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信保事業部許昌營業部原經理何庭含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以貸款詐騙罪、洗錢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處罰金22萬元,責令退賠各被害單位經濟損失3236萬元。
2017年至2023年2月期間,何庭含利用職務便利,以“公司沖業績、貸款由公司償還”為名實施犯罪。他偽造“陽光財險許昌中心支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公章,向貸款人出具虛假《還款協議書》《結清證明》,謊稱貸款由公司使用并負責償還。
案發后,警方在其辦公室查獲92本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部分車輛在未結清貸款情況下被虛假解押。
辦理貸款時,何庭含指使平安普惠工作人員協助客戶虛構工作單位、虛增月收入。他還通過承諾4%-20%的返利吸引客戶,2017年返利4%,2022年升至10%,2023年1月達20%,誘使客戶將貸款資金轉入其個人賬戶。
何庭含通過297人在多家金融機構辦理359筆貸款,累計騙取資金7623萬元,主要用于“貸新還舊”、個人消費及支付返利。
2020年已出現1400萬元資金缺口,至案發時仍有1543萬元未償還。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其花費328萬元購買彩票,僅中獎204萬元。經審計,該案給陽光財險、平安普惠、中信百信銀行等金融機構造成直接損失323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何庭含虛構貸款用途,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構成貸款詐騙罪;通過購買彩票轉移資金性質,掩飾非法所得來源,構成洗錢罪;偽造機動車登記證書等證件,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二審法院指出,何庭含作為金融機構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系統性犯罪,犯罪時間跨度長、涉案金額巨大,依法應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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