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夫妻雙方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婚生女所有,女兒歸男方撫養直至工作時止。房屋被拆遷后,因男方領取了全部征收補償款,女方遂訴至法院,要求男方向婚生女支付房屋征收補償款及利息,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裁判要旨
夫妻在離婚協議中作出的將夫妻共有房屋贈與子女的意思表示,屬于雙方在解除婚姻身份關系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問題一攬子進行安排處理的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橐鲫P系解除后,一方反悔主張撤銷該贈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前,房屋被征收的,相應征收補償利益應當歸子女所有。
基本案情
徐某華與王某飛于2006年12月31日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約定,案涉房屋歸婚生女王某某(2000年12月28日出生)所有;王某某現年6周歲,歸王某飛撫養,直至王某某工作時止;徐某華不貼補任何費用(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案涉房屋在王某飛名下,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2020年9月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王某飛領取了征收補償款893423.30元。王某某為在校研究生。2017年至2023年期間,王某飛向王某某微信轉賬169066元,銀行匯款90142元,以上合計259208元。
原告徐某華訴稱:王某飛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相關義務。案涉房屋于2020年9月被拆遷,王某飛領取了全部征收補償款,王某某多次向王某飛追索房屋征收補償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王某飛向王某某支付房屋征收補償款893423.30元及利息;2.王某飛向王某某支付代收房屋租金40000元;3.王某飛向王某某支付2023年度學費59000元及該年度8月、9月生活費6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權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圍繞婚姻關系解除而形成的一個有機整體,涉及的夫妻身份關系解除、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問題等內容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依存。本案中,徐某華與王某飛于2006年12月31日簽訂離婚協議,約定案涉房屋歸婚生女王某某所有,該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飛雖認為該房屋為其婚前個人財產,但其已作出贈與王某某的意思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離婚后贈與人以贈與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為由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涉及對第三人贈與條款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涉房屋因征收而滅失,轉化為相應的征收補償利益,該征收補償利益應歸王某某所有。王某飛向王某某支付生活費、教育費等,是其作為父親關愛子女、履行撫養義務的體現,王某飛提出在其給付王某某的房屋征收補償款中予以扣減,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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