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父母一方一起生活,但也想常常看到另一方
這可能是每一個離異家庭孩子的心聲。
父母離異后,孩子能否獲得沒有缺失的愛?探望的妥善協商對孩子的成長有多大幫助?法律又會包容探望權實現過程中的變化嗎?
案情簡介
小綠是小學一年級的學生,父母在她不到一周歲的時候就經法院判決離婚。當時小綠還是嬰兒,法院判決她隨母親共同生活。綠爸和綠媽都是到了中年才有這個女兒,都想讓她和自己更長久地生活,所以在探望時長問題上,雙方開始了寸土不讓的爭奪。
離婚時,法院判決:綠爸每個月的雙周周六上午十點從綠媽處接出女兒,當天下午四點必須送回。此后雙方嚴格按照這條判決內容施行。到了小綠上幼兒園的時候,綠爸認為女兒已經稍微長大,更容易看護,遂提出要求延長探望時間,但遭到綠媽的拒絕。綠爸于是將綠媽告上法庭,兩人再次對簿公堂。這次訴訟經過二審,最終明確:綠爸每個月雙周周六上午九點接,晚上七點送回。
此后三年,小綠在父母共同的關愛下成長。尤其在綠爸這邊,雖然與女兒共處的時間相較于綠媽少很多,但每一次探望都會安排得很豐富,父女一日游、一起過生日、一起探望祖輩……對小綠而言,雖然沒有和父親長期共同居住生活,但她從來沒有缺乏過父愛。
小綠上了小學以后,綠爸要求更多的探望時間,遭到綠媽拒絕后,他又一次向法院提出起訴。
調解結果
法院受理探望權案件后,了解到之前雙方的撫養和探望都由判決來明確,而小綠逐漸長大,對父母關于探望的爭議已有所感知。為了不讓未成年人始終處在離異父母劍拔弩張的對立氛圍中,法院多次約談綠爸和綠媽開展調解工作。
在法院的調解下,綠媽意識到,女兒的健康成長確實有綠爸關愛的正面影響,自己對女兒人身安全的擔憂也隨著女兒長大而消減。綠爸在法院的提示下,發現自己對探望時長循序漸進的要求是有成效的,不必強行按照自己意愿增加過多,一切從女兒的實際情況考慮才是正確的。
最終,綠爸和綠媽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綠爸每月雙周周六上午九點接小綠,周日下午兩點送回。
法官提示
探望權是離婚或分居后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母與子女保持聯系、維系親情的重要法律權利。其實現不僅關乎父母與子女的情感紐帶,還對子女的身心健康、家庭關系的穩定以及社會和諧具有深遠影響。
1. 穩定的探望有助于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首先是情感需求,子女需要與父母雙方保持聯系以獲得完整的親情體驗,缺失任何一方的關愛都可能引發自卑、焦慮等心理問題。其次是身份認同,與非撫養父母的定期接觸有助于子女形成健康的自我認知,避免因父母分離產生"被拋棄"的錯覺。再次是減少家庭破裂的負面影響,穩定的探望權可以緩解父母離異對子女的沖擊,降低產生行為問題的風險。
2. 穩定的探望有助于維護父母的合法權益。讓父母雙方平等參與子女成長,確保非撫養父母能夠參與子女的教育、醫療等重大決策,履行監護職責,防止親情疏離。通過定期探望,避免因長期分離導致親子關系惡化,甚至形同陌路。探望權同時是法律與道德的雙重保障,是法律對父母身份的認可,也是社會倫理的體現。
3. 穩定的探望有助于減少家庭和社會矛盾。明確的探望權安排可降低父母因爭奪子女引發的沖突,避免矛盾升級。伴隨著孩子的成長,對父母探望的需求也可能出現變化,父母要從孩子的需求出發,妥善協商安排探望的時間和地點,也可以在法院或者社會機構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協商。
探望權是平衡父母權利與實現子女福祉的關鍵,需要法律、家庭和社會共同協作。保障這一權利不僅是對個體情感的尊重,更是構建健康家庭關系、培養下一代健全人格的社會責任。希望每一名父母都能認識到探望權的重要性,讓探望權的行使更加順暢,讓孩子們都能擁有父母雙方的愛。
供稿 | 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
文字 | 王夏迎
責任編輯 | 金文斌
編輯 | 金文斌 謝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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