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河南媒體都市報道,記者直接訪談了擺夜市的攤主,不止一個攤主表示,每個月需要交一條芙蓉王,而且據說對方礙于身份還不直接收,讓每個月20號交到一個攤販手中,由這個攤販集中給他。如果不交就擺不了攤,他們表示在交了煙之后果然沒有人來查,但是不交好像真的有人管。
攤販也奇怪,一個月20多條煙,怎么可能抽得完?號稱還要給其他的人分享和上供,這其中是不是涉及行賄受賄以及集體貪腐呢?對此事要重視,假如公權力變成了個人謀取私利的行為,而且就如同過去的黑社會一樣,每個月收一條煙的保護費,那么性質太惡劣了!影響也太差了,對于河南鄭州的營商環境破壞力也太大了。
不過時隔一天就出了初步調查結果,當地的城管并沒有參與此事,也沒有城管人員參與此事。原來是經開區明湖辦事處袁某某,涉嫌授意個別夜市商販,向其他夜市商販收取香煙。目前袁某某已經被停職調查,將依據依法從嚴從快處理。
原來與鄭州經開區城管部門無關,而是與經開區工作人員袁某某有關。這一次給河南鄭州調查組點個贊!調查效率還是非常快的,而且很快出了初步的調查結果。攤販向記者反映的事情屬實,但是背后涉及的問題也顯示出來了。
如果算一算,在地鐵口有著二十幾個攤販,每月一條芙蓉王煙,那么金額將達到5000元以上。如果收取的月份還挺多,那么價值可能要達到數萬元。這完全可以夠得上刑責了,到底是利用國家公職人員身份,算貪污受賄還是敲詐勒索呢?其實這對應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那么如果屬于國家公務人員,利用自身特殊地位或者特權作為籌碼向他人索要錢財,那么這就更為符合受賄罪的法律規定。如果他們超越權限或者濫用職權來強行要求接受賄賂,那就更可能被認定為構成了濫用職權罪。但是不論如何,都應該被追究刑責。
之前也有過此類案例,2019年某地一名城管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攤販索要“保護費”,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20年,某地一名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向商戶索要財物,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
不過此事還是有蹊蹺,地鐵口小攤販,一般來說都是城管部門在負責管理。那么這個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又是如何做到攤販交了煙就可以安安心心擺攤呢?既然他不是城管部門的人,他又如何能做到這一點呢?可能還需要深入的去調查一下,事情應該還原一個真相。
利用手中那一點小小的職權都要進行盤剝,真的是令人深厭,而且令人憎恨。公職人員敲詐勒索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公眾利益,也嚴重破壞了政府公信力。
“權力如劍,正義者用之護民,貪婪者用之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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