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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劍平:大家好,歡迎收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金色天平微課程欄目,我是王劍平,今天非常高興邀請到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融借貸庭的張晗慶庭長,歡迎張庭長!
張晗慶:王庭長好,大家好!很高興今天有機會參與一中院的金色天平微課程欄目。
王劍平: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欠債的人總是希望有人替他還錢。比如張三說李四的債務我來還,這句話怎么理解?其中包含怎樣的法律關系?一種理解是李四的債務,李四不用還了,張三來還,債務人由李四變成了張三,這就是債務轉移。還有一種理解是李四的債務,張三同李四一起還,張三加入到李四原有的債務當中去,這就是債務加入。這就是司法實踐中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容易混淆的地方。因此,我們今天邀請張庭,一起來討論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的司法認定問題。
張晗慶:這個話題的討論非常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債務加入和債務轉移確實是一個比較容易混淆的問題,因此被改判的案件不在少數。與債權轉讓、債權人變更相對應,債務也可以發生轉移、債務人主體也可能變更,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債務承擔。
王劍平:是的,張庭。債務承擔學理上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承擔原有債務,原來的債務人因此而免責的,學理上稱之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債務轉移。第三人加入已有的債務而成為共同債務人,原債務人并不因此而免除責任,在學理上稱之為并存的債務承擔,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債務加入。
張晗慶:是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一條就是關于債務轉移的規定,學者稱之為免責的債務承擔。依據這條規定,如果將全部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稱為全部債務的免責承擔;如果將部分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所涉及的部分債務是免責債務承擔。
王劍平:沒錯,原來《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僅規定了免責的債務承擔,《民法典》除了承襲《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外,在五百五十二條新增了債務加入的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這條新增的債務加入規定,使得《民法典》有關債務承擔的規定更加科學完備。第三人加入原有的債務當中,相當于為債權人增加了一個新的債務人,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債務的加入和保證一樣,發揮了債務擔保的功能。
王劍平:張庭,我們下面來看一個案例
案例一:陳某系科技公司股東,科技公司與電子公司之間曾有承攬加工業務往來。電子公司與科技公司簽訂還款協議一份,該協議由陳某代某科技公司簽訂。協議第3條約定,每月15日前還款15,000美元,共還6個月。協議第7條約定,如果某科技公司無法按照本協議第3條執行,那么陳某承擔某科技公司的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
協議簽訂后,科技公司和陳某共同還款167,000美元,尚欠163,000美元。電子公司認為,陳某在還款協議中的承諾是債務加入,遂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承擔還款義務。
張晗慶:這個案件關鍵在于陳某的承諾是否構成債務加入。債務加入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一是債務的可轉移性,債務轉移所涉及的標的債務須得是可以由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來履行的債務;二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債務加入協議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作出真實有效的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對應《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兩種情形,一是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二是第三人向債權人作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明確拒絕。這個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在協議第7條約定,如果某科技公司無法按照本協議第3條執行,那么陳某承擔某科技公司的義務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根據陳某的意思表示看,應當認定構成債務加入。
