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法院關于罪犯李春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
公 示
罪犯李春花,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縣,公民身份號碼42282519920315066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湖北省宣恩縣高羅鎮下壩村八組21號2層, 現住恩施市金子壩街道辦事處盛和景園小區3棟1單元501室。
2025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25)鄂2801刑初52號刑事判決,認定李春花犯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對李春花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
罪犯李春花于2025年5月16日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進一步規范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之規定,現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三個工作日,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將意見書面反饋至本院刑事審判庭。
公示期: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5月24日
聯系人:恩施市人民法院 刑事審判庭 張法官
聯系電話:0718-8020209
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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