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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先還8000元,剩下的之后分期再還。”5月13日,保靖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夜晚“亮劍”出擊,拘傳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追回部分欠款。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楊某某與被執行人田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田某某共欠楊某某43000元,2023年3月31日雙方達成執行和解,田某某當場支付20000元,余款定于2025年3月31日前償還。還款期限屆至,被執行人田某某未按和解協議履行,尚余23000元未償還,申請執行人楊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
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稱:田某某每天在外打牌,有能力償還欠款卻拒不支付,申請人要求對被執行人予以司法懲戒。經申請人與執行法官溝通后,由申請執行人掌握被執行人的行蹤,及時與法官聯系。
“法官,田某某又要外出打牌了。”5月13日晚,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行蹤后及時與法官聯系。當日21時34分,執行法官接到線索后立即趕到現場,對被執行人釋法明理且告知,但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執行干警遂將其帶上警車,拘傳至法院。被執行人到法院后態度依然強硬,經過執行法官組織雙方耐心溝通,當晚23時30分,被執行人主動履行8000元,余款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分期履行。
法官說法
該案中,被執行人田某某在明知法院判決生效的情況下,抱有僥幸心理,拒不履行還款義務,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對于這些不配合的行為,法院將會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希望廣大被執行人以案為鑒,遵守法律、敬畏法律,老老實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一百八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來源:保靖縣人民法院網
編輯|李笑陽
一審|彭 浪
二審|胡 畔
三審|蔣厚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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