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產品利潤高,當前市場上,部分商家為牟取暴利,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的行為屢禁不止。“職業打假人”一次性購買12瓶高檔白酒,要求十倍賠償,是“正當維權”還是“過度索賠”?日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根據原告金某某所購買酒水屬于高檔酒水的事實,以及本地區一般消費者的購買習慣,認定2瓶白酒的購買數量應屬于合理生活消費,可獲得十倍懲罰性賠償金。
12瓶酒8瓶假,買家要求10倍賠償
2024年4月11日,金某某從某煙酒行購買了1原箱及6瓶散瓶某知名品牌白酒,共計12瓶,金額合計13200元。
此后,金某某通過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某所確定該煙酒行的法人主體系北京某商貿公司,并通過工作人員與該公司取得聯系,主張所購白酒包裝粗糙,懷疑為假冒產品,要求退貨退款并賠償。在遭到商貿公司拒絕后,金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商貿公司向其退還購酒款項13200元,并按照購酒款金額的十倍賠償132000元。
庭審過程中,經查,金某某對其購酒過程進行了全程錄音錄像,錄像中可以顯示其向法庭提交的12瓶白酒與自商貿公司處購買的白酒為同一商品。某知名品牌白酒生產企業委派鑒定師出庭,對案涉白酒的真偽進行當庭鑒定。
經鑒定,其中4瓶為真酒,其余8瓶為假冒產品。金某某當庭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商貿公司向其退還購酒款項8800元,并按照購酒款金額的十倍賠償88000元。
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并未禁止“知假買假”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有三個爭議焦點:
金某某對于其購買的酒水為假冒產品是否“明知”?
對于當事人是否“知假買假”,需要結合當事人的涉訴經歷和購物過程,以及購物后的維權過程等綜合認定。本案中,金某某在并非酒水消費的高峰期(非節假日期間)自街邊小店一次性購買12瓶高檔白酒,并在購酒過程中全程錄音錄像,在購酒后第一時間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要求退貨退款及十倍賠償,其行為與普通消費者的行為習慣明顯不符。
另查金某某在全國19個省市區涉買賣合同糾紛近百件,反復多次主張高額索賠,應當認定其買假行為具有職業性。
“知假買假”者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是否能獲得懲罰性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并未禁止“知假買假”的行為,發揮“知假買假”者及時發現生產經營者違法線索、協助凈化市場的作用,具有一定積極意義,金某某購買酒水的行為雖然具有職業性,但仍有權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獲得懲罰性賠償金。
如何界定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等因素認定購買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食品數量。
本案中,金某某的購買行為具有職業性,應認定為購買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但仍不能否認其具有消費者的身份,故法院綜合金某某所購買酒水屬于高檔酒水的事實,以及本地區一般消費者的購買習慣,認定2瓶白酒的購買數量應屬于合理生活消費。原告金某某在該范圍內,可獲得十倍懲罰性賠償金。
綜上,法院判決商貿公司退還金某某8瓶白酒(經鑒定為假酒)貨款8800元,給付金某某2瓶白酒的十倍懲罰性賠償款22000元。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且商貿公司已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法院:不鼓勵以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行為
2021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知假買假”者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仍舊有權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知假買假”者在發現食品藥品領域問題線索、促進企業加強內部管理以及增強公眾維權意識方面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因此法律并未對其行為一概予以禁止。但是仍要看到,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的本意,是打擊遏制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提高其違法成本,促進其合法規范經營,進而營造和維護良好的生產經營秩序,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而不是令生產經營者因惡意索賠陷入困境。
針對社會上存在的惡意高額索賠、連續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于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解釋》對惡意高額索賠、連續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行為予以規制。《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對于“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是認定“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食品數量的重要考量因素。
法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不鼓勵以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行為。職業打假人以牟利為目的,利用自身經驗,購買明知存在問題的商品并索賠,其行為逐利性明顯,司法實踐中,對于認定為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的部分,不適用懲罰性賠償。法律倡導生產經營者依法規范經營,消費者理性維權。消費者如遇到制假售假行為,應通過保留購物憑證、向監管部門投訴、提起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問題,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需要兼顧誠信原則,切勿濫用權利,商家也應合規生產經營,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王高遠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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