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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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合同無效的情形并不鮮見,諸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以及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等原因,都可能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無效。
如果合同無效的,承包人還享有價款優先受償權嗎?何時起算?
最高院在《甘肅第一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靖遠昌泰源房地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建設工程承包人的一項法定權利,目的是保障承包人能夠優先獲得工程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非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條件。
合同無效承包人起訴的,以起訴之日作為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
最高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二十條規定: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本案中雖然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未竣工驗收,也未結算,但由于工程已實際使用,工程價款也通過司法鑒定已經確定,昌泰源公司應當支付工程價款。故本案應以起訴之日作為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甘肅一建對案涉工程的折價或拍賣價款在昌泰源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昌泰源公司辯稱甘肅一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無法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承包人并非必然喪失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盡管理論上存在爭議,但司法實踐中傾向于在滿足一定條件(如工程質量合格)時支持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主張。承包人在遇到合同無效且需主張優先受償權時,應把握關鍵要點,積極采取措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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