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賈汪區網絡文化協會會長單位
◆資料來源:賈汪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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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訴訟誠信是社會誠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法律從來不是兒戲,藐視法律權威,挑戰法律底線,“耍聰明”“玩把戲”向法院提供虛假證據,非但難以達到勝訴的目的,還有可能因為妨害訴訟“收獲”司法懲戒“罰單”,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牟取車輛維修費
“他”竟在發票上動起了“歪主意”
偽造虛假的維修證明
最后“偷雞不成蝕把米”
因偽造證據、擾亂司法秩序受到處罰!
5月16日,賈汪法院對一當庭作虛假陳述、妨礙案件審理的當事人采取罰款20000元的懲戒措施!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22日,張某駕駛小型客車與王某駕駛的無號牌輕便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某向賈汪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賠償車輛維修費7940元、車輛貶值費用20000元、交通費1291.4元、誤工費1600元,共計30831.4元。
庭審中,張某提交了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某轎車維修中心出具的7940元維修費發票及收款收據等證據,王某經質證認為張某提交的維修費發票及清單系虛假的,不可能產生這么高的維修費用。經審判人員詢問,張某就車輛維修、費用支付、發票開具等事實作了不合常理的說明。審判人員告知提供虛假證據及虛假陳述的后果,張某作出了保證如實陳述的承諾。
休庭后,審判人員依法到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某轎車維修中心調查取證,該維修中心負責人劉某陳述,其認識張某,是張某到維修中心找到劉某,并告知是報賬用途讓劉某出具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清單(收款收據),張某的車輛并未在該處實際維修,張某沒有支付維修費用也不欠維修費用。
法院處罰
經依法查明,張某提交該維修費發票及收款收據(維修清單)系虛假證據,張某庭審中關于車輛維修等陳述亦是虛假陳述,其行為已構成擾亂和妨礙民事訴訟秩序,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對張某進行訓誡并作出罰款20000元決定。
同時,為加強監督,提升庭審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賈汪法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審理。代表們緊跟法官節奏,“沉浸式”全流程參與,對法官的專業水平給予高度肯定。
法官說法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是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基本原則。證據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并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據,訴訟參與人均應當依法、如實提供證據,客觀陳述案件事實,誠信訴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為獲取不法利益,偽造證據、提供虛假證據,不僅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還會因為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受到法律的處罰與制裁。
代表點評
區人大代表萬毅:庭審前,法庭已調查清楚,原告提供維修費發票存在虛假。通過庭審,審判長多次提醒,警示原告提供的維修費發票并不屬實,其實際也未進行維修,但原告仍作出虛假陳述擾亂法庭審判秩序,故作出相應的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之一,借助虛假訴訟實現個人非法利益,不僅觸犯法律、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公正,也沖擊了社會主流價值體系,應該受到嚴懲。希望司法機關加強調查核實,增強監督剛性,加大懲治力度,完善綜合預防,助力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醉美賈汪法律顧問:
江蘇紅杉樹律師事務所
劉建業律師 1771201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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