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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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執行程序開始后,如果當事人、案外人(執行程序以外的人)認為所執行的標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或認為執行可能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違法行為的異議;第二類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向法院提出的異議;第三類是關于分配方案的異議。
實踐中,經常會有當事人提起異議事項不全,或者提起又撤回的情形。
那么,有那些情形的,執行異議撤回或提過后就不能再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這一規定主要是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則以及維護司法程序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一事不再理原則要求對于已經生效的裁判文書,當事人不能再次就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訴訟。執行異議程序中,當事人或案外人撤回異議,視為對自身異議權利的一種處分,之后再次就同一執行行為或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
不過在實務中,存在一些特殊情況需要具體分析。
例如,如果有新的事實和證據出現,且這些新情況足以改變對執行行為或執行標的的認定,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但如果所謂的“新證據”實際上指向的執行標的額與原異議相同,或者新情況并非實質性改變原有的異議事由,一般仍會遵循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另外,如果當事人撤回異議是受到了欺詐、脅迫等非法因素的影響,并非真實意愿的表達,在消除這些非法因素后,向法院說明情況并申請再次提出異議,法院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查和處理。但當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這些非法因素以及撤回異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
周軍律師提醒,執行異議撤回后能否再次申請異議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在具體案件中,當事人如果對執行異議相關問題存在疑問,應當及時咨詢專業的法律人士,以獲取準確的法律建議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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