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
原標題:3個月試用期后再延長3個月?違法約定!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盧越
員工3個月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決定“繼續考察”,再延長3個月試用期,這可以嗎?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
【案情回顧】
2018年3月26日,王某華入職某教育公司,雙方訂立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三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
2018年6月25日,該公司向王某華發出延期考察通知書,其內容顯示:“王先生……在3個月試用期間沒有簽單,按照公司《營銷人員績效激勵辦法》,不予轉正……現經公司決議,將王某華的考察期延長3個月,日期為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落款時間為2018年9月30日的《試用期轉正通知書》載有:“王某華……經過試用期的綜合考評,您已經順利地通過了公司的轉正審核,自2018年10月1日起成為公司的一名正式員工。”
王某華正常工作至2018年12月27日。該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王某華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王某華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該公司支付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間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工資差額等,獲裁決支持。該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庭審過程】
原告某教育公司訴稱,該公司與王某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在此期間王某華的銷售業績為零,與簡歷中自我介紹的優秀銷售能力嚴重不符,故公司延長3個月的試用期,王某華也予以認可。延長后總計為6個月的試用期,符合法律規定。故請求法院判令,公司無須支付王某華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間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和相應期間的工資差額。
王某華稱,其與該公司訂立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自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止,但再次約定的試用期至2018年9月30日才結束。該公司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應當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及工資差額。
【審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判決某教育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王某華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間的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42027.59元、工資差額6480.04元等。
宣判后,某教育公司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該案中,某教育公司與王某華訂立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三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約定試用期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后該公司以王某華在3個月試用期間沒有簽單為由將試用期延長至2018年9月25日,屬于二次約定試用期。
該公司雖主張王某華對延長試用期表示認可,但二次約定試用期行為已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且,公司出具的《試用期轉正通知書》顯示,王某華自2018年10月1日成為正式員工。結合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間的工資發放情況,及其他在案證據,可以認定該公司將王某華的試用期實際延長至2018年9月30日,亦違反了試用期最長期限的規定。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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