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一場因擔保引發的百萬債務糾紛
2023年6月,上海某科技公司股東張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好友李某借款20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月利率2%。張某的合作伙伴王某在借條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字,但未明確擔保范圍及方式。借款到期后,張某因公司經營惡化未能還款,李某遂將張某與王某共同訴至法院,要求連帶償還本金200萬元及利息24萬元。
庭審中,王某辯稱:“我只同意擔保本金,借條上沒寫利息,且張某私下與李某協商提高利率,我根本不知情!”李某則主張:“王某作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對全部債務負責,包括利息。”案件爭議焦點直指保證人是否需對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由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代理被告王某。俞律師指出:“擔保責任的核心在于合同約定與法律規定的平衡。王某的簽字看似簡單,卻暗含復雜的法律風險。”
裁判結果與理由:法院為何駁回利息連帶責任主張?
經審理,法院判決如下:
張某需償還本金200萬元及利息24萬元;
王某僅對200萬元本金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且無需承擔利息部分。
裁判理由:
擔保范圍以合同約定為準
根據《民法典》第691條,保證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但允許當事人另行約定。本案借條僅載明“王某作為擔保人”,未明確包含利息,結合王某的抗辯及交易習慣,應認定其擔保范圍限于本金。主合同變更加重債務需保證人書面同意
李某與張某后期協商提高利率至2%,屬于對主合同的實質性變更。依據《民法典》第695條,未經保證人王某書面同意,保證人對加重的利息部分不承擔責任。未約定保證方式推定為一般保證
王某僅在借條簽字,未約定保證方式。根據《民法典》第686條,應認定為一般保證,王某僅需在張某財產強制執行不能后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俞強律師解讀擔保責任三大核心規則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擔保責任認定需綜合考量以下法律要點:
一、擔保范圍的“約定優先”原則
明確約定:若保證合同載明“擔保本金及利息”,則保證人需全額擔責;
約定不明:僅表述“擔保還款”時,可能被認定為僅擔保本金;
完全未約定:適用法定范圍,包含利息、違約金等。
實務建議:擔保人簽字時應明確注明“僅擔保本金”或“擔保范圍以主合同為準”,避免歧義。
二、主合同變更的“風險隔離”規則
利率調整、展期、增額等變更均可能構成“加重債務”。根據《民法典》第695條,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其可免除加重部分責任。
例外情形:若變更減輕債務(如降低利率),保證人仍按變更后責任承擔。
典型案例:某案中債權人擅自將借款展期并加收利息,法院判決保證人免責。
三、保證方式的“意思表示推定”規則
連帶責任保證:需明確約定“連帶責任”字樣,否則可能被認定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須先向債務人追償。
俞強律師特別提醒:企業主為他人擔保時,務必在合同中寫明:“本人自愿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范圍包括本金、利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全面防控風險。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擔保責任認定涉及復雜法律規則,細微的合同條款差異可能導致完全相反的裁判結果。建議在簽署擔保文件前,務必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俞強律師團隊聯系方式:
電話/微信:13918043509
郵箱:13918043509@139.com
地址:上海浦東世紀匯廣場一座12層
通過本案可見,擔保絕非“簽字了事”,而是需要精準的法律設計與風險預判。 俞強律師團隊憑借金融證券與公司治理領域的深厚經驗,已為上百家企業提供擔保糾紛解決方案,助力客戶實現法律安全與商業利益的平衡。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