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雅安市名山區法院通過財產報告制度,成功執行雅安某建筑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與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龍某租賃合同糾紛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3月13日,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向雅安某建筑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租賃塔式起重機用于工程建設,龍某系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完工后經結算,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欠付雅安某建筑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租賃費340656元。因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未付款,雅安某建筑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將其訴至本院,本院依法判決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支付雅安某建筑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租賃費340656元、滯納金1022元;龍某對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后,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龍某一直未履行,雅安某建筑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辦理情況: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因未查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之后,成都市金牛區法院依法立案受理雅安某建筑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訴韓某、李某、肖某、曾某等人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案,生效判決載明劉某、謝某某、曾某某、肖某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名山區法院判決確定的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對雅安某建筑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判決生效后未實現債權權益,雅安某建筑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所有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案款也未向法院報告財產,經申請人提供線索,執行干警依法將龍某、劉某、謝某控制到本院,各被執行人仍以各種理由搪塞。經查,各被執行人名下微信賬戶均有較高的資金往來,鑒于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未報告財產,情節惡劣,本院充分發揮財產報告制度應有的威懾和懲戒作用,各被執行人在司法威懾高壓下,深刻認識到自身錯誤,主動履行案款共計10萬余元,剩余案款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分期履行。
典型意義:財產報告制度是執行程序的關鍵環節,被執行人拒不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直接破壞司法程序;被執行人輕則被罰款、拘留,重則受到刑事處罰。本案中,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也未報告財產情況,本院嚴格落實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切實捍衛法律尊嚴、保障勝訴當事人權益,有力維護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供稿/圖:名山區人民法院 任瑤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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