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拆遷本是改善生活的契機,可要是自家房子的拆遷協議,自己卻毫不知情,換誰都得著急!今天的案例里,就有村民碰上了這樣的 “糟心事”:哥哥的妻子瞞著自己簽了拆遷協議,還拿走了補償款。這協議到底合不合法?法院又會如何判定?咱們一探究竟!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孫浩
被告:李梅(孫浩哥哥孫明的妻子)、乙公司
關鍵關系:孫浩與李梅、乙公司因馬駒橋 X 村 XX 號院的拆遷協議效力問題產生糾紛。孫浩認為李梅未經其同意,私自與乙公司簽訂拆遷協議,侵犯了自身權益。
(二)案件背景
孫浩是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 X 村村民,居住的 XX 號院房屋由父母于 1983 年獲批建造,此后未曾翻建。1993 年,該宅院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證》卻錯誤登記在嫂子李梅名下,且無法更改。父母過世后,2009 年經法院調解,確定 XX 號院正房 7 間中西側三間半和西廂房兩間歸孫浩所有。
2023 年,村子被納入某開發項目。2024 年,李梅在未與孫浩協商的情況下,與乙公司簽訂了 XX 號院的拆遷協議。孫浩認為此協議嚴重侵犯自己的財產權,遂將李梅和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定協議無效;而李梅和乙公司則堅稱協議合法有效,拒絕孫浩的訴求。
二、爭議焦點
李梅與乙公司簽訂的 XX 號院拆遷協議是否有效?
乙公司依據宅基地登記信息確定李梅為被搬遷人,是否符合拆遷政策?
該拆遷協議是否侵犯了孫浩的合法財產權益?
三、案件分析
(一)拆遷協議效力判定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判斷本案協議是否有效,關鍵要看李梅與乙公司簽訂協議時,是否存在故意損害孫浩權益的行為。
(二)宅基地登記與拆遷政策的沖突
登記錯誤事實明確:法院查明,XX 號院實際由孫浩父母建造,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為孫浩父親。在 2009 年的法定繼承糾紛案件中,李梅也承認宅院屬于孫浩父母遺產,這表明 1993 年的宅基地登記存在錯誤。
拆遷政策未被嚴格執行:按照《某開發項目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搬遷補償與安置方案》,遇到繼承情形時,需所有法定繼承人或受托人辦理拆遷手續,或由實際使用人作承諾后簽約。但乙公司僅依據錯誤的登記信息,就將李梅認定為唯一被搬遷人,明顯違反政策規定。
(三)乙公司與李梅的 “可疑操作”
明知登記有誤仍簽約:在拆遷協商過程中,孫浩多次向乙公司出示材料,說明宅基地登記錯誤及自己的權益情況,乙公司相關人員參與了協商,卻仍堅持與李梅簽約,無視孫浩的合法權益。
異常支付補償款:協議約定李梅需交房后才能領取補償款,但因孫浩占有房屋未完成交房,乙公司卻提前支付補償款,這種反常操作,讓人懷疑雙方存在私下交易,故意損害孫浩利益。
四、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公司與李梅在明知宅基地登記存在錯誤的情況下,仍簽訂拆遷協議,導致孫浩無法獲得合理安置,合法權益受損。最終判決:李梅與乙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 日簽訂的《某項目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協議》《某項目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搬遷安置及臨時周轉協議》無效。
五、案件啟示
(一)宅基地登記錯誤早處理
發現宅基地登記信息有誤,應及時通過行政訴訟、更正登記等途徑解決,避免后續因權屬不清引發糾紛。若錯過了行政訴訟時效,也可保留相關證據,為后續維權做準備。
(二)拆遷協商積極參與
遇到拆遷時,一定要主動與拆遷方溝通,及時出示產權證明、分家協議等材料,明確自身權益。若發現他人私自簽訂協議,要第一時間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三)拆遷方需依規辦事
拆遷公司應嚴格按照拆遷政策認定被搬遷人,不能僅依據登記信息“一刀切”,更不能與個別當事人私下操作,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否則將面臨協議無效的法律后果。
(四)保存證據至關重要
日常要妥善保存宅基地審批文件、分家協議、法院調解書等材料,這些證據在維權時能成為關鍵依據,幫助自己爭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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