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約定對于影片結算表,一方提出異議后另一方應予解釋,但未約定一方對解釋若不予接受應如何處理。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提供相應的依據,如合同、轉賬憑證和發票?
約定
甲、乙簽訂影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投資電影,影片制作成本8000萬元,甲出資5000萬元,乙出資3000萬元。雙方按出資比例分配發行收益。影片由甲負責拍攝、制作、報審、宣發。對于影片的投資款及制作費,由甲管理和支配。對于發行收益,涉案合同約定,甲應向乙發送《收入結算表》,乙如有異議,應在3日內提出,甲應在6日內作出合理解釋。
履行
2023年4月8日,甲向乙發送《收入結算表》,乙對表中三項成本支出項提出異議,要求甲提供支出的依據。甲同意提供,但需要調取相關的財務資料。一個月后,甲告知乙,因影片制作委托丙負責,丙向甲提供了1000萬元的財務憑證,包含合同、轉賬記錄和票據,其余7000萬財務資料無法提供。
爭議
乙認為,甲負責影片制作,現只能提供1000萬元財務資料,故應以1000萬元計算影片的制作成本。甲主張,其已在《收入結算表》中列明制作成本為8000萬元,其無向乙提供財務資料的義務,乙要求甲提供相關依據,實際上在對制作成本進行審計,合同既未約定乙享有知情權,也未約定乙享有審計權,對于乙的請求,甲有權拒絕。
問題
在合同無明確約定的情形下,乙是否有權審查制作成本相關的財務資料?
評析
首先,涉案合同約定,對于甲出具的結算表,乙有權提出異議,甲也負有合理解釋的義務。但是,甲提出異議后,乙解釋其只能提供部分財務資料,無法提供全部支出的財務憑證。本文認為,甲負責影片的拍攝及制作,同時負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其應該能夠提供所有的支出憑證,即便其將拍攝制作工作委托丙完成,丙對于制作費的支出也有憑證,且雙方也會核對確認制作費金額。更為重要的是,若制作成本無財務資料作為依據,制作成本又如何得出?依據甲的主張,其只有1000萬的財務資料,在結算表中列明8000萬元制作成本,顯然具有欺詐的性質。總之,依據合同約定,對于乙的異議,甲應作出合理解釋,而甲的前述解釋顯然并不合理。
其次,涉案合同并未約定若甲未作出合理解釋或未解釋之后應如何處理。本文認為,乙享有法定知情權,甲負有法定告知義務。我國《民法典》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盡管涉案合同并未約定甲有披露支出合同、轉賬記錄及發票的義務,但甲應誠信的履行合同,負有法定的附隨義務,在乙對其結算表提出異議時,應向其出具相應的依據。在影片投資合同關系中,投資方的投資目的是為了獲得影片的發行收益,而《收入結算表》系雙方確認投資可得的回報,表中所列的制作成本及收益的數據直接決定投資方的核心利益,其數據是否真實系投資方最為關心的事實,投資方自然對所列數據得以作出依據有知悉的意愿。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影片的制作方向投資方告知項目信息,披露項目信息是其合同附隨義務的體現。涉案合同雖然沒有明確約定乙的財務知情權,同時也沒有明確限制。在沒有明確限制的前提下,乙作為投資方有權要求甲披露與影片結算相關的信息。
再次,知情權與審計權不同。乙要求甲提供部分支出項目的財務憑證,包含合同、轉賬憑證和發票,并未對所有項目提出異議,只是在審查部分數據的真實性,行使的仍是知情權。
最后,在乙提出異議并要求提供財務憑證后,甲并未予以拒絕,而是同意乙的要求。甲的行為表明,其認可負有向乙出具財務資料的義務。此后再提出拒絕披露的主張,前后沖突,有違誠信。
參考案例: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2022)湘0103民初71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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