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經查,2025年1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2瓶五萬票汾酒,酒精度45%vol,凈含量/規格:450ml,批號:20180126152,生產商: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商品經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系侵犯該公司第15092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該商品銷售價105元/瓶,當事人銷售上述侵權商品違法經營額計210元。
在調查期間,當事人未能提供供貨方資質、購進票據,不能證明是合法取得。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在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調查,依據《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結合本案實際,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建議給予當事人以下處罰:
1、沒收侵權商品:五萬票汾酒2瓶;
2、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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