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顧:鋼鐵貿易糾紛中的定金爭議
2023年,上海某建材公司與浙江某建筑公司簽訂了一份鋼材買賣合同,合同總金額350萬元。雙方約定:建筑公司需在簽約后3日內支付合同總價10%(35萬元)作為定金,剩余款項在發貨前付清。若建筑公司逾期付款超過10天,建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定金。
合同簽訂后,建筑公司僅支付了20萬元定金,并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拒絕支付尾款。建材公司多次催告無果后,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沒收20萬元定金,并索賠違約金15萬元。
爭議焦點:建筑公司主張,建材公司未實際備貨,也未因違約遭受損失,因此無權沒收定金;建材公司則認為,定金罰則的適用無需以實際損失為前提,對方違約即應承擔責任。
二、裁判結果:二審改判支持沒收定金
一審法院認為:建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違約遭受實際損失,且合同約定“款到發貨”,建材公司未提前備貨,因此僅支持返還定金中的18萬元,剩余2萬元作為違約金。
二審法院改判:
定金罰則獨立于實際損失:根據《民法典》第587條,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僅為“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無需證明守約方實際損失。本案中,建筑公司未按約付款,導致交易無法完成,已構成根本違約。
大宗商品交易的特殊性:鋼材屬于價格波動劇烈的大宗商品,建材公司雖未提前備貨,但違約行為已破壞交易穩定性,直接影響合同目的實現。
定金與違約金不可并用:建材公司選擇適用定金罰則后,不得再主張違約金,故駁回15萬元違約金請求,但全額支持沒收20萬元定金。
三、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法律要點分析:
定金罰則的核心條件
違約行為:包括拒絕履行、遲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如付款不足、貨物質量不達標)。
合同目的落空:需達到“根本違約”程度,例如購房合同因賣方一房二賣無法過戶,或本案中買方長期拒付貨款導致交易停滯。
無需證明損失: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旨在通過確定性規則保障交易安全,而非填補損失。
定金與違約金的取舍策略
定金優勢:舉證門檻低,金額確定(最高為主合同標的20%),適合損失難以計算或對方履約意愿存疑的情形。
違約金劣勢:需證明實際損失,且法院可能依《民法典》第585條調整金額。本案中建材公司選擇定金罰則更有利。
實務風險防范
明確約定定金性質:合同中需使用“定金”字樣,避免與“訂金”“保證金”混淆。
控制定金比例:超過主合同標的20%的部分無效,可能被認定為預付款。
保留履約證據:如催款函、溝通記錄等,以證明對方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的因果關系。
互動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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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注民商法實務,擅長為企業與個人提供合同糾紛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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