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實施。這背后,上海年初舉辦的一次意見建議征詢會上提出的六條立法建議被“研究吸納”。
分別來自律所和企業
這六條建議中的四條,來自上海邦信陽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龍陳律師。
其中,為解決民營企業被多頭管理而又投訴無門問題,龍陳律師建議對行政機關違法設立專門投訴舉報機制。該建議被“研究吸納”后,《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三條增加了如下內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
龍陳律師提的第二條建議是避免民營企業應收賬款被以審計等為由拖欠。這條建議被“研究吸納”后,《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七條多個“不應”都改成了“不得”。”“二者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對民營企業的保護力度明顯加強了。”龍陳解釋,“不應”側重道德或建議性勸阻,在法律文件中較少出現,如果使用則多為指導性條款,無直接強制力,屬于正常情況下需遵守的條款,即使違反也不一定會引發行政處罰;而“不得”,在法律中屬于禁止性規范,違反需承擔法律責任。
龍陳律師所提第三條被“研究吸納”的建議是,切實保障民營企業訴訟權利——他認為《民營經濟促進法》原草案第二稿第六十八條主要側重于“協商、調解”,對法院的立案責任沒有明確規定,于是,根據自己多年執業經驗,建議明確人民法院對拖欠賬款案件的立案義務。意見被“研究吸納”后,第六十八條增加了這樣的內容:“人民法院對拖欠中小民營經濟組織賬款案件依法及時立案、審理、執行……”
龍陳律師所提第四條被“研究吸納”的建議是,將無故拖欠民營企業款項的責任追究明確為單位和主要負責人,增加條款執行性和敦促效果,防止有關責任人因調離、轉崗等原因難被追責,讓民營企業家維權更加理直氣壯。建議被“研究吸納”后,《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三條增加了這樣的內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上海正典法律信息傳播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堃提的兩條建議也被“研究吸納”。其中一條建議是,將《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第二稿)第七十條“依法給予處分”的對象具體化為“依法給予違法機關、單位及主要負責人處分”。正式發布時,原草案中的第七十條變成第七十一條,“依法給予處分”變成了“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李堃提的第二條建議是,從制度上徹底杜絕地方因經濟利益進行異地執法的念想。意見被“研究吸納”后,規范異地執法行為的第六十四條有了這樣一句話:“禁止為經濟利益等目的濫用職權實施異地執法。”
均源自一次征詢會
龍陳和李堃的上述建議都是通過虹橋街道立法聯系點提出來的。這里,早在2015年7月就被列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基層立法聯系點,也是迄今為止上海唯一一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基層立法聯系點。該街道萍聚工作室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基層立法聯系點的聯絡站,黨支部書記朱國萍是聞名遐邇的“小巷總理”,曾榮獲全國優秀共產黨員、全國勞動模范、全國三八紅旗手等國家級榮譽,連續當選為黨的十六大、十七大代表和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
今年1月16日,萍聚工作室組織了《民營經濟促進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兩部立法意見建議征詢會。龍陳和李堃的上述建議就通過萍聚工作室這個聯絡站提交至虹橋街道這個聯系點,然后再進一步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龍陳說,他1月12日收到開會通知時,雖然離春節越來越近,工作節奏頗為緊張,但還是擠出三天時間反復研讀法律條款,并結合自己長期以來的法律實踐,整理出了13條書面建議,被“研究吸納”4條(“研究吸納”后的具體表述與原建議內容略有差別)。
龍陳律師認為,這4條修改不僅僅是法條文字的技術性調整,更是對民營經濟法律保障理念的深刻升華——從倡導性向強制性轉變,從模糊責任向明確責任轉變,從重調解向重立案轉變,將有效減輕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的資金鏈壓力,降低其維權成本,提高投資和創業積極性。
原標題:《《民營經濟促進法》今起實施,上海基層六條立法建議被“研究吸納”》
欄目編輯:楊玉紅 題圖來源:采訪對象供圖 圖片來源:采訪對象供圖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羅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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