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程芳
被告:趙磊
關鍵關系:程芳系已故吳明之子吳浩的配偶;吳明與妻子孫蘭育有吳浩,吳明、孫蘭、吳浩均已離世。趙磊為吳明親屬,與吳明簽訂贈與協議,程芳認為該協議侵害其權益,雙方產生糾紛。
(二)案件背景
2012 年,吳明名下農村集體土地住宅房屋因某項目拆遷,安置人口包含吳明、孫蘭、吳浩、程芳 4 人,獲三套安置房(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三號房屋)。2015 年孫蘭去世,2016 年吳浩去世。同年 10 月,吳明與程芳確認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產權登記至程芳名下,程芳隨后與甲公司簽訂一號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房款。2017 年,吳明與趙磊簽訂《贈與協議》,將二號房屋贈與趙磊,約定趙磊每月支付生活費直至吳明去世。2020 年吳明離世后,程芳發現該協議,以協議侵害其權益為由,訴請確認協議無效。
(三)訴訟過程
程芳起訴要求確認吳明與趙磊簽訂的贈與協議無效,并由趙磊承擔訴訟費。趙磊辯稱協議已生效且實際履行,程芳對協議簽訂及履行知情,此次起訴屬惡意訴訟,請求駁回程芳訴求。法院經審理,結合雙方證據及陳述,對協議性質及效力作出認定。
二、爭議焦點
協議性質認定:吳明與趙磊簽訂的《贈與協議》屬于遺贈扶養協議還是附義務的贈與協議?兩種性質對協議效力認定存在何種影響?
協議效力判定:該協議是否存在《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如欺詐、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等)?程芳能否舉證證明協議無效?
權益歸屬爭議:拆遷安置房中吳明可處分的份額如何界定?協議若有效,是否損害程芳基于拆遷安置獲得的權益?
三、案件分析
(一)協議性質界定
根據《民法典》及原《合同法》規定,遺贈扶養協議需明確約定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遺產于遺贈人死后轉移。本案《贈與協議》僅約定趙磊支付生活費,未涉及生養死葬義務,且約定吳明生前協助過戶,不符合遺贈扶養協議要件,應認定為附義務的贈與協議。
(二)協議效力審查
依據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需滿足特定情形。程芳主張協議無效,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或損害第三人利益等情況。吳明作為拆遷安置權益人之一,有權處分自身份額,協議內容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故協議合法有效。
(三)權益與義務關聯
雖程芳通過拆遷安置及產權確認取得部分房屋權益,但吳明仍對剩余份額享有處分權。趙磊按協議支付生活費已履行義務,程芳無證據推翻協議效力,其權益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程芳要求確認吳明與趙磊簽訂的贈與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協議性質準確識別:簽訂財產處分協議時,需明確約定權利義務,避免因性質模糊引發糾紛。遺贈扶養協議與附義務贈與協議在法律后果上存在顯著差異,應根據真實意思選擇合適協議類型。
舉證責任重要性:主張合同無效一方需承擔舉證責任,訴訟中應注重收集如書面證據、證人證言等關鍵材料,僅靠主觀推測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財產處分權限認知:拆遷安置房屋權益歸屬復雜,共有人僅能處分自身份額,處分他人份額需經同意,否則可能面臨協議效力爭議。
協議履行與監督:附義務贈與協議簽訂后,雙方應嚴格履行約定,受贈人未履行義務時,贈與人可依法撤銷贈與;贈與人處分財產時,需平衡多方權益,避免引發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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