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指貪污“一萬元”被雙開的張保文,已伸冤34年。如今張保文已79歲高齡,仍然不能釋懷。
1991年6月10日,時任河北省邯鄲市曲周縣農機局局長的張保文因“貪污罪”被提起公訴。
張保文1965年參軍,1981年轉業回到曲周縣,曾任河北省邯鄲市曲周縣河南疃鎮黨委副書記、書記,直到1988年調到縣農業機械局任局長。
1990年10月,當地組織人員調查張保文在河南疃鎮任書記期間是否存在違紀問題時,查到一張銀行存款單,正面寫著1萬元匯款備注,背面寫著擔保人借款,上面有“張保文借款”五個字。
根據法院判決認定事實,1984年袁某貴任曲周縣河南疃鎮河一村村支書期間,將本村賣宅基地部分款以個人名義存入河南疃供銷社。同年10月時任河南疃鎮黨委書記的張保文找袁某貴借一萬元錢,袁某貴回答:“錢在供銷社存著,你去取吧。”11月2日,張保文找到河南疃供銷社主任袁新某,和其一起找到供銷社會計王某全說明情況,由王書全給張保文開了付款委托書,張保文持委托書到河南疃信用社,通過會計朱某祥開了一張一萬元的現金支票。最后,張保文又通過農業銀行河南疃營業所副主任趙某強將款取走,至今未還。袁榮貴為堵塞漏洞,在1985年、1986年采取公款利息不報收入、不報單據等手段,向本村會計報賬7525.20元,其余2474.80元自己墊付,把這一萬元還到賬上。
基于此,1991年6月,曲周縣法院認定張保文構成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張保文上訴,同年8月,邯鄲市中級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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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該案經歷一審、二審、再審又發回重審的流程,至今未果。張保文說:“它(這件事)毀了我一生,毀了我的家庭。”此事后,張保文常年隨身攜帶速效救心丸。
對于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張保文從未承認,也從未作過有罪供述。他表示該案所涉人證、物證均存有疑點。
“第一:我從未取(借)過一萬元;第二:所有借款單據上沒有我簽字,沒有我蓋章;第三:從來沒人問過我,也沒人找我要過賬。自始至終,我對此事一無所知。判決書上寫的事件的全過程都屬于編造,完全是無中生有。”張保文稱,該案所涉付款委托書、現金支票上的張保文簽名均非自己本人所簽。
根據河北省人民檢察院邯鄲分院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載明:“張保文借款”五個字為供銷社會計王某全所簽;“付款委托書”五個字書寫的字跡明顯與付款委托書上其他字跡是不同筆書寫,王某全也出證是事后補簽;現金支票上“張保文”的簽字系趙某強所寫。
“如果真的是我提的錢,在已經有署名的情況下為什么還要找趙某強代簽?這明顯不符合常理。”張保文說。
一份筆跡完全不能對應的證據為何能認定張保文為貪污罪呢?據判決書顯示,將張保文定在“貪污罪”的恥辱柱上的最后一顆釘子是王某全、袁新某、朱某祥等人的口供,幾人在最初的口供中均表示確有此事。
然而,該案判決6年后,上述三人皆稱自己當年是在被逼迫的情況下,作出張保文從供銷社賬上借款的證言,并出具了手寫證明材料交給張保文。
據證明材料顯示,袁新某于1997年10月12日證言指出:“在1990年9月至10月,曲周縣紀委和縣檢察院,調查河南疃鎮黨委書記張保文案件時,縣紀委書記席××、王××等三人找到我,問我在1984年11月份張保文從供銷社賬上借取河一村袁榮貴存款一萬元事。我說:時隔五六年時間了,我記不清了。席××講:你供銷社取款支票上有張保文簽字,你為啥不承認,還在包庇他?我說:在我記憶中只有袁榮貴對我說過一句話,說張保文書記家買汽車,需要借一萬元,但張保文從來沒有給我說過借款事,更沒有見到張保文來我供銷社辦過借款手續事。后來縣紀委和檢察院多次找我,逼著讓我作證,我實在沒有辦法了,只好出了張保文說過借款的證明。”
朱某祥在1997年10月17日作證說:“因為信用社轉賬支票上沒有人簽字,時隔六年之久,我確實回憶不出是誰了,但是檢察院的人多次找我,并把我叫到縣檢察院叫我必須作證,找出這個人來......我不能胡說冤枉人,我不能作證辦轉賬支票的人。但檢察院的人對我大發脾氣,他一方面引誘著我:河南疃供銷社人作證是張保文辦的,營業所也作證是張保文辦的支票,你為什么不作證......不出不行,別人都說了你為什么不說,不說就是你貪污了。”
