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巨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根據原被告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原告孔某某自負60%責任,被告學校承擔40%責任。校方需賠償孔某某各項損失294660.22元。
原告孔某某系巨野縣某中學九年級學生。2023年3月19日,原告因攜帶手機入校,受到學校老師批評教育后,感覺自尊心受到打擊,遂從教學樓三樓女衛生間窗戶跳下摔傷。事發后,原告孔某某在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孔某某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十級傷殘。后因雙方協商賠償未果,原告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雖系未成年人,思想尚未成熟,自身心理承受能力差,但本案發生時,原告已年滿十五周歲,其年齡、智力應有的認知能力,應能夠認識到其跳樓行為的不良后果,即便對學校的管理規定有抵觸情緒,也要理智對待,不能產生極端行為。學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自身規章制度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行為也應適當。本案中,被告學校未能全面考慮原告作為未成年人自尊心強、心理承受有限的情況,有一定過失;學校未在三樓衛生間窗戶做安全防護措施,管理上存在疏漏,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學校作為專門的教育機構,應在日常教學管理中,注重對學生心理健康的關注和引導,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正確面對學習、生活中的批評、挫折等。同時,教師在批評教育學生致其情緒不穩定的情況下,對可能出現的自殺、自殘等情況,應注意防范。家長作為家庭教育的第一責任人,在孩子成長過程中,要及時關注孩子心理變化,多和孩子溝通,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作為學生,應正確認識老師的批評,積極調整心態,預料到自己行為的危險性,不要走極端,應對自己的人身安全負責。
來源: 中國青年報 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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