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騎行博主趙朔的寵物貓“悟空”離奇死亡事件在網絡上引發廣泛熱議。該事件發展過程跌宕起伏,從最初被推測為車禍致死,到獸醫檢查疑似中毒,再到最終公布“誤食嚙齒類動物”為死因,真相始終撲朔迷離。盡管網友對事件真相仍存在諸多爭議,但這一事件無疑為深入探討寵物毒殺案件的刑事歸責邏輯提供了一個極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其中,一個關鍵問題引發了法律界與公眾的共同關注:為何在“悟空”事件中,相關行為未被認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
(一)“悟空”之死事件脈絡梳理
4月15日,趙朔在若羌縣附近發現“悟空”死亡,并初步聲稱其因車禍去世。然而,這一說法很快引發了網友的質疑。網友發現“悟空”尸體并無外傷,定位器軌跡存在異常,牽引繩卡扣也被解開,諸多疑點使網友懷疑“悟空”系人為投毒致死。
5月9日,趙朔公布了獸醫的結論,稱“悟空”系因誤食帶毒嚙齒類動物而死亡,并隨后刪除了部分引發爭議的視頻。這一系列舉動進一步加劇了事件的爭議性。
趙朔公布“悟空”出事前諸多疑點
(二)爭議焦點剖析
此事件的核心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悟空”的死亡是否確實存在人為投毒行為;二是若存在投毒行為,該行為是否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一)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適用邊界探討
我國《刑法》第114條、115條明確規定了“投放危險物質罪”,該罪名的成立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對公共安全造成實質性威脅,即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安全。其核心要素在于公共性和危險性。
1. 司法實踐中的典型判例分析
案例1(安徽淮南毒狗案):在該案中,一名七旬老人因不滿小區內犬吠聲,在小區廣場投毒,導致22只寵物犬死亡。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區廣場屬于公共場所,在公共場所投毒極有可能威脅到兒童或其他動物的安全,具備公共危險性,因此判定該老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案例2(韓某某過失投毒案):此案中,村民韓某某在自家院內投放鼠藥,結果導致鄰居的羊群死亡。由于韓某某主觀上系過失,且投毒范圍有限,法院最終認定其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但決定不予起訴。
2. “悟空”事件排除投放危險物質罪適用的原因
缺乏公共危險性:若“悟空”的死因確實為誤食自然毒源,如帶毒鼠類,那么就不存在所謂的“投放行為”。即便存在人為投毒的情況,但如果投毒范圍僅針對特定動物,例如在野外誘殺嚙齒類動物,且未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那么也不符合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
證據鏈不足:在“悟空”事件中,趙朔刪除了部分現場視頻,相關監控設備失效,定位數據也存在異常,這些情況導致直接證據嚴重缺失。在司法實踐中,定罪需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包括毒物來源、投放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聯性等關鍵證據。而本案顯然未能達到這一標準,難以支撐對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指控。
(二)寵物毒殺案件的其他歸責路徑探究
若排除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適用,在寵物毒殺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包括:
故意毀壞財物罪:寵物屬于個人財產范疇,如果毒殺行為是針對特定寵物,且造成的損失達到5000元以上,那么行為人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然而,該罪名的認定存在一定難點,其中寵物價值的評估爭議較大,精神損失也難以量化。
尋釁滋事罪:如果投毒者出于報復社會、制造恐慌等目的實施投毒行為,那么可能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民事侵權責任:寵物主人可以主張財產損害賠償,但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一)主觀故意與客觀危害的平衡考量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認定,重點在于行為對公共安全的威脅程度,而非實際造成的結果。也就是說,即使該行為最終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只要行為本身具備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就可能構成此罪。
(二)證據要求的嚴格性
刑事定罪必須排除合理懷疑。在“悟空”案中,由于缺乏毒物來源、投放行為等關鍵證據,難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因此無法支撐對投放危險物質罪這一重罪的指控。
(三)社會治理的短板凸顯
農村地區鼠藥濫用、城市寵物管理矛盾等問題,反映出當前社會治理中存在的不足。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通過行政監管和社區調解相結合的方式,如規范農藥銷售、制定文明養犬公約等,進行綜合治理。
“悟空”事件雖未最終走向刑事指控,但事件背后所引發的法律爭議與社會矛盾值得我們深入思考。寵物作為“特殊財產”,其生命價值與情感意義正逐漸得到法律的認可。然而,現行法規在應對此類問題時仍存在一定的滯后性。未來,我們需要通過完善動物保護立法、細化刑事歸責標準等措施,實現人寵和諧與社會安全的雙重目標,為構建更加和諧、安全的社會環境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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