王某全于2006年10月10日作證表示:“因事隔六年之久,經回憶記不清怎么回事,一點印象也沒有了,但王全慶他們要我出證是張保文取走的一萬元,因我記不清張保文取走之事我就說以原始記帳簿為據,他們就讓我天天去檢察院、紀檢會報道,回憶達14天。后來,他們拿來原河南疃河一村支書袁榮貴的口供錄音放給我聽,引誘我作證是張保文取走的,他們還跟我說,‘如果不是張保文取走的,那就是你自己取走的,就是貪污,即便是還上了也是挪用公款’。在那14天的日日夜夜里,我家里孩子小,愛人又生病,逼的我幾次嗚嗚大哭,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我寫了一份證詞,但王全慶看后說不行,他親手把我寫的證詞進行修改,然后讓我再抄寫,作證是張保文取走的。”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8年前《民主與法制》雜志社就曾公開報道過此事,同時對于證人翻供的細節也有過記載,其中供銷社主任袁某文、信用社會計朱某祥、村支書袁某貴三人均表示曾被辦案機關威脅,并被迫做出了虛假的證言以證明張保文貪污。
而彼時張保文案申訴代理律師王殿學認為,取款需要經過供銷社、信用社、農業銀行營業所等幾個機構配合才能完成,既沒有張保文的親筆簽名或手印,也沒有證據佐證是張保文取款,這一款項的提取已經嚴重違反當時供銷社、信用社、農業銀行營業所的財務規章制度,法院現在用無張保文本人簽字或手印的書證來證明張保文提現并認定犯罪,是在嫁禍于張保文。
上述報道同時還提到,彼時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明楷,根據案件材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刑事法理論,對于本案的結論性意見是:本案是被告人“零口供”的貪污案件,有大量證據證實張保文沒有貪污事實;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張保文犯貪污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和疑點無法合理排除,得不出張保文實施了貪污行為的唯一結論。
綜合全案證據,上述“結論性意見”還認為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對所認定的張保文貪污的事實未能排除合理懷疑。同時,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兩次以定罪證據不充分作出再審決定,邯鄲中院以事實不清發回曲周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綜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的證據不充分和邯鄲中院認定事實不清的結論,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認定無罪。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袁某貴曾于1990年8月份被押送到公安局看守所。與袁某貴同處一個號(六號)的常某某等人稱,問及袁某貴“犯啥事進來的?”,其表示:“某位領導,可能讓張保文得罪了。”常某某對此事亦手寫了證明材料交給張保文。
對此,張保文表示曾有過猜測。他告訴“法度Law”:我在曲周縣農業機械局任局長后,對一農機公司進行大膽改革,實行責任承包獎懲制,公司取得了較大發展,1989年當年就盈利26萬元。某個別領導就想把自己的親屬和幾個女性安排進來。因為農機公司是個小單位,人員已經超編,我沒有及時安排,沒想到就這樣得罪了領導。不久,就開始調查我的問題。
三十四年的伸冤之路,張保文曾就此事經歷一審二次,二審三次,河北高院決定再審二次,邯鄲市檢察院申訴審查二次,河北省檢察院審查一次。近日,七十九歲的張保文在其代理律師澤亨所主任張雪峰、其女兒的陪伴下到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材料。
“我就想要一個正義判決,我要我的尊嚴,除非天誅地滅!”張保文說,“最高檢的同志看了整個卷的情況,問了我一些情況,我進行回答,做了一些補充簽字。最高檢代表著我們國家最權威的法律棟梁人物,我心里又覺得有了希望。”
左:張雪峰,右:張保文
一直幫張保文申冤多年的張雪峰律師,日前在朋友圈發表感慨:“八年來了二三十次,今天再次陪河北邯鄲曲周人民法院判決的張保文貪污一萬元案件進行申訴。”
張保文告訴“法度Law”,被雙開后,自己只能做些零工維持生計,兒子早早從事營銷工作,女兒在飯店端盤子、洗碗補貼家用。他曾有過極端想法,被妻子勸阻。所幸家人、朋友一直不遺余力地支持他的伸冤之路,期待能還其清白。
“我找工作時明確跟老板說我是被冤枉的刑滿釋放人員,你們能不能理解?只要你們能用我,我會拼命干!拼命干賺了錢我就去打官司,打官司回來我還拼命干!”張保文表示,他十七年當兵,十三年從干,心中始終堅信黨的公平正義,堅信終有一日法律能夠還他清白。
張保文走過堅定、清白、為民為公的前半生,若沉冤不能昭雪,此生難以釋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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