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蘇晴
被告:李梅
關鍵關系:蘇晴與周濤曾為夫妻,2001 年離婚;李梅為周濤現任妻子。各方因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 號院 × 號樓 × 層 × 單元 ×)的權屬及居住權產生糾紛。
(二)案件背景
蘇晴與周濤離婚時,法院調解確認二號房屋歸蘇晴所有,三號房屋由周濤居住使用。三號房屋拆遷后,蘇晴于 2006 - 2010 年間與甲公司簽訂系列協議,回購并購買一號房屋,支付購房款及相關費用。2018 年 8 月,一號房屋登記至蘇晴名下。此后,李梅以周濤配偶身份居住該房屋,蘇晴認為李梅侵占房屋,多次要求其搬離無果,遂訴至法院。
(三)訴訟過程
蘇晴起訴要求李梅搬離一號房屋、結清居住費用、支付占用費及利息、賠償門鎖和監控設備損失。李梅抗辯稱房屋實際歸周濤所有,自己作為配偶享有居住權,且蘇晴起訴已過占有物返還請求權除斥期間。雙方圍繞房屋權屬、居住權、賠償責任等提交證據并質證,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
二、爭議焦點
房屋權屬認定:一號房屋登記在蘇晴名下,李梅主張實際歸周濤所有,該房屋產權歸屬應如何認定?
居住權效力:周濤在離婚調解書中獲得三號房屋居住權,該權利是否延續至拆遷后的一號房屋?李梅作為周濤配偶,是否有權居住?
侵權責任判定:蘇晴要求李梅支付占用費、賠償損失,其主張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李梅提出的除斥期間抗辯是否成立?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與居住權關系
離婚調解書明確三號房屋由周濤居住使用,一號房屋由三號房屋拆遷回購而來。雖蘇晴持有一號房屋產權證,并提供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等證據,但結合離婚協議約定、周濤曾出具的聲明(僅表示知曉用蘇晴名字辦理手續)及周濤、李梅長期居住事實,蘇晴未能充分證明周濤放棄三號房屋居住權或同意一號房屋歸其所有,故無法認定蘇晴對一號房屋享有完全排他權利。
(二)侵權責任與抗辯主張
蘇晴要求李梅支付占用費、賠償損失,但未提供欠費明細及損失證據,李梅也提交了部分繳費票據,因此蘇晴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李梅提出的除斥期間抗辯不成立,因法律規定的占有物返還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需滿足特定條件,本案中房屋權屬存在爭議,且蘇晴取得產權證后積極主張權利,不符合除斥期間適用情形。
四、裁判結果
駁回蘇晴要求李梅搬離一號房屋、結清費用、支付占用費及利息、賠償損失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產權登記與實際權屬差異:房產證雖為房屋權屬證明,但在涉及離婚財產分割、拆遷安置等復雜情況時,需綜合協議約定、出資情況、居住事實等多因素判定實際權屬。
居住權的延續與變更: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居住權不因房屋形態改變當然滅失,后續處理需明確權利邊界,避免糾紛。
訴訟主張的證據支撐:主張侵權賠償、費用支付等訴求時,應提供充分證據,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抗辯的準確適用:當事人援引法律條款抗辯時,需確保事實與法律要件相符,避免因錯誤適用導致抗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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