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債權人主張保證責任的合同真實性存疑,如何認定保證人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舉示的保證合同缺頁、編號與其他在案證據相互矛盾,無法確定保證期間的起算點,認定其未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保證人無須承擔保證責任。
閱讀提示:
實踐中,債權人對債權及其從權利相關的書面文件(如主債合同、保證合同)通常會完整留存,在爭議發(fā)生時,債權人提起訴訟,相應的合同和須完成舉證。如果債權人只能舉證缺頁的保證合同,據此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其主張是否成立?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yè)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xù)發(fā)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審結的一則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的審理思路。
裁判要旨:
債權人舉示的保證合同缺頁、編號與其他在案證據所載的保證合同編號無法對應,無法確定保證期間的起算點,認定其未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保證人無須承擔保證責任。
案件簡介:
1、2001年12月,某開發(fā)公司(被告一)與某支行(原債權人)與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貸款本金3429萬元、利息、逾期利息、借款期限等。合同簽訂后,某支行依約發(fā)放貸款。
2、2002年6月,某水公司(被告二)作為擔保人與被告一、原告簽訂展期協議書,約定將貸款展期至2002年9月26日,原合同為保證借款合同,保證人須提供認可證明。被告二在擔保單位處蓋章。
3、至2005年3月24日,被告一累計償還本金905萬元。當年8月,原告與東某公司簽訂協議,受讓案涉?zhèn)鶛嗉皳嗬⑼ㄟ^登報公告通知兩被告。此后,2007年6月,原告將案涉?zhèn)鶛噢D讓給案外人并登報公告通知兩被告,2009年6月,案外人向兩被告催收。2009年9月,原告從案外人處回購案涉?zhèn)鶛嗖⒃诖撕蟮?011年5月-8月、2013年7月、2015年7月、2017年7月、2018年8月,原告先后登報公告向兩原告催收。
4、2018年7月,因案涉?zhèn)鶛辔磳崿F,原告東某公司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一某開發(fā)公司支付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債權公告費等費用,被告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云南高院一審認為,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成立,判決支持其部分訴訟請求,駁回其關于要求被告二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
6、原告東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相應的證據能夠形成關于某水公司簽訂過《最高額保證合同》的完整證據鏈條,保證期間未屆滿,某水公司應按照案涉《最高額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要求維持一審判決的正確判項,撤銷一審判決中的錯誤判項,改判某水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7、2021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某水公司是否應當就案涉?zhèn)鶆粘袚鷵X熑危?/p>
裁判要點:
一、某水公司蓋章的文件中僅有其蓋章,未明示蓋章等于認可、同意承擔擔保責任,無法認定某水公司同意承擔最高額保證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首先,雖然某水公司在《借款展期申請審批書》中的“保證單位繼續(xù)擔保意見”一欄處蓋章,但該處并未載明任何意見,也未載明加蓋公章即表示認可或者同意承擔擔保責任的相關條件,無法據此得出某水公司蓋章行為即代表其同意承擔最高額保證責任的結論。
二、某水公司載明同意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通知書》中顯示的保證合同編號與東某公司據以主張某水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的合同編號不一致,東某公司訴請依據的“事實”未達到高度蓋然性。
最高法院認為,《通知書》雖然載明了某水公司為某開發(fā)公司向工商銀行的3429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載明保證合同編號為“2001年護保字第128號”,該編號和東某公司據以向某水公司主張保證責任的編號為“2001年護保字第125號”《最高額保證合同》明顯不符。故東某公司以《最高額保證合同》和相關證據主張某水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其事實依據尚未達到高度可能性。
三、東某公司應就自身主張充分舉證,現東某公司舉示的保證合同涉及保證期間的頁面缺失,無法確定其主張是否超過保證期間。
最高法院認為,退而言之,東某公司作為權利主張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本案東某公司提交的《最高額保證合同》殘缺不全,其中第2.1條約定有“本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之內容,該期限應為最高額保證期間,但因缺頁,無法確定東某公司主張保證責任時是否已經超過了該保證期間,東某公司應對此承擔不利后果。
四、根據協議,某水公司出具認可證明系認定某水公司對案涉借款合同提供擔保的認定要件,因東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應承擔不利后果。
最高法院認為,再次,根據《借款展期協議書》第十條“原合同為保證借款合同時,保證人必須提供認可證明”之約定,認定128號合同為有保證的合同之條件,不但需要某水公司蓋章,而且必須由某水公司提供認可證明,但東某公司至今無法提供“認可證明”。
五、東某公司未能舉證保證期間的起算點,視為東某公司未在保證期間內主張保證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即使認定某水公司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亦如一審所述其為非最高額保證的連帶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本案保證期間為六個月,東某公司未在保證期間主張保證責任,某水公司依法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東某公司關于要求某水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上訴主張不成立,其他的上訴主張亦不成立(在此不展開論述),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一般案例庫:《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政基礎設施綜合開發(fā)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號:(2021)最高法民終633號]。
實戰(zhàn)指南:
一、建議類案中被訴的擔保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關注債權人的舉證是否存在重大漏洞。
本案中,東某公司要求某水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主張之所以未獲法院支持,最為關鍵的原因是其舉證未到位,其舉出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不僅關鍵頁面缺失而且編號無法與其他在案證據中所述的內容一一對應,致使該合同的真實性存疑,因此不足以采信。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被訴的擔保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仔細梳理債權人的證據材料,尤其關注保證合同的頁碼是否連續(xù)、騎縫章是否完整、編號與其他在案文件中顯示的保證合同編號是否對應、合同中顯示的主債與債權人主張的案涉主債是否能夠對應等等細節(jié),如果債權人舉證無法使待證事實達到高度蓋然性的程度,那么擔保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提出明確的答辯意見。
二、建議類案中被訴的擔保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結合債權人的舉證整理出與自身擔保相關內容,關注擔保意思表示、擔保期間起算點、擔保期間是否經過等關鍵答辯要點。
本案中,最高法院結合某水公司在擔保單位處蓋章的文件以及案涉通知書等在案材料,認為,某水公司既未在蓋章文件中明確表示就案涉?zhèn)鶆丈w章,亦未出具認可證明對案涉?zhèn)鶆仗峁J乱诉M行確認,因此僅憑一個公章,不足以認定某水公司具有為案涉?zhèn)鶆仗峁5囊馑急硎尽4送猓瑥淖罡叻ㄔ旱恼撌鲋校梢钥闯鲱惏钢斜辉V擔保人的抗辯要點除了擔保意思表示以外,還有擔保期間的起算點,擔保期間內債權人是否依法主張權利。
在此,我們建議,被訴的擔保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首先準確定位具體糾紛應適用的法律,究竟是擔保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還是民法典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其次,梳理債權人的主張和舉證之后,依次從自身不具有真實擔保意思、擔保期間起算點無法確定應由債權人承擔不利后果、擔保期間內債權人未依法主張權利等等要點入手論證。
