼承一百八十分之四十四的份額,周晴繼承一百八十分之四十七的份額,劉敏、吳俊分別繼承八十分之一的份額,周蕓、周雨分別繼承二百四十分之一的份額,周瑤、周琳、周婷分別繼承六十分之一的份額。
五、案件啟示
遺囑訂立的重要性:被繼承人應提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明確遺產分配方式,避免因無遺囑導致繼承人之間產生糾紛,減少家庭矛盾與訴訟成本。
出資與權屬的關系:在房改房等特殊房產交易中,出資行為不一定直接決定房屋權屬,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及登記情況綜合認定,避免因誤解引發爭議。
贍養義務與繼承份額:盡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適當多分,但需通過證據證明贍養事實;未履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能少分或不分遺產,體現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
繼承規則的復雜性:法定繼承涉及代位繼承、轉繼承等多種情形,親屬關系的變動會影響繼承份額分配,當事人需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則,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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