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蜜轉賬
分手后卻成“經濟糾紛”
當濃情蜜意遇上現實糾葛
“愛的贈與”該如何界定?
轉賬記錄背后
是“情意”還是“契約”?
《民法典》如同一把理性之尺
丈量著情感與法律的邊界!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聚焦真實案例,剖析戀愛期間財物往來的法律定性,帶您厘清特殊金額背后的法律邊界,讓“愛的付出”不再因法律盲區變成“糊涂賬”!
01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在廣州務工的劉江(男,化名)通過朋友結識了在賀州經營理發店的小丹(女,化名),兩人迅速確立戀愛關系。
交往期間,劉江多次通過微信向小丹轉賬,其中既包含“520”“1314”等特殊金額,以及5萬元購房款、1.8萬元店鋪入股金等大額款項,累計金額達96816元。
2021年6月,兩人分手,劉江主張上述款項系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要求返還全部轉賬。小丹主張劉江轉賬系贈與,贈與合同已經完成,無需返還。小丹曾向雙方的中間人承諾返還劉江大額轉賬金額合計76000元,但小丹并未履行該承諾,劉江訴至法院。
那么男女戀愛期間
發生的款項如何定性?
哪些款項需要返還?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具有特定含義的“520”“1314”等小額轉賬屬于情感表達無需返還;而5萬元購房款等大額款項具有締結婚姻的目的屬性,最終判決小丹返還76000元大額轉賬款項,其余戀愛期間小額消費不予支持。該判決經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韋 城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
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立案庭庭長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總會有一定的財物往來,有些是為增進感情,有些是為了結婚目的,但基于情侶的特殊關系不會對這些款項作出明確的約定,在分手時往往因這些財物而發生爭執,從而引發訴訟。
情侶之間的轉款行為是贈與還是出借,主要考慮資金數額大小、資金數額和轉款時間是否具有傳遞感情之意思表示、資金數額對當事人經濟條件的影響程度以及是否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等因素。雙方有明確的借貸合意的轉賬屬于借款,其他轉賬一般視為贈與。判斷轉賬款項的性質之后,進而確定是否需要返還。對于為增進感情的一般贈與,數額較小,帶有表達愛情情感象征意義,比如常見的“520”(我愛你)、920(就愛你)、“1314”(一生一世)等金額,則不需要返還。但是,以結婚為目的附條件贈與,數額比較大,超出一般日常生活需要的,具有結婚彩禮性質的,在結婚目的無法實現時應當予以返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來源 | 廣西高院
【2025年第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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