法律規(guī)定:
一、適用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情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二、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情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條規(guī)定:“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的計算方式、起算時間等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的計算方式、起算時間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均已屆滿的,保證期間自債權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保證期間自最后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前款所稱債權確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認定。”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guī)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債權人在原一審、二審中舉證的主債合同缺頁,再審時能夠提交完整的協議原件的,認定主債合同真實有效,主債的首次展期協議有公司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可認定公司具有擔保的意思表示。
案例一:《炘源晶光伏科技(洛陽)有限公司、王秋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案號:(2020)豫民申2283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編號為孟桂農商展字xxx第xxx號借款展期協議(以下簡稱xxx號展期協議)及孟桂農商展字第xxx號借款展期協議(以下簡稱xxx號展期協議)的效力問題。經查一審卷宗材料,孟津農商行提交的001號展期協議(21頁—25頁)存在缺少第24頁問題、003號展期協議(21頁--26頁)存在第22頁至23頁內容不連貫,貸款人孟津農商行沒有蓋章,只有負責人簽字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001號展期協議,盡管存在缺頁問題,但再審詢問時,孟津農商行提交了一份完整的001號展期協議原件。展期協議結尾處有借款人茂和公司、貸款人孟津農商行、擔保人炘源晶公司、王秋梅、高杰、高榮生、李正文蓋章簽字捺手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協議。......雖然案涉貸款孟津農商行沒有向法院出具炘源晶公司的股東會決議,但《最高額保證合同》有炘源晶公司印章,有法定代表人王秋梅簽字,還有王秋梅、李正文個人作為擔保人簽字。而且在2017年的第一次展期協議中,炘源晶公司向孟津農商行提交了占股70%的洛陽市暢元置業(yè)有限公司蓋章、王秋梅簽字的股東會決議,同意炘源晶公司為茂和公司的案涉借款申請展期,足以說明炘源晶公司具有擔保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洛陽銀保監(jiān)分局的信訪答復意見書及炘源晶公司的公司章程不足以推翻原審判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2、債權人未充分舉證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無須承擔保證責任。
案例二:《中化學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審結,[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1089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再審審查中,中化學公司向本院提交***簽名的《關于<延期還款說明>的補充說明》,證明《延期還款說明》系***真實意思表示,其已于保證期間內進行催收。本院就《延期還款說明》《關于<延期還款說明>的補充說明》載明的內容向***本人進行了核實,***明確表示中化學公司未在保證期間內向其催收。根據前述事實,中化學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張權利,二審判決***不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并無不當。對中化學公司主張***應承擔本案連帶還款責任的再審申請,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3、同一債權上存在多個連帶責任保證人時,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部分保證人以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向其主張權利而主張自身無須承擔保證責任的,不予支持。
案例三:《高繼飛、府谷縣遠通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審結,[案號:(2022)最高法民申145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高繼飛、高金林、劉瑩作為保證人共同在借款展期合同中簽字,并承諾為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故高繼飛、高金林、劉瑩為案涉借款的連帶共同保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根據上述規(guī)定,在連帶共同保證中,保證人作為一個整體共同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主張保證責任時可以向任何一個保證人主張權利,都是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其效力及于其他尚在保證期間的保證人。被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承擔責任后,有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他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會因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向其主張權利而免除。本案中,遠通公司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劉瑩主張了保證責任,高繼飛作為其他保證人對案涉借款的保證責任不因遠通公司未在保證期間內向其主張權利而免除。基于以上,原判決認定高繼飛對案涉借款與其他保證人共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無不妥。
專業(yè)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yè)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yè)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yè)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zhí)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yè)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guī)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yè)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xù)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fā)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yè)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yè)完成與商業(yè)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yè)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yè)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guī)則”“保全與執(zhí)行”等公眾號發(fā)表與商業(yè)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zhí)行等話題相關專業(yè)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yè)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zhí)行審查類相關業(yè)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yè)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guī)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zhí)行:執(zhí)行異議與執(zhí)行異議之訴實戰(zhàn)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xù)出版商業(yè)秘密訴訟實戰(zhàn)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zhàn)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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