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在法治社會建設進程中,冤假錯案的出現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會削弱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
從刑事辯護視角深入剖析,冤假錯案頻發主要集中于證據規則漏洞、司法體制局限及人為因素干擾三大關鍵層面。
一、證據體系缺陷:冤假錯案的直接誘因
證據是刑事訴訟的基石,然而司法實踐中證據規則的執行困境卻成為冤假錯案的溫床。
首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落實不到位,部分偵查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存在通過疲勞審訊、威脅恐嚇甚至刑訊逼供獲取口供的現象。
例如,在聶樹斌案中,關鍵口供存在明顯矛盾和反復,卻未引起足夠重視,最終導致錯判。
其次,對言詞證據過度依賴,實物證據和客觀證據收集不足。一些案件中,偵查人員過度追求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忽視對物證的提取和鑒定,一旦口供出現變化,整個證據鏈就會面臨崩塌風險。
此外,科學證據的運用也存在問題,如鑒定意見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曾導致“念斌投毒案”中關鍵證據的誤讀,使無辜者蒙冤近十年。
二、司法體制弊端:冤假錯案的深層土壤
現行司法體制中的部分機制缺陷,為冤假錯案的產生提供了生存空間。
一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尚未完全落實,偵查中心主義的慣性依然存在。
在一些案件中,偵查階段獲取的證據直接主導后續的審查起訴和審判環節,法院難以對證據進行實質性審查,導致錯誤證據順利通過訴訟程序。
二是司法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錯案追責的標準和程序模糊。
一旦出現冤假錯案,責任認定往往存在推諉扯皮現象,難以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有效追責,無法形成足夠的震懾力。
三是司法行政化傾向干擾獨立審判,部分案件的處理受到行政權力、社會輿論等外部因素的影響,法官難以完全依據法律和事實獨立裁判,影響了司法公正。
三、人為因素干擾:冤假錯案的重要推手
司法人員的主觀因素在冤假錯案的形成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
一方面,部分偵查人員破案心切,存在先入為主的思維定式,一旦鎖定犯罪嫌疑人,便圍繞有罪假設開展偵查,選擇性忽視無罪證據。
另一方面,部分司法人員專業能力不足,對法律條文理解不深,對復雜案件的證據分析和事實認定能力欠缺,導致對案件的判斷出現偏差。
此外,司法人員職業道德缺失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個別人員受利益驅動或人情關系影響,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嚴重破壞了司法公信力。
四、結束語
冤假錯案的防范與糾正,需要從完善證據規則、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升司法人員素質等多方面共同發力。
唯有如此,才能筑牢司法公正的防線,讓每一個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司法權威。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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