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有個開物流公司的朋友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定了單位犯罪,檢察官在量刑協商時,提出既要對他的公司判處罰金,也要對他個人判處罰金,我一聽,不對勁啊。
一、正面規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這從正面說明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定了單位犯罪的:
1.單位罰金+直接責任人員自由刑;
2.直接責任人員僅承擔自由刑的刑事責任,不需要承擔財產刑的刑事責任。
二、反面規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大家注意到了沒有:
1.這里沒有說到第二百零五條,即沒有說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2.這里僅說到涉嫌逃稅罪(第二百零一條)、逃避追繳欠稅罪(第二百零二條)、騙取出口退稅罪(第二百零四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二百零八條)。
這說明什么問題啊?
這說明涉嫌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被定了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除了需要承擔自由刑的刑事責任之外,還要承擔財產刑的刑事責任,即繳納罰金。
三、第二百一十一條怎么理解
第二百一十一條使用的措辭是“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此處的“各該條的規定”,規定了罰金。
譬如,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什么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里沒有說到第二百零五條呢?
難道是立法者粗心大意了?
第二百一十一條是與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相呼應,相配套的,在同一個問題上,可以粗心大意一次,可以理解;但粗心大意兩次,就匪夷所思了。所以絕對不是粗心大意,而是有意為之。
需要說明的是,第二百一十一條同樣沒有說到第二百零條之一、第二百零七條,這說明虛開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也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樣,如果定了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不需要繳納罰金。
四、一審判處罰金,被二審糾正的案例
譬如(2020)京02刑抗8號刑事判決書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單位犯罪,原審被告人侯某某系北京A電子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應對侯某某并處罰金。原審判決對侯某某并處罰金,屬于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
譬如案號:(2018)川0181刑再2號刑事判決書中,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單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僅對單位判處罰金,未規定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判處罰金。故一審判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黃某某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屬適用法律錯誤。法院支持了檢察院的抗訴請求,撤銷了黃某某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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