王劍平:張庭長的分析非常到位。科技公司因承攬加工的業務,導致欠電子公司錢款。現在陳某承諾,某科技公司不還,他還。這個意思表示是否免除了某科技公司的還款義務?從協議第7條來看,并沒有免除某科技公司的還款義務,原有的債務也沒有轉移到陳某身上,因此不構成債務轉移。
張晗慶:王庭,這個案件中陳某還抗辯,其在還款協議中的承諾是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只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其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J電子公司在起訴時保證期間已過,所以其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王劍平:這類糾紛當中當事人這樣抗辯的比較多。這里便涉及債務加入跟保證的區別。陳某究竟是債務的承擔人還是債務的保證人,我覺得應該從兩個方面分析:第一,債務加入的目的,如果這種債務加入的目的是為原債務人的利益,則可認為是債務擔保。如果所涉當事人與債務有直接或者實際利益的,可以認為債務承擔。第二,可以從協議條款表述看,如果約定有明確的保證意思的,可以認定為債務的擔保;如果沒有,從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出發認定為債務加入。
在這個案例當中,首先,陳某是某科技公司的股東,對于科技公司的債務有直接利益;其次,在協議第7條中約定,僅說明科技公司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由陳某自行承擔科技公司還款義務及違約責任,并沒有明確陳某擔保的意思。因此陳某是債務承擔人而非債務擔保人。陳某作為債務承擔人,應該同科技公司一起共同承擔債務。因此電子公司要求陳某承擔還款責任及違約責任的請求應當得到法院支持。
張晗慶:是的,債務加入與保證從功能上講均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功能,但是兩者在三個方面存在區別:一是保證具有從屬性,而債務加入不具有;二是主張保證責任受到保證期間的限制,但是債務加入不存在;三是保證人履行債務后依法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而債務加入人在履行債務之后能否追償要視其約定。
王劍平:正因為債務加入與保證存在這樣的區別,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準確界定是債務加入和保證,對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尤為重要。
張晗慶:就認定的方法來說,首先,運用文義解釋規則,通過文本來探尋當事人真意。一是從使用的詞句來判斷,如果合同中出現“保證”的表述,一般應按照保證認定。如果僅出現“連帶清償、共同償還”的表述,一般應當認定為債務加入。二是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是確定的,還是具有不確定性。如果第三人表示只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他才履行,一般認定為保證。如果第三人明確、確定的表示要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更可能被認定為債務加入。
其次,如果文義解釋行不通,就要考慮體系解釋。比如說履行順位的約定就可以排除債務加入和連帶保證。因為這三者中只有一般保證具有補充性。
最后,如果無法通過合同條款的解釋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就要依法進行推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以及《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難以區分的情況下應當推定為債務加入,在債務加入和保證難以區分的情形下則應當推定為保證;至于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則需要結合當事人的約定進行進一步判斷;如果無法確定,則應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推定為一般保證。
王劍平:這種“輕責化”的推定,反映出法律已經從強調保障債權人利益轉向平衡保護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各方利益。
張晗慶:王庭,這里還有一個判決認定不構成債務加入的案例。案情是這樣的:
案例二:某公司負責人C經A介紹認識B,向B借款560萬元用于銀行貸款調頭,因C未按約還款,B找到A,A向B出具一份《說明》,載明:“C所欠B本息692萬元,本人負責督促C及其名下公司按以下方案處理:
?月底前辦理廠房抵押;?C名下公司融資款下款后,償還給B 346萬元,剩余欠款于三個月內償還完畢。如C及其公司不按此方案履行,本人承擔責任。”該案中,B主張A承擔責任是以C及其公司不履行債務為前提,故應當理解為履行責任,而A主張其承擔的僅系督促責任,沒有表明愿意代為還款。
一、二審法院認為,結合A是這筆借款的介紹人,B的主張更具合理性,A不僅有督促C履行還款之責,在C不履行的情況下還應負有代為履行的義務,故認定A出具《說明》構成債務加入。再審認為,債務加入需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A沒有作出愿意代C還款的意思,不能認定A構成債務加入。
