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犯罪與民事追責的交織地帶,始終有一道經典命題:如何既恪守公司獨立人格的法定原則,又回應實質正義的樸素訴求?當刑事定罪的刀刃落下,民事案件中公司的面紗是否必然隨之破碎?5月16日,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智勝律法團召開周例會,一場關于規則邊界與專業技藝的探索正在展開。
一、股東構成刑事犯罪,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突破公司“面紗”?
刑民交叉問題的復雜性,需要從多個部門法律提供的視角進行觀察、解析,進而形成能夠在多個部門法學之間證成的判斷規則和處理方式。實踐中關聯股東與公司的刑民交叉案件較為常見。智勝律法團天年部部長俞奇沐律師就其近期承辦的案件進行案件分享:股東的刑事犯罪是否足以穿透公司獨立人格,在民事案件中直接追究股東責任?(因正在承辦,具體案情暫不分享)
民法與刑法的價值功能不同,當二者交叉時并不是二者功能的疊加,反而容易導致民事、刑事兩種法律責任難以區分,罪與非罪界限模糊,使得兩種法律都未能發揮出應有的社會效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然而,關于本案中,民事案件由誰來承擔責任?俞奇沐律師認為,應當由公司承擔,本案之所以直接追究股東的刑事責任,或系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兩種相互獨立的責任形式,公司未在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判處刑事責任,不代表其必然無需在民事訴訟中承擔民事責任,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需要依據民事法律規范予以判斷,若符合相應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其核心價值主要體現在法律關系明晰化。公司獨立人格是現代商事法律的靈魂,其維護不僅關乎個案正義,更涉及市場經濟的整體秩序。若簡單適用刑事判決,直接追究股東的民事責任,則會導致公司“面紗”被突破。同時,青年律師楊雨暉通過檢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2019)滬民終450號),認為單位不構成犯罪,而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構成犯罪的,我們還是應當從民事侵權的角度判斷。是否以單位的名義實施了侵權行為,如果以單位的名義實施侵權行為,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就有可能不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刑民交叉案件,跨越刑事與民事兩大基本法領域,又涉及懲治犯罪,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與尊重意思自治,維護個體財產權益的平衡。刑民交叉視野下涉合同類刑事審判需要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同時,法院應積極發揮民事審判在促進民生保障體系規范化與打造良好營商環境中的司法護航作用。
二、民事案件如何用“建構”與“解構”重塑證據戰場?
在民事案件的法庭交鋒中,律師的角色既像棋手,又像建筑師——有時需步步為營地鞏固陣地,有時則需果斷拆解對手的堡壘。俞奇沐律師結合本期例會案例分享,點破玄機:“案件的勝負,往往取決于能否在‘建構’與‘解構’之間精準切換。”
(一)構建策略:放大有利條件的“聚焦法則”
當證據天平傾向己方時(如舉證責任分配優勢或關鍵證據效力),通過證據鏈重組、邏輯強化等方式充分放大有利因素,形成壓倒性證明力。我們作為律師的任務是讓每一份有利證據都成為“不可忽視的存在”,當證據本身是點,我們要讓法官看見一條線;當證據是一條線,我們要讓法官看見一個面。
(二)解構策略:打破不利定式的“破壁術”
當遭遇不利證據體系(如對方提出的定型化認知或司法慣例偏見),需要運用逆向思維拆解證據結構:通過質疑證據三性、引入新證據補強、重構法律因果關系等方式打破既有認知框架。例如當線下支付沒有支付憑證來進行證明時,可以通過引入“替代性解釋”動搖心證。證據不是真相本身,而是真相的投影。解構的目的,是讓法官看見投影背后的多重光源。
法律人的戰場,從來不是非黑即白的角斗場。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公司面紗”是否被刺破,本質上是法律價值的一次權衡——既要防止股東借公司外殼逃避罪責,也要守護企業獨立人格對市場秩序的托舉;而民事案件的證據博弈,則是一場“理性與藝術的共舞”——無論是建構策略中將星火燃成烈焰,還是解構策略中將巨巖碎為塵沙,核心始終在于讓事實回歸其本真狀態。從刑民交叉的責任厘定,到證據戰場的攻守轉換,無不揭示一個深層命題:法律實踐的本質,是在規則的剛性框架下,用專業與智慧雕刻出最接近正義的形態。
來源:指尖新聞
作者:羅愷瑤
編輯:易賽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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