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發展,很多農村地區面臨城市化。農民戶口變成城市戶口(“農轉非”),或者整個村子變成城市社區(“村改居”)。這時,一個關鍵問題是:原來屬于村集體(比如村民小組或村集體)的土地,是不是也跟著戶口一起,自動變成國家所有的土地了?什么時候土地性質才會變?
最高法用一個案例((2017)最高法行申7098號行政裁定)說清楚了:
一、事情起因:
有個人(張某)的房子要被新鄭市政府征收,政府說那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子。
張某不服,告到法院。他認為那塊地其實是村集體的宅基地(集體土地),而且政府征收程序也不合法。
其中一個重要爭論點就是:這塊地以前因為“農轉非”操作,是不是就自動變成國有土地了?
二、張某的主要理由:
1.土地登記本上寫著土地是村集體的。
2.政府打官司交材料超時了,法院不該受理。
3.政府光靠“農轉非”就把集體土地變國有,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規定。
4.二審法院判錯了,應該維持一審(對他有利)的判決。
三、最高法怎么看(核心觀點):
1.焦點問題:戶口從農民變市民了(農轉非),村改成社區了(村改居),村集體的地是不是就自動歸國家了?
2.法律背景:以前(2005年之前)有個舊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字面上好像說“農轉非”后地就歸國家了。但2005年國務院專門解釋清楚了:不行!即使農轉非了,想把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也必須走正規的“征收”程序(就是政府要按法律流程來,該補償補償)。
3.對過去行為的處理:對于2005年國務院解釋出臺之前(比如本案涉及的1993年)地方政府搞的“農轉非”并直接把地當國有的行為,因為當時法律規定本身有沖突、不清晰,不能簡單粗暴地就說政府當時違法了。在那個歷史背景下,政府和二審法院的處理算是合理的。
4.現在的規則:2005年國務院解釋出臺之后,規則就非常明確了:光靠“農轉非”或“村改居”,集體土地是不會自動變成國有土地的!必須經過政府依法進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完成征收、補償等手續后,土地性質才從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在征收程序完成之前,地還是村集體的。
四、結果:
最高法駁回了魯中保的再審申請,認為他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維持了原判(也就是政府征收有效的判決)。
五、總結:
1.2005年以前(模糊期): 因為法律規定不太清楚,地方政府搞“農轉非/村改居”時順便把地算成國有的,一般不追究當時違法。但這只是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方式。
2.2005年以后(明確規則):戶口變了(農轉非),村子性質變了(村改居),土地性質不會跟著自動變!想把村集體的地變成國家的地?必須!必須!必須!走政府征收的正規流程(該批的批,該賠的賠)。在征收手續沒辦完之前,地還是村集體的。
- 這個案例意義重大:最高法這次判決,既解決了過去歷史遺留問題怎么看待,更關鍵的是給以后全國類似情況立了規矩——土地性質變更,征收程序是硬杠杠,戶口變更本身不能替代它。這對現在快速城市化中的土地問題是個非常重要的指引。
律師提示:
1.戶口變 ≠ 土地自動變國
2.集體土地變國有,必須經過政府“征收”!
撰稿人:黃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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