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陽
被告:甲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王浩
第三人:乙中介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
主體關系:甲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王浩系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王浩與王琳為兄妹關系;乙公司為涉案房屋交易中介方。
(二)案件背景
2023 年 10 月 7 日,趙陽與王琳簽訂一號房屋買賣合同,當日因購房資質問題,經《變更協議書》將買受方變更為甲公司,房屋總價 150 萬元。合同約定甲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前支付購房款并辦理過戶,逾期按總房款 20% 支付違約金。王琳先行支付 5 萬元定金,趙陽出具收據。2023 年 11 月 10 日,房屋完成網簽。因甲公司逾期未支付房款,趙陽訴至法院主張解約并索賠。
(三)訴訟過程
趙陽請求解除合同、辦理解除網簽手續,要求甲公司與王浩支付違約金 30 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甲公司與王浩辯稱:定金 5 萬元足以賠償損失;違約金過高應酌減;趙陽曾口頭同意延期付款;趙陽未產生實際損失;王浩非適格被告。乙公司表示由法院判定是否解除合同,其余與己無關。法院組織質證并確認相關證據效力。
爭議焦點
合同是否應當解除?
原告主張:甲公司逾期未付購房款,構成根本違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當解除。
被告主張:已積極溝通延期付款,趙陽曾口頭同意,不應解除合同。
違約金數額應如何認定?
原告主張:按合同約定,甲公司應支付總房款 20% 即 30 萬元違約金。
被告主張:違約金過高,定金 5 萬元已覆蓋損失,請求法院酌減。
王浩是否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主張:王浩作為一人公司股東,應與甲公司共同擔責。
被告主張:公司財產獨立,王浩非合同當事人,不應擔責。
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條件成立
根據《民法典》第 563 條,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甲公司逾期未支付購房款,趙陽出售房屋獲取價款的目的落空,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且起訴狀副本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送達甲公司,依據《民法典》第 565 條,合同于該日解除。
(二)違約金需合理調整
雖然合同約定 20% 違約金,但被告主張過高有事實依據。法院綜合考量:① 趙陽未充分舉證實際損失;②甲公司存在經營困難等客觀原因;③ 趙陽未積極采取止損措施。依據《民法典》第 585 條,法院酌定違約金為 20 萬元,并抵扣已付定金 5 萬元,最終確定支付 15 萬元。
(三)股東連帶責任成立
依據《公司法》第 63 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需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否則應對公司債務擔責。王浩未能提供證據,故需對甲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趙陽與甲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變更協議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解除;
甲公司于判決生效 15 日內協助趙陽辦理一號房屋網簽解除手續;
甲公司支付趙陽違約金 15 萬元,王浩承擔連帶責任,于判決生效 7 日內履行;
駁回趙陽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啟示
合同履行嚴守約定:付款方應按期履約,避免以口頭協商對抗書面合同;收款方應及時書面確認變更事項,防止爭議。
違約金約定需審慎:過高的違約金條款可能被法院調整,建議結合實際損失預估合理比例,并明確損失計算方式。
一人公司風險隔離:股東需建立規范財務制度,保留公司與個人財產獨立的證據,避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介職責明確:中介方應監督合同履行,對關鍵事項(如付款期限變更)留存書面記錄,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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