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滄縣姚官屯鎮平安檢測站北側一排在建房屋引發公眾質疑。據群眾反映,該建設項目在未取得合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施工,涉嫌違反《城鄉規劃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盡管未涉及耕地占用,但未批先建行為仍嚴重擾亂了城鄉建設秩序,亟待監管部門介入調查。
一、未批先建行為的法律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單位必須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許可擅自開工即屬違法。同時,《建筑法》第七條明確要求,建筑工程開工前需取得施工許可證,否則主管部門可責令停工并處罰款。滄縣人民政府2024年發布的《關于嚴厲打擊嚴控新增違法占地的通告》進一步強調,所有建設活動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對新增違法建筑“一律拆除,消除違法狀態”。
從現場情況看,該項目未公示任何規劃或施工許可文件,且未履行法定審批程序,已構成典型的“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若其建設內容超出宅基地范圍或涉及經營性用途,還可能違反《土地管理法》關于集體建設用地審批的規定。
二、監管責任的缺位與法律后果
未批先建問題的發生,暴露出基層監管機制的漏洞。根據滄縣通告,各村黨支部書記、鄉鎮土地城建辦及自然資源基層中隊是“嚴控新增違法占地第一責任人”,需對新發違建做到“第一時間發現、制止、查處”。然而,該項目在群眾舉報前已持續施工,反映出巡查機制未有效落實。
法律層面,《城鄉規劃法》第六十條規定,鎮政府或縣級規劃部門若對違建“不予查處或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將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亦明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建需及時立案調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可申請查封施工現場。若該項目存在黨員干部參與或公職人員失職,紀委監委還可啟動追責問責機制。
三、整改路徑與公眾期待
針對這一事件,需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停工并依法處置
監管部門應依據滄縣通告,責令施工方立即停止建設,依法拆除違法建筑。若涉及罰款,可參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條,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2.強化動態監管與技術防控
建議姚官屯鎮聯合自然資源部門,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巡查等技術手段,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的監測體系,確保違建行為早發現、早處置。同時,落實《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對巡查不力的責任人嚴肅追責。
3.優化審批服務與公眾監督
地方政府可探索簡化農村建房審批流程,通過“一站式”服務保障群眾合理需求。此外,應暢通12345熱線、網絡舉報等渠道,鼓勵公眾參與違建監督,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獎勵。
四、結語:以法治剛性守護建設秩序
滄縣姚官屯鎮的未批先建事件,是檢驗基層治理效能的試金石。從中央到地方,一系列法規政策已構建起嚴密的建設管理體系,關鍵在于將制度轉化為行動。唯有壓實監管責任、強化執法力度,才能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實現依法建設與民生保障的雙贏。我們期待滄縣相關部門迅速行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給公眾一個負責任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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