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是較為普遍的現象,這一行為背后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長期備受關注。隨著社會發展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相關法律規定歷經多次變革,深刻影響著家庭財產的分配與歸屬。
一、早期規定:傾向共同財產認定
在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中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該規則將婚后父母出資購房的行為,原則上定性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旨在維護婚姻家庭的整體利益,體現夫妻財產共同共有的屬性。然而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于親情與傳統觀念,往往不會明確作出只贈與一方的意思表示。這就導致在子女離婚時,大量婚后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與出資方父母的意愿相違背,引發諸多爭議。
家理律師事務所王麗蕊律師:父母出資購房法律變革
二、中期調整:以登記為判斷標準
鑒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在實踐中的困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作出了調整:“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一規定將產權登記作為判斷贈與對象的關鍵依據,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父母礙于情面難以明確贈與意思的問題,保護了出資方父母的財產權益。不過該規定也引發了理論界的爭議。一方面,從家庭倫理角度出發,父母出資購房更多是為了子女婚姻幸福,簡單以登記判斷歸屬與家庭關系的情感性、倫理性不完全相符 ;另一方面,與《民法典》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一般規則存在一定沖突,在雙方無明確約定時,按份共有的認定與家庭關系下共同共有的通常理解相悖。
三、現行規定:回歸家庭倫理,綜合考量多方因素
《民法典》頒布后,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的原則處理 。”即繼承或受贈的財產,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看似又回到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思路,但由于婚姻家庭財產關系的復雜性,實踐中仍存在問題 。
2025年實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八條則對父母出資購房問題進行了更為細致且人性化的規定: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房屋不論是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時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例如,小王和小李結婚后,小王父母全額出資購買一套房產,登記在小王名下,若離婚時沒有約定贈與情況,法院一般會將房子判給小王 。但如果小李在婚姻中承擔了較多家務、育兒責任,且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法院可能會判決小王給予小李一定補償 。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對房屋均有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因不同案件出資來源和各方出資比例不同,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分別處理。比如,小張和小趙結婚后購房,小張父母出資60%,小趙父母出資40%,房產登記在小張名下。若離婚時沒有約定,法院會以出資比例為基礎,同時考慮如小張和小趙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況、有無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補償比例并非固定按照出資比例,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高于或低于出資比例 。
四、法律變革的影響與意義
這些法律變革體現了從單純依據財產關系規則處理,到充分尊重婚姻家庭情感性、倫理性本質特征的轉變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的規定,既尊重了父母出資的意愿,保障了出資方父母的財產權益,又兼顧了非出資方在婚姻中的付出和貢獻,通過綜合考量多種因素確定房屋歸屬與補償,實現了家庭成員間利益的動態平衡。在司法實踐中,這使得法官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有了更明確、更具操作性且更符合公平正義的裁判依據,減少了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提高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對于社會公眾而言,也更加清晰地了解到父母出資購房在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后果,有利于在購房前通過合理約定等方式規避潛在風險,維護家庭財產關系的穩定 。
本文作者
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麗蕊
王麗蕊律師親辦案件100+擅長談判、調解、訴訟,具有金融及法律復合背景,近年來專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務領域,辦理過多起離婚、繼承、子女撫養、分家析產等家事案件,具有豐富的庭審和談判調解經驗。王律師善于通過溝通和協商解決糾紛,熟練運用各種調查手段,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全面清查,確保財產分割的公平合理。同時,王律師極具耐心,善于傾聽客戶的訴求,理解客戶的痛苦和擔憂,以專業、高效、貼心的服務,為客戶排憂解難,幫助客戶重新開啟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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