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中訪網
作者 | 一杭工作室
近期,《南方周末》一篇《856萬失信者,能不能“重生”?》的文章,引發了人們對“失信被執行人”權益的關注。
856 萬,這個龐大的數字,勾勒出失信被執行人的群體輪廓。當然,公眾并非可憐那些有錢不還、且以各種手段轉移財產的“老賴”,而是關注部分創業失敗、“無錢可還”的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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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的生存困境:“失信”or“失能”?
62 歲的桑黎川,曾經是一位意氣風發的創業者。作為智云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總經理,他曾2016年帶領公司在新三板上市,年利潤增長十倍,一時之間風光無限。彼時的他,對未來滿懷憧憬,期待公司能一路高歌猛進。
然而,商場如戰場,一場突如其來的融資危機讓他背負了2000萬元債務,并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銀行卡被凍結,退休金賬戶也被法院劃扣,出行只能選擇最慢的綠皮火車。再創業更是困難重重,因為一旦失信,合作伙伴紛紛敬而遠之,融資渠道也徹底斷絕。
“不是不想還錢啊,是真的沒錢可還。”事實上,像桑黎川這樣“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不在少數。他們中既有像桑黎川這樣的創業失敗者,也有因替親友擔保陷入困境的普通人,更有因突發疾病失去償債能力的家庭支柱。
根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最新披露,截至2025年5月21日,該網站發布累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失信被執行人”已達到856.8019萬個。在這856萬失信被執行人中,有多少是“誠實而不幸”的“失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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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與制度濫用的雙重困境
通俗地說,還不上錢,分為兩種情況:有錢不還,應該受到失信懲戒;沒錢可還,應該進入個人破產程序。前者是“失信”,后者是“失能”。
以上案例表明,部分失信被執行人實為“失能者”,因創業失敗或突發困境陷入債務泥潭,卻因制度不暢難以解脫。這些案例凸顯了失信懲戒對“失能人”的過度打擊,以及個人破產制度缺失導致的救濟真空。
據公開資料,“失信被執行人”制度自 2013 年確立以來,逐步擴大至 30 多個領域的 55 項懲戒措施。現實中,因“有履行能力但不執行”而被劃入失信名單的情況是最多的。
但在實操過程中,大多數“被執行人”都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來執行了,導致部分失能者被誤判,反而損害了一些被執行人的合法權利。這種執行走樣,不僅損害了債務人權益,更扭曲了信用懲戒的初衷。
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王超對《南方周末》表示:“從‘被執行人’進入到‘失信被執行人’存在入口過大的問題,需要優化識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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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懲戒與救贖之間尋找平衡
理論上,“有錢不還歸失信執行,確實沒錢歸破產” 是解決債務問題的最佳路徑。但在實踐中,個人破產制度的推行卻遭遇重重阻礙。
自個人破產制度試點以來,不少民眾心中疑慮叢生: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怎樣才能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個人破產制度會不會成為惡意負債者的“庇護所”?
針對這些擔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陽光作出專業解讀。他指出,我國的破產制度提供了破產撤銷權、無效行為制度,這個無效行為制度和破產撤銷權就是把債務人在破產前轉移的財產、隱匿的財產、偏袒性的清償都給糾正追回,把財產歸集到一起,實現財產價值的最大化,然后再實現債權利益的最大化。
中國個人破產制度以深圳試點為核心,探索破產和解、重整、清算三種方式。深圳2021 年實施條例以來,截至2023年年底,受理個人破產申請 2273 件,裁定受理227件,其中使用破產重整217件、破產和解4件、破產清算6件。
個人破產制度的設立初衷,是為了讓那些“誠實而不幸” 的債務人擺脫債務的桎梏,實現破繭重生,從而能夠繼續為社會貢獻力量。但目前來看,清算在個人破產案件中的比例較低,而重整的償債比例又偏高,使得個人破產制度在實際實施過程中所能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
在數字經濟時代,失信問題的解決更需要技術與制度的雙重革新。當電子支付監管能夠精準識別“影子賬戶”,當個人破產制度能夠覆蓋更多“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我們才能真正構建起一個既充滿規則剛性、又飽含人性溫度的信用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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