王劍平:是的,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看到,從“本人承擔責任、督促”兩個詞語結合來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區分債務轉移、債務加入的關鍵 。接下來我們來討論如何區分債務轉移、債務加入。
王劍平:司法實踐當中對于債務轉移、債務加入的認定主要是看債務承擔協議的約定。張庭,我們再找一個案件進行討論。
張晗慶:好的,我來介紹一下第三個案例的案情。
案例三:A公司是項目建設方,G公司是原施工人、原采購方,B公司是后續施工方、后續采購方,C公司系供貨方。本案中,C公司為項目提供鋼材,與G公司簽訂采購合同。項目進展中,G公司退出,由B公司接手項目。G公司、B公司、A公司三方簽訂主體變更協議約定,項目施工方變更等內容,其中涉及G公司已簽約未付款項由B公司承擔權利義務等。該協議書C公司收到,且與B公司簽訂后續采購合同。因鋼材款未能按約支付,C公司起訴要求B公司承擔全部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張晗慶:這個案件一審認為,三方協議中B公司構成債務加入,而且經過了債權人C公司認可,對各方發生效力。所以B公司應當就全部的鋼材欠款和違約金與G公司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
但是二審認為,三方協議并非債務加入,B公司承諾承擔未盡債務的前提是要與G公司就剩余物料、機械、勞務等進行結算,但實際雙方未就此進行結算。G公司退出的時候,拿到的工程款中應當包含了C公司貨款,所以B公司認為,這個貨款應該由G公司來履行,不應當由B公司履行。B公司與C公司之間采購合同項下的鋼材款已全部結清,二審查明B公司存在延期付款的情形。據此改判B公司僅就其延期支付貨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王劍平:這個案子后來被提起再審,再審認為三方協議不是債務加入,而是債務轉移。債務轉移經過債權人C公司同意,受讓方B公司應當履行G公司剩余債務。再審改判:撤銷一、二審判決,B公司履行G公司剩余的債務及違約責任。
從上述案例情況來看,為什么再審和一審、二審對同一份三方協議作出不同認定。主要在于對三方協議約定的內容有不同的認識。其中第9條約定:“除了已支付部分,剩余未付款項B公司均予以認可并接受,包括其產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責任等均由B公司承擔。”這個條款的約定是債務轉移還是債務加入,應當如何理?
一審、二審均是圍繞C公司主張的債務加入進行分析認定的,再審則是從合同的文義理解和各個條款的體系理解來認定,認為該條款是G公司將債務轉移給B公司且得到了債權人C公司的確認,因此構成債務轉移,B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債務。
張晗慶:王庭,從今天我們討論的案例來看,確實,對于債務轉移、債務加入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認識。能不能請您從審判方法的角度來給我們總結一下。
王劍平: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我們單看法律規定覺得很清楚,但是一用就會發現問題。我個人分析認為,債務承擔的認定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一是原債存在,二是債務承擔協議須發生效力,三是必須有債務承擔的意思表示。
其一,原債存在。第三人承擔債務的時候,被承擔的債務應當有效成立。債務無效或者已經消滅的,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同樣,債務被撤銷或者解除,被撤銷或者解除之前仍為有效。
其二,債務承擔協議須發生法律效力。債務承擔協議發生法律效力,除了一般合同所要求的生效要件之外,其中還有一些特別的規定。例如在債務轉移當中,債權人跟第三人的債務協議,對于債務人而言,它僅有利益而沒有不利的影響。因此,債權人和第三人的債務協議無需經過債務人的同意,債務直接轉移到第三人名下。債務人跟第三人的債務轉移協議,如果兩者達成合意即發生效力,對債權人而言,是沒有任何保障的;如果允許債務人隨意轉讓債務,勢必會造成債權實現障礙。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跟第三人簽訂的債務承擔協議,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三方簽訂的債務轉移協議,因為債權人跟第三人已經參加了,所以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協議一經簽訂就發生法律效力。
其三,必須有債務承擔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如何理解?尤其是對有爭議的債務承擔,如何準確判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這就涉及對合同條款的理解。請張庭為我們講述一下,司法實踐當中如何把握合同解釋。
張晗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 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釋合同條款時,應當以詞句的通常含義為基礎,結合相關條款、合同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參考締約背景、磋商過程、履行行為等因素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所謂以詞句的通常含義進行解釋,即依據相對客觀的標準,以文義解釋為基礎,結合特定交易背景,以一般理性人的理解能力作出理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詞句使用的是一般的用語,就應當按照通常含義來理解;如果詞句使用的是專業用語,就應當按照專業上的特殊含義來理解;如果是當事人雙方都已經明確同意合同條款所表達的是某一種意思,則應當按照當事人雙方共同接受的含義來進行理解。
王劍平:剛才張庭對合同解釋做了闡述,使我們對司法實踐當中如何把握合同解釋有了一個總體的認識。
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司法解釋,在債務承擔協議中區分債務轉移還是債務加入主要須結合個案相關因素予以考量:
第一,需要考量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措辭。債務轉移典型的表述是:原債務人不再承擔債務,由第三人承擔全部責任等內容。債務加入的典型表述:第三人自愿加入債務,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由于債務承擔是作出意思表示的一方單方履行義務或者喪失權利,因此措辭應當具備足夠的確定性。
例如在案例一當中協議第7條約定:如果科技公司不履行還款義務,由陳某履行科技公司的還款義務及違約責任。這就明確了第三人陳某在原債務人(科技公司)不履行債務時,由陳某自行履行科技公司的還款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的一個意思表示。
第二,需要考量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背景與目的,從中推斷出當事人是否具備約束意思。債務轉移需有明確原債務人退出債務關系的意圖;債務加入需要體現第三人自愿加入,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的意圖。案例三當中結合協議的其他條款理解可以推斷得知,G公司有全面退出的意圖,剩下的事項均由B公司接手。根據此交易意圖和目的,可以認定三方協議是債務轉移,而非債務的加入。除了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措辭以及締約的背景、目的之外,可能還需要考量其他因素。對此,張庭能不能給我們一些建議。
張晗慶:我想還有幾個細節問題在考量的時候需要關注。
第三,需要考量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關系,即第三人對原債務是否存在實際利益,以致其作出加入債務或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比如說我們剛剛討論的案例一,案例一中陳某是某科技公司的股東,所以他對某科技公司的對外債務有實際利益。因此,作出債務承擔的意思也符合其與某科技公司的實際利益關系。
第四,需要考量當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時是否提供了某種擔保手段或者允諾了某種責任。比如說案例一中明確約定:陳某在某科技公司不履行時,由其承擔某科技公司的義務及違約責任。這個義務和責任的約定就能表明他做出了承擔責任的允諾。
第五,需要考量當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以后的實際行動。比如說在案例三中,三方協議簽訂后,后續施工人B公司與債權人C公司簽訂了后續鋼材購銷合同,也延續之前C公司與G公司的買賣合同關系。而且在后續過程中C公司也未在向G公司主張欠付貨款,而均與B公司進行滾動結算。這一系列行為就可以印證C公司與B公司對G公司退出,由B公司來承擔相應債務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
王劍平:通過張庭剛才的歸納,區分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主要可以歸納為五個方面:第一,意思表示作出的措辭;第二,締約的背景、目的;第三,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關系;第四,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時的承擔的方式;第五,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以后的實際行動,五個方面綜合予以考量。
張晗慶:是的,王庭的歸納我非常認同。
王劍平:謝謝張庭,通過以上的討論,希望大家對債務轉移、債務加入的認定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債務轉移后原債務人不再承擔債務,有助于減輕其財務壓力;原債務人退出以后,債權人需要重新評估新的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可能面臨更高風險,需要審慎決策。債務加入以后債權人有多個債務人可以選擇,提高了債權的安全性,但多個債務人并存的情況下,也對債權人主張債權提出了更高的技術要求。人民法院審理此類糾紛,更要著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兩種債務承擔的方式,可以靈活調整債權、債務關系,滿足不同的需求。在司法實踐當中明確區分債務轉移、債務加入,有助于保障債權人權益,優化債務結構,合理調配社會資源,優化營商環境。
以上就是本次微課程的全部內容,感謝大家的關注,也感謝張庭的參與。
張晗慶:謝謝王庭,謝謝大家。
王劍平:讓我們下一期再見
張晗慶:再見
視頻拍攝:龔史偉
視頻剪輯:龔史偉
值班編輯:郭葭 王雙(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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