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顧:一場因公章移交引發的股權糾紛
2018年,上海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與某實業集團(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B公司將其持有的A公司55%股權以2000萬元轉讓給D公司。協議明確:D公司分三期支付款項,前兩期支付后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尾款于變更完成后支付。D公司依約支付前兩期款項,并參與A公司股東會、領取分紅,但B公司以“未移交公章及證照”為由拒絕辦理股權變更。D公司遂起訴要求B公司履行義務,并支付違約金。
爭議焦點:
B公司是否有權以未移交公章為由拒絕辦理股權變更?
D公司是否可因公章未移交而拒付尾款?
二、法院裁判:公章移交非支付尾款前提
法院審理后認為:
股權變更與公章移交無直接關聯。根據《民法典》第525條,雙方義務需構成“對待給付”關系。股權轉讓的核心是股權交付與價款支付,而公章移交屬附隨義務,不影響股權變更登記。
D公司已實際行使股東權利。D公司參與股東會、獲得分紅,證明其已通過股權變更取得控制權,公章未移交不影響交易目的實現。
B公司構成違約。法院判決B公司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D公司支付剩余尾款,但違約金因過高調整為尾款的30%。
三、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法律提示
(一)法律邏輯:公章移交的附隨義務性質
根據《民法典》第509條,公章及證照移交屬于基于誠信原則的附隨義務,與股權轉讓款支付不構成“對待給付”。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51號案明確:即使合同未約定,轉讓方亦應移交公章,但受讓方不得以此拒付價款。
(二)實務風險防范建議
明確合同條款:
將公章移交時間、方式寫入協議,并約定違約責任。
區分“股權變更登記”與“公司控制權移交”的履行順序,避免爭議。
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股權變更后,可通過股東會決議、登報聲明作廢原公章,重新申領證照。
審慎處理尾款支付:
若轉讓方拒不移交公章,可另案起訴要求履行,而非直接拒付尾款,否則可能構成違約。
(三)企業控制權過渡的合規路徑
盡職調查:受讓前核查公司證照保管情況,明確公章實際控制人。
同步交接:在股權變更時,同步簽署公章、財務資料移交清單,并由第三方見證。
互動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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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結合證據及法律規定綜合判斷,建議咨詢專業律師。若您有股權轉讓糾紛疑問,可通過小程序搜索“俞強律師”獲取免費法律咨詢。
俞強律師簡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注公司法、股權糾紛領域實務研究,擅長為企業提供合規治理與風險防控方案。
注:本文內容基于公開裁判文書及學術觀點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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