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應是溫暖的港灣,
是社會穩定的細胞,
但家庭暴力的發生,
不僅會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導致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人的不幸,
也會給社會秩序帶來諸多不穩定因素,
影響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
現實生活中,性格軟弱的人在面對家暴時,往往會缺乏反抗的勇氣和能力,這也是導致長期遭受家暴的一個重要因素。但實際上,家暴與受害者的行為毫無關系,是施暴者漠視生命,漠視法律的表現。家暴是逐步試探道德底線的過程,容忍第一次,就等于默許無數次。近日,龍勝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離婚糾紛案件,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表明法院對家暴行為說“不”的態度。
01
案情回顧
原告王女士與被告張先生于2007年在外因務工認識、建立戀愛關系并開始同居生活,2008年登記結婚。婚后感情尚好,2009年生育女兒,2011年生育兒子。婚后雙方長期在浙江省務工,后因孩子上學后回到龍勝縣城生活。2023年,王女士外出務工,張先生則在龍勝縣內務工。2024年7月,張先生因家庭瑣事與王女士發生矛盾,張先生毆打了王女士和女兒,導致王女士多處軟組織受傷。
02
法院裁判
婚姻應當以夫妻感情為基礎,是否準予離婚,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為標準。王女士與張先生在務工時相識,自由戀愛后自愿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了一對兒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姻存續期間偶爾發生爭吵在所難免,但爭吵甚至引發家庭暴力,則會對雙方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夫妻感情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依照上述規定,張先生2024年7月對王女士及女兒實施毆打的行為,屬于家庭暴力。現王女士起訴要求與張先生離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三)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規定,應判決準予離婚。王女士起訴離婚的訴請,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03
法官說法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身體、禁閉、凍餓、凌辱人格、精神恐嚇、性暴虐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傷害、摧殘、折磨的行為。家庭暴力,從來不是小事。家暴受害者要正確認識家庭暴力,這是逃離的第一步。每個人都應當對家庭暴力零容忍,我們不能用和稀泥的方式掩蓋女性在家庭中遭受暴力的事實,婚姻不應成為女性冒險之旅,家庭也不應成為暴力的遮羞布。家庭暴力從來不是家務事,是違法行為,必要時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當您正在或已經遭遇家庭暴力時,請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向所在單位、社區、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部門求助、反映,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用法律為自己“撐腰”,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三審:符慧寧
二審:陽文士
校對:白桂杰
編輯:吳 娜
來源:楊芝、盤付蓮(圖片來源于豆包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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