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上海市紅十字會條例》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分為總則、組織、職責與保障、管理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四十二條。
條例支持和保障紅十字會履職:
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紅十字應急救援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統籌協調支持紅十字會履行應急救援工作職責;將紅十字備災救災物資儲備倉庫建設納入當地綜合防災減災規劃;鼓勵、支持紅十字會建立各類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提高救援專業化水平。
——《上海市紅十字會條例》
第三章第十七條
本市推動應急救護培訓進學校、進機關、進樓宇、進企業、進社區、進鄉村。
衛生健康、教育、交通、文化旅游、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紅十字會開展應急救護培訓。
——《上海市紅十字會條例》
第三章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統籌協調,支持紅十字會依法推進捐獻的相關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并落實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激勵政策。
民政、規劃資源等部門應當支持紅十字會通過建立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者紀念園等紀念場所,開展緬懷活動。
——《上海市紅十字會條例》
第三章第十九條
鄉鎮、街道紅十字會應當建立紅十字服務總站和紅十字服務站等基層服務平臺,參與基層治理,聯系和服務基層群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紅十字服務總站、紅十字服務站提供固定工作場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業工作力量,開展社區紅十字工作。
——《上海市紅十字會條例》
第三章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紅十字志愿服務納入志愿服務工作,建立激勵機制,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紅十字志愿服務,為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保障,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上海市紅十字會條例》
第三章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紅十字青少年工作納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體系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整體規劃,推動各級各類學校建立學校紅十字會,開展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上海市紅十字會條例》
第三章第二十二條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執行救援、救助任務并標有紅十字標志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并按照規定減免車輛通行費。
公安、交通、民航、鐵路、稅務、海關等部門對紅十字會接受境內外援助或者捐贈用于救助和公益事業的款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先辦理有關手續,符合條件的可以減免相關稅費。
——《上海市紅十字會條例》
第三章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托公共文化等設施,開展紅十字文化宣傳。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以及廣告經營者應當安排一定的版面或者時段,用于紅十字公益宣傳。
車站、機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為紅十字會開展募捐和宣傳等公益活動提供便利,減免相關費用。
——《上海市紅十字會條例》
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必要資金,用于支持紅十字會開展人道救助工作。
——《上海市紅十字會條例》
第三章第二十五條
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紅十字會的信息化建設納入當地信息化建設規劃和數字化轉型工作,提升紅十字會科學管理和信息公開水平,實現備災救災、人道救助等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建共享。
——《上海市紅十字會條例》
第三章第二十六條
本市將紅十字工作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市民積極參與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志愿服務等工作,弘揚社會文明新風尚。
——《上海市紅十字會條例》
第三章第二十七條
紅十字標志和名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牟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
——《上海市紅十字會條例》
第三章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編造、發布、傳播涉及紅十字會的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
——《上海市紅十字會條例》
第三章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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