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芳、孫婷、李蘭、周偉
被告:吳強、鄭剛、王勇
關鍵關系:趙芳是大兒媳,孫婷是三兒媳,李蘭、周偉是家庭成員;吳強、鄭剛、王勇為其他家庭成員。趙芳、孫婷等四原告因一號房屋(北京市通州區A村 x 號院內北排北房三間中西數一間半)權屬確認問題,與被告產生糾紛并訴至法院。
(二)案件背景
早年,陳父與已故妻子林某在北京市通州區A村擁有一處院落(一號房屋所在院落)。林某去世后,經法院調解確定部分房屋的繼承歸屬。2012 年,家庭成員經協商達成《分家協議書》,約定一號房屋內部分房屋歸趙芳、孫婷所有。2022年,趙芳等人對院內房屋進行翻建與新建。為確認房屋權屬利益,四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
(三)訴訟過程
四原告請求法院依分家協議確認一號房屋內北排北房三間中西數一間半歸趙芳、孫婷所有,二人各占百分之五十份額,并由原告方承擔訴訟費。被告吳強、鄭剛同意原告請求,被告王勇則表示不同意。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證據質證,結合當事人陳述與證據認定事實后作出判決。
二、爭議焦點
分家協議效力:2012 年簽訂的《分家協議書》是否真實有效?其中涉及房屋處分的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權屬認定:一號房屋內北排北房三間中西數一間半的權屬應如何確定?是否應按照四原告主張,歸趙芳、孫婷按份共有?
三、案件分析
(一)分家協議效力分析
一號房屋內北排北房三間中西數一間半此前已由生效調解書確認歸吳強所有,吳強在《分家協議書》中將該房屋平分給趙芳、孫婷,此行為實質為贈與。吳強認可贈與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趙芳、孫婷為該村農民,具備接受本村房屋贈與的資格,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所以該贈與行為有效,分家協議中涉及該房屋處分的部分合法有效。
(二)房屋權屬認定分析
趙芳等人對院內原北房三間進行翻建形成現北排北房三間,庭審中,吳強、鄭剛及相關人員均同意將一號房屋內北排北房三間中西數一間半歸趙芳、孫婷所有,結合分家協議的效力,四原告要求確認該房屋歸趙芳、孫婷按份共有,各占 50% 份額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應予以支持。
四、裁判結果
位于北京市通州區A村 x 號院內北排北房三間中西數一間半歸趙芳、孫婷按份共有,每人占 50% 份額;
五、案件啟示
規范協議簽訂:進行分家析產時,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財產分配方式等內容。協議簽訂過程要確保意思表示真實,必要時可邀請無利害關系人見證或進行公證,以保障協議法律效力。
重視證據留存:涉及房產等重要財產權益,要妥善保存房屋買賣契約、繼承文書、分家協議等證據,為后續可能出現的糾紛提供有力支撐。對房屋翻建、改建等情況,也應留存相關審批文件、施工記錄等。
遵循法律規定:財產處分行為需符合法律法規,如農村房屋的贈與、買賣等,要考慮當事人的戶籍性質、是否具備相應資格等因素,避免因違反規定導致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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