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的審查推理
以什么材料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呢?證據。
證明事實在證據,但翻看卷宗,長篇巨制地證實某一事實發生,有時候卻偏離了指控的主要方向,甚至與犯罪構成要件要求的主要事實相背而馳。
證據有哪些?又是如何準確有效地證明主要事實呢?
單獨、直接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的是直接證據。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而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證明主要犯罪事實存在與否的是間接證據。
證明犯罪事實發生與否就這兩類證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類證據也無外乎這兩類。
如果直接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沒有問題,則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常見的是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以及證人證言等等。時至今日還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能夠直接證明犯罪事實發生,比如拍下實施犯罪過程的監控錄像等。
但是,一個案件中不可能都是直接證據,直接證據往往稀缺,而且主觀易變、不穩定。為此間接證據在證明體系中優勢盡顯。但間接證據就沒有直接證據那么大的能耐,其證明力畢竟較弱,而且往往呈現出碎片化和片面化。因此,以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就需要通過對間接證據推理、拼接、組合,才能夠證明待證事實。
既然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而是通過推理方式證明主要事實,就必須有證明方法和證明標準。
證明方法而言,往往借助于經驗法則和邏輯展開。但是,經驗法則的普適性與個案的偶然性和特殊性有時會存在矛盾。若從普適性角度審查,對某一結論作出一致認定,可能失實或者失誤。但不依靠經驗和邏輯又將使大量的案件無法裁判。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提出了“確實、充分”的證據要求。《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條進一步確定了“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的證明標準。
推理本質就是推定,即運用經驗進行邏輯論證。既然是推定證明主要事實,就必須允許反駁。推定和反駁的目標是實現“結論唯一”。如果不能得出唯一結論,則應依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作無罪處理。
間接證據相互印證尤為重要,目標是趨同、一致,如果出現了相反的結論或者存有矛盾不能解決的,應當排除后才能定罪。
間接證據搭建證據體系,形成證據鏈的基礎是每一份證據必須符合要求,三性必須過關才能走進證據之門,進而再運用經驗,通過推理將證據“搭建”“堆砌”成形,以確定究竟是有罪還是無罪。
總結一下:1.每一份間接證據(直接證據亦然)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樣子。2在推理、組合時依據經驗,符合常識常理,要符合邏輯。3.組合后的樣子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證明標準,即結論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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