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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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程序中,當財產面臨多輪查封時,輪候查封的效力及案外人的救濟途徑成為備受關注的焦點。
那么,對輪候查封能提執行異議嗎?應如何選擇救濟途徑?
最高院在《張某訴門某、孫某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中明確:
輪候查封在性質上不屬于正式查封,并不產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亦不會損害案外人對查封標的物所享有的實體權利。
案外人對輪候查封提出執行異議,不具備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提起執行異議的前提條件,亦不具備依據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前提條件,此類案件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執行異議之訴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輪候查封對于特定標的物的查封效力是待定的。輪候查封生效的條件是在先的查封依法解除,生效的時間即在先查封解除的時間點。
本案中,根據異議復議階段查明的情況,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以(2021)京0107執12121號執行文書查封了案涉房產,查封期限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福州中院于2022年3月29日輪候查封了案涉房產。
因此,邢某提出異議時,福州中院輪候查封并未實際產生查封的效果,未實際起到限制轉移案涉房產權利或限制作其他處分的作用。邢某也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權利已經與輪候查封當事人利益產生了實際沖突。
邢某向福州中院提出的執行異議,并不具有權利保護的緊迫性,福州中院依照《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二條規定裁定駁回異議申請,并無明顯不當。邢某可以依法向首封法院提出異議、主張權利。
周軍律師提醒,由于輪候查封并未實際產生查封的效果,因此對于輪候查封提起的異議法院一般不會支持,當事人應當向首封法院提起。只有舉證證明輪候查封與當事人利益產生了實際沖突的,法院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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