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顧:6000萬違約金引發的爭議
2021年,上海某房地產合作項目中,甲方將項目50%權益以1億元轉讓給乙方,約定分5期支付款項,并明確“逾期超3個月可解除合同,乙方需支付6000萬元違約金且放棄調整權利”。協議簽訂后,乙方支付3期共6000萬元,但第4期逾期未付。甲方起訴要求支付剩余款項及6000萬違約金,乙方則以“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法院調減。
爭議焦點:合同中“放棄違約金調整權”的條款是否有效?
二、法院裁判:放棄調整權的約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明確:當事人不得事先約定放棄違約金調整權。法院認為:
法定權利不可剝奪:違約金調整權是《民法典》第585條賦予的法定權利,旨在平衡契約自由與公平正義,具有強制性規范性質。
公共秩序優先:若允許通過約定排除司法調整,可能引發虛假訴訟、市場交易風險,架空立法目的。
實質公平考量:本案違約金6000萬元遠超實際損失(合同總價1億元,乙方已履行60%),法院最終酌情調減。
裁判結果:支持乙方請求,認定“放棄調整權”條款無效,違約金數額依法調整。
三、俞強律師提示:違約金條款的“雷區”與應對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結合實務經驗,提示如下:
1. 違約金調整權的法律本質
法定強制性:《民法典》第585條明確規定,違約金過高或過低時,法院可依請求調整。該規則旨在防止“以約定之名行不公之實”,屬強制性規范,不得通過合同排除。
實務誤區:部分企業誤以為“放棄調整權”可鎖定風險,實則此類條款無效,反增訴訟成本。
2. 約定違約金的三條紅線
合理預估損失:違約金可略高于實際損失(通常不超過30%),但需結合合同類型、履行情況、過錯程度綜合判斷。
避免絕對化表述:如“無論損失多少均不得調整”“違約金固定為XX萬元”等條款,易被認定無效。
區分商事與民事主體:商事主體因風險預判能力較強,法院對其違約金調整更謹慎,但仍需符合公平原則。
3. 企業合規建議
動態評估損失:在合同中列明損失計算依據(如資金占用成本、預期利潤),為違約金合理性提供證據支撐。
分段約定違約金:按逾期時間、未履行比例設置階梯式違約金,降低被認定為“過高”的風險。
爭議解決條款:約定仲裁或訴訟時明確適用法律,避免因管轄權問題延誤維權。
四、互動與風險提示
讀者討論:您在簽訂合同時是否遇到過“放棄違約金調整權”條款?如何看待其法律效力?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結合證據鏈、合同背景等綜合判斷,建議通過小程序搜索“俞強律師”獲取免費法律咨詢,由專業律師量身定制解決方案。
結語:公平是契約精神的基石,法律既尊重意思自治,亦為實質正義兜底。提前規避“條款雷區”,方能保障交易安全。
(本文由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原